法庭之友机制的演进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08-07-28 11:48:16 点击数:
导读:“法庭之友”的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法庭之友”,拉丁文称之为“Amicuscuriae”,英文为“Afriendofthecourt”。TheNewOxfordDictionaryofEnglish将“法庭之友”定义为“于特殊案件中,为法院提供中…

“法庭之友”的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法庭之友”,拉丁文称之为“Amicus curiae”,英文为“A friend of the court”。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将“法庭之友”定义为“于特殊案件中,为法院提供中立建议之人”,而另一本字典Holthouse,s Law Dictionary则将其定义为“当审判者对于法律事项产生疑问或误解时,旁观者得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法院提出报告。”
  从上述定义可见,“法庭之友”是指在诉讼案件中,没有直接涉及法律利益的私人或团体,为了向法院说明其对该案件相关法律争议上的意见、澄清立法意旨、理清模糊的法律规定、通知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等等的目的,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以协助法院更公正地做出裁决。
  “法庭之友”制度作为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这样一种制度,不过,近年来,在各种国际、区域司法机构乃至一些贸易协定中,“法庭之友”的应用日益广泛。虽然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一些案例中不时面临“法庭之友”制度,但是在WTO中,“法庭之友”是一个全新的议题,因为无论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还是其附件都没有提及“法庭之友”,而且对于是否应在WTO争端解决中采纳“法庭之友”制度,WTO各成员立场迥异,而实践中“法庭之友”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却层出不穷,“法庭之友”因而成为多哈回合各方瞩目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明确“法庭之友”性质及其在WTO争端解决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谈判,以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庭之友”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的。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较新的解释,“法律之友”是指“非诉讼当事人,因为诉讼的主要事实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请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请求而于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者”。根据“法庭之友”在当前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贸易协定中的频繁引用,从国际法的层面可以将之定义为: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该事件或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管辖权的性质,为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而向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主动提出事实上的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以为相关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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