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平等贯彻到底

作者:翟小波 来源:北大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0-4-2 15:30:14 点击数:
导读:把平等贯彻到底——写在纸面上的城乡同权行将确立之际翟小波本文已发表于<<中国法律>>2010年第1期一正常人是避苦趋乐的。政府的根据或正确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掌权者实际上…
把平等贯彻到底
——写在纸面上的城乡同权行将确立之际
翟小波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法律>>2010年第1期
        正常人是避苦趋乐的。政府的根据或正确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掌权者实际上总把一己私利放在首位,为一己私利牺牲公共利益。人固然不乏恻隐心,但它却永远屈从于自利心;每个掌权者都是潜在的暴君独夫。自利心是人之本性,强制改造人性只会导致更大灾难。要让政府致力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得不让促进最大幸福的行为也可促进掌权者的私人幸福,不得不让掌权者的官运财运奠基于人民的意志;在广土众民之国,这就要求确立代表制民主——尽管它并非充分条件。选举是代表制民主的起点和基础。不以选举为基础的实质代表制(virtual representation),早已被扔入了历史的垃圾桶,如小穆勒所说,它是恶政和腐败的渊薮;藉助它,少数人得以贼害多数人,私人利益得以牺牲公共利益。舍选举而求民主,无异于痴人说梦:这世间总不缺少痴人。
        选举有平等和不平等之分。平等选举即通常所谓的“一人一票,每票同值”。少数人的权势和邪恶利益,总在阻碍人类的智识进步。选举之于好政府的必要性,早就被西方自由国承认(但在世上很多地方,不少人至今硬是不愿承认这一点);但即便在这些自由国,在漫长的岁月中,血统、财产、肤色、性别和所谓的素质,竟然都曾是剥夺人之为人的平等资格的借口。马克思较早揭示了这些堂皇说辞背后的邪恶利益,揭示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它是以财产资本为基础的,是富人的民主,是富人对穷人的专政。因此,中国共产党人,自一开始,就向人民承诺,它要确立更平等、更真实的民主。但在政治这个行当,要做到言行合一,从来都比登天还难。新中国的选举法,即便是在纸面上,也不确立充分确立平等原则。
       在我国选举法中,有一项1/4条款:即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六条)这也就是说,在政治权力上,农村里的四个人(主要是农民,但不全是农民)等于城镇里的一个人。即便是这个条款,也是经95年的修正案确立的,在此之前,这个比例甚至高达1/8。这显然违反选举平等这一宪法条文(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违反公民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近来,中共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也把相应的修正案列入议程。
    二
       社会各界对该宪法行动的最大反应,就是无反应:除了知识界的零星评说之外,在直接当事人即农村人和城市人那里,它不曾引发任何波澜。表面上看,这是何其巨大的宪法行动、甚至是宪法革命!西方自由国,每一次选举权的重大变更 ,无不与漫长的社会动员、动荡甚至流血相伴随;而从规模上说,我国的赋予农村人和城市人平等选举权的宪法行动,可以说,远大于现代已降世上任何的政治行动。但,这项宪法行动,对当事人即农村人和城市人来说,竟形同于无:尤其是,农村人,对如此慷慨、如此巨大的免费馅饼,竟丝毫不表感恩之情。对这项行动的倡议者和实施者来说,这是何等冷酷的讽刺?其实,这一切都见怪不怪:天下无免费的馅饼,因此,如此馅饼,本身就值得怀疑。对世间万物,最简单的划分法是把它分成真假,选举也不例外。凡所谓的选举结果实质上与所谓的选举过程尤其是多数选举人的意志无关的选举,是假选举。反之,则是真选举。假选举可以比真选举更热闹。真之为真,关键在于它是自由的:自由选举通常要求选举人和候选人间的充分和自由的交流,要求秘密投票,要求竞选。因为选举不自由,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不真实的,所以,平等与否也就无关紧要。就此来说,自由先于平等,但实际上,选举之所以不自由,还是因为某些强势阶层的邪恶利益和特权的操纵,也即因为实践操作中的不平等。就此来说,真正的选举平等要求选举自由,此也即平等到底便是自由。因为不曾在实践中真诚地兑现平等的承诺,于是便产生了不自由和不真实的选举,于是1/8、1/4还是城乡同权都无所谓:它可以被慷慨施舍;被施舍者也不会领情:这馅饼只是画饼而已,就是把1/4修改成40000/1,也不会有任何不同:它不仅不会像某些学者说的那样,具有象征意义;它甚至是对农村人的侮辱。于是便自然可以理解,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的“无反应”:谁都没把它当回事。于是,便有人很郑重地反对城乡同权;他们主张说,先别奢谈什么城乡同权,先把1/4落实了再说。那么,问题是,在选举的真实性依然成问题的前提下,城乡同权是否有意义?
        就选举本身的实践后果来说,在选举不真实的前提下,城乡同权的确无太大意义,或者说像某些学者所说,只有象征意义,不论它是承认的象征,还是侮辱的象征。但这里,一定要把实践中杂揉在一起的行动或原则从逻辑上分开。城乡同权,也即选举平等的问题,在逻辑上是独立于选举的真实性的。不能因为在选举不真实的情境下,城乡同权不会产生太大的实践后果的差异,就否认城乡同权本身的意义:这正如,张三用科技来造福人,李四用科技来贼害人,但不能因此而否认科技本身的意义。若不能在逻辑上把这两个问题分开,就不能恰当理解现实的因果关系,就会因噎废食,就会犯错误。我国的民主已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例如,关于各级人大的任期,54宪法规定,全国、省人大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两年。78年宪法规定,全国、省、直辖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的人大每届任期2年。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93年修宪规定,全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04年修宪,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都是5年。各级人大的任期经历了由多元到单一、由短到长的修改历程。据说这是为了让“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也有人说这是为了政治稳定,还有人说这是为了理顺授权关系(如县级人大任期向省级人大看齐——其实,即使任期不同,也不会导致授权关系之缺乏,因为向省级人大选派代表的,不是县级人大的个别代表,而是县级人大本身,即使县级人大换届了,但县级人大仍是那个县级人大)。但在满足这些技术性考量时,牺牲掉的,却是民主的一些基本原则:此即,任期越短,代表官僚化的可能性就越小,代表和行政系统形成稳固的利益同盟的可能性就越小,代表被选民、被行政系统、被市场系统腐化以及代表腐化选民、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代表也就越依赖于选民,选民对代表的控制力就越强。然而,因为选举是不真实的,代表和选民都不曾体会到任期的多元和简短所产生的实际政治收益,又因为不曾把这两套问题从逻辑上分开,人们便因为选举真实性之缺乏而否认了与选举相关的一些基本原则的价值;这些基本原则于是便很轻易地被某些技术考量压倒了。这里的教训是,即使选举真实性是成问题的,也应该独立看待选举平等的价值。更何况,国人也完全应该相信,中国的选举应该、也必然会逐渐走向真实,多数被统治者的意志也要求它走向真实。
                                                                                                           四
       选举平等为何重要?其实,在过去的若干年内,也有不少人呼吁废除四分之一条款,其根据就是它违反选举平等原则。但选举为何应该平等?这些人却很少去追问。他们只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和强调平等原则,不曾提供任何论证。至多也是说,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但铁的事实是,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尽管说这些话的人并无恶意,但人类的幸福并不需要建立在谎言之上。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只应算作一,无人可以算作多于一,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感受幸福的平等能力,都对幸福有平等的渴望;对于某行为是否促进幸福,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判断能力。一句话,政治权利之所以应该是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只有一颗用来感受苦乐的心灵和用来判断苦乐的脑袋。因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应被排除于选举权,除此之外,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选举权,都应在政治过程中得到平等的代表。因此,不仅城乡应该同权;那些刑事犯,也不应被剥夺选举权利(投票方式可以是邮寄):这种剥夺不仅违反选举平等的理据,而且只能更让他们确信:正常的社会规则不适用于他们。但和通常的规则不同,军人应不应享有选举权,因为军人只应服从于政治,而不应进入政治;因为军人极易被政治过程中的力量利用,也极易利用这些政治力量。
                                                                                                         五
       回过头来,该如何看待过去的1/8和1/4条款呢?很少有人否定平等原则本身,但却有不少人认为,当时的1/8和1/4条款是合理的,现在废除1/4条款也是合理的。这种庸俗的折中论,是丧失原则的论调:在无原则的人的眼中,一切都是同等合理,但又同等不合理。根据平等原则的理据,1/8和1/4的条款,无疑是错误的,它是邪恶利益和成见的体现。当然,这些邪恶利益和成见,也自有堂皇的理论来妆扮。此即国情论和素质论。国情论认为,中国农村人太多,若城乡同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可能成为农民代表大会,这不利于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或城市化。这个说法有两个问题:第一,它假定,农民会反对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这个说法只是一种臆想,难以成立;第二,这种说法本身根本无视多数人民的意愿,单方面认定中国应该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不仅如此,它可能还单方面地确定了具体的“化”的方式;它让少数人掌握和决定多数人的命运,这些思维无疑是与民主相左的。在农民人口占多数的国度内,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农民代表大会,才真正是应该的,表明了这里的民主是名副其实的,这其中的道理,正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主要由中国人组成,而非外国人组成,一样简单。素质论认为,农民素质低,不关心公共事务,无经验。这些老掉牙的陈词滥调,不仅在理论上不成立,而且早已被现实击得粉碎,它只能彰显言说者的胆怯和虚伪。政治的主要问题无关乎素质,它主要涉及利害苦乐;在这些问题上,唯独每个人自己才是唯一合适的判断者:什么合乎农民利益,什么是农民的苦乐,农民的心灵要比达官贵人敏锐地多,后者经常麻木不仁;农民的判断要比达官贵人英明地多。这里的“经验”,也是含义不清的词语,它丝毫不曾表明经验的内容——而这才是真正相关的因素:一个老练的政客的经验很可能要比一个农民的经验丰富的多,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也比后者要坏的多、不可信的多;再说了,经验是在实践中获得的,根本不给农民平等的实践机会,却又埋怨他们无经验,这岂非自相矛盾?
       还有人说,城乡同权与否,并不重要,因为1/8到1/4并不曾导致农民代表的增多,因为很多涉农议案恰是城市代表提出的。第一,1/8到1/4不曾导致农民代表的增多,这是由选举的不真实性导致的,它丝毫不能表明,城乡同权不重要;它所表明的恰是,应切实地排出选举过程中的特权和操控,真正落实选举平等,以实现选举自由,确保选举的真实性;第二,不错,很多涉农议案是由城市代表提出的,但很多无视农民疾苦的不作为、很多害农议案、很多牺牲农村利益以促进城市发展的议案,无疑也是在同样的人大制度下出现的。奴隶主也会给奴隶饭吃,但这都是在促进前者幸福的限度内才可能。是的,城市代表会基于同情和恻隐来提出议案,但农村人的幸福怎能靠城市人的同情和恻隐,毕竟,每个人首要的情感都是“自利”而非“利他”。城市人的确曾提出涉农议案,但若据此认为,城乡同权不必要,其中的论证逻辑,与奴隶主和奴隶逻辑便毫无二致。因此,除了利益的作用外,1/8和1/4条款毫无存在的道理。
 
       中共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实,这里“逐步”是没有理由的。选举平等的理据,要求立即“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完全的城乡同权。不仅如此,若立法机关和其他机关,要认真对待而不是敷衍中共十七大的这项建议,那么,就应不仅在纸面的法条上,确立这一平等原则,而且,还要通过消除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一切特权和操控,真正地在实践中把平等原则贯彻到底;平等原则贯彻到底之时,也即选举自由实现之时;自由的选举,也自然是真实的选举——唯独在此时,十七大的这项建议,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这项建议而实施的宪法行动,也将因此而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宪法行动。这一切都取决于能否把平等贯彻到底:不仅是在纸面上,而且是在实践中。
上一篇:让男性杜绝暴力 下一篇:李步云:李庄案和中国法治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