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的国外实践运用

作者:王科峰 来源:本站编写 发布时间:2007-05-15 15:47:55 点击数:
导读:“法庭之友”(amicuscuriae或friendsofthecourt),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据此可以理解,所谓的“法庭之友”,通常是对特定案件的事…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friends of the court),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据此可以理解,所谓的法庭之友,通常是对特定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士,其向法院提供的报告将有助于法庭加深对特定案件的理解从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庭之友对特定案件的解决是有积极意义的。一些国家(如美国)的国内法律中也有法庭之友制度。

  大部分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涉及到的问题并不仅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而是事关众人。     Amicuscuriae,定义为“法庭之友”,是一种在特殊案件中允许某个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对案件有兴趣的人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提供信息以便主审法官参考的制度。     一个有帮助的或有用的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一般包括一部分或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作为法庭之友,扩展案件当事人诉讼意见中简单地或概要性阐述的意见。第二部分,强调各种判决可能产生的广泛的政策含义。通常,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提供在法院正式案卷中没有搜集到的证据,这种证据通常都是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数据。一般来说,“法庭之友”可以区别为几种不同群体:(1)特别的利益组织与贸易组织;(2)其它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3)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 (4) 受诉讼影响的个人, 但不是诉讼案件当事人; (5)法学教授或在专门领域执业的律师; (6)全国、各州或地方律师协会。

在美国,“法庭之友”通常到最高法院提出诉讼意见。他们也规律性地出现在联邦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州中级上诉法院甚至出现在联邦和州的一些一审法院。“法庭之友”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包括: (1)检讨政策问题; (2)提供案件案卷之外的信息; (3)提供更有吸引力的辩护意见; (4)为自由裁量性的审查提供支持意见; (5)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提供补充意见; (6)对某一特殊立场观点提供支持; (7)修正某一判决; (8)设法限制不利判决和期待中的判决的影响。

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的程序     自1939年最高法院首度颁布法庭之友参与诉讼的正式规定以来就(一直)基本上没有变化过。这一规则允许政府官员在任何案件中提供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非政府机构如果得到案件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提供法庭之友诉讼意见。如果一位当事人拒绝,想做法庭之友者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许可提交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法院的全体意见或者同意这一动议,允许在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让法庭之友提供诉讼意见,或者拒绝这一动议。 关于动议许可申请应该写些什么内容,法院规定各有不同。联邦上诉程序规则规定,“某项动议必须确定申请人的利害关系所在,要说明为什么想要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的理由。”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得更具体,它要求动议要阐明申请的利害关系的性质,案件当事人没有或可能没有说明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这些意见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相关性。尽管最高法院的规定包含一些限制性语言,但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很少被拒绝。尽管大部分上诉程序规则都没有规定法庭之友应该包括什么内容,最高法院上诉程序规则列举了法庭之友诉讼意见应该包括的内容,这些规定可作为提供法庭之友诉讼意见的指导性意见。 最高法院规则规定,除了必须阐明法庭之友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之外,适用于其它诉讼意见的规定同样适用与法庭之友提供的诉讼意见。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应当包括: (1)法庭之友对案件的利害关系的说明; (2)意见摘要; (3)意见的讨论; (4)结论。 法庭之友应该在诉讼意见的封面和文件内容的开始就确定支持那位案件当事人。最高法院要求在诉讼阶段法庭之友提供的诉讼意见长度不能超过大约打印纸的20页或45页打字机页码的长度。联邦上诉程序规则要求法庭之友提交的诉讼意见应当与它支持的诉讼当事人一同提出。1990年,在一个堕胎案件中,最高法院陷于80个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包围之中,于是,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规定,不鼓励提交没有必要的法庭之友诉讼意见。这个规定忠告律师行,对案件无帮助的法庭之友诉讼意见不受欢迎,它只能够给法院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      1997年,最高法院修正了它的法庭之友参与诉讼的正式规定。新规定要求提供法庭之友诉讼意见者披露案件当事人与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者之间的一些关系方面的信息。新规定专门要求每一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都要在第一页的第一个脚注披露“是否告诉案件一方当事人有权提交全部诉讼或部分诉讼意见。”还要确定除了法庭之友和律师之外,谁对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作出了贡献,或者是经济方面的贡献或者是人力方面的服务。

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的关键点 根据美国法官的说法,由于过去一些年来法庭之友提供的诉讼意见大为增加,有必要确定一些标准限制法庭之友提供诉讼意见。“只有在诉讼当事人没有能力代表自己或完全无法代表自己时,或者在法庭之友在其它案件中有利害关系,这些利害关系使得法庭之友有权介入或者成为当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庭之友掌握独特的信息或能够对案件提供当事人的律师无法提供的帮助,才可以允许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否则申请提交法庭之友诉讼意见的许可将被拒绝。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绝对不能只是对当事人意见的重复。它应该关注的是:(1)法院没有考虑采纳的判决的意义;(2)其他人没有提出的法律上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当事人忽视解决的主导性或相关判例方面的问题。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必须简短,切中题意。一份好的法庭之友诉讼意见经常都是煽情的、能够吸引注意的充满机智的。最后,法庭之友诉讼意见应当做到诚实和精确,特别是在援引案卷之外的证据时尤其要注意。

如何让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有效? 根据美国的一项研究,在1945年-1995年期间涉及到的有关社会和政治问题,例如堕胎、平权行动、言论自由、教会与国家关系以及财产充公等问题上,34个最高法院审理的大部分与上述问题有关的案件,都能收到大约20个法庭之友提供的诉讼意见。在判决中提及到的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的数量是相当多的。随着时间的发展,参考法庭之友的频率也在增加。在总数936个判决中,有一处或多处参考了法庭之友诉讼意见。即大约28%的案件参考了法庭之友的诉讼意见。在最高法院判决的316个案件中,有一处和多处提到了法庭之友提供的诉讼意见。 【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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