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

作者:龚小玲,张庆林 来源:天府新论 发布时间:2007-06-10 17:05:24 点击数:
导读: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来源:《天府新论》 作者龚小玲  张庆林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和任务,是司法心理学不懈追求的…
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
来源: 《天府新论》 作者龚小玲  张庆林
 

    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和任务,是司法心理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与宗旨。早在一个世纪以前,著名应用心理学家雨果·闵斯特伯格及其同代人就尝试了将科学心理学引入法庭的努力,试图产生影响法院司法水平的结果。但是,闵斯特勃格等人显然没有尝试影响上诉法院的裁决。20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近20多年来,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庭之友”制度的盛行,构成了心理学与法院关系的重要方面,为心理学家直接介入具体的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途径,使心理学影响司法决策的努力变得现实而富有成效。如今,心理学家引起人们关注有关法律问题的一种更加系统化的方式,就是在上诉程序中使用“法庭之友辩护状”(amicus curiae briefs),特别是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辩护状,以影响最高法院的司法决策,成为美国心理学会追求其促进和提高人类福利目标的一种常用机制。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这个术语,从字面意义来说就是“法庭的朋友”(friends of the court),通常是指对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门知识或独到见解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士或组织。“法庭之友”源于古罗马法,发展于英国普通法,而后被移植到美国法中并得以繁荣,形成美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法庭之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作出书面论证意见书(briefs),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和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信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20世纪初期以前,“法庭之友”介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比较罕见,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只有10%的案件有法庭之友辩护状(amicus curiae briefs )。[1]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美国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中有法庭之友介入。有数据表明,1970-1980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中,53.4%的案件有法庭之友辩护状;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法庭之友辩护状的约占案件总数的89%;近50年来,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一份以上法庭之友辩护状的案件占总数的85%以上。[2]透过这些数据,法庭之友辩护状在美国审判实践中之盛行可见一斑。
    近20年来,西方心理学逐渐向应用方面倾斜,应用心理学研究领域的规模越来越大。在美国心理学会中,应用心理学家占据了多数地位。许多应用心理学家集中致力于心理学知识和方法在法律系统中的应用,不断探索心理学与法律这两个领域结合在一起的方式,美国心理学会向上诉法院提交法庭之友辩护状,正是这样的方式之一。经过心理学家们不懈的努力,心理学理论及研究成果已经渗透到美国司法体系的各个环节,并在司法工作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例如, 1999年,美国司法部颁布了第一部关于目击证人证据收集与保存的国家指导原则《目击证人证据:法律实施指南》(Eyewitness Evidence: A Guide for Law Enforcement),心理学对于目击证人研究的卓著成果在制订这部指导原则的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为该指南的内容提供了详实有力的科学依据。这部指南的出台,标志着心理学对于目击证人的研究从实验室到刑事司法系统应用的重大成功,为心理学研究在刑事司法领域赢得了日益上升的突出地位。
    我国国内心理学近20年来一如往昔地奉西方心理学为圭臬,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毫无疑问,国内心理学研究在应用领域发展最早规模最大的当属教育心理学,近年来人力资源管理等逐渐成为心理学应用研究的热点,但是,与法律相关的领域,除了犯罪心理学这一分支具备一定规模以外,在司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心理学似乎显得颇为沉寂,甚至呈现空白状态。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在上诉法院的使用和运行,相信也能带给国内应用心理学研究领域颇为有益的启示。笔者认为,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国内心理学家在从事实际研究时宜持应用心理学本土文化取向,原则上参照西方心理学在法律应用领域所发展出的理论与方法,在本土法律文化环境中验证西方重要心理学理论,进行探索性研究并发展出适用于我国法律环境的应用心理学,从而彰显中国司法心理学的特色。
    作者龚小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庆林,西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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