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现代文化大厦的奠基石

作者:金鹰 来源:中国报道周刊 发布时间:2010-4-23 11:34:34 点击数:
导读: 一、自由平等概念之矫正  “自由”一词,有两种来源:“自由”的一个词是英文“liberty”,源于古拉丁文“libertat”,“自由”的另一个词是英文“freedom”,源于古英文“freodom”…

 一、自由平等概念之矫正
 
  “自由”一词,有两种来源:“自由”的一个词是英文“liberty”,源于古拉丁文“libertat”,“自由”的另一个词是英文“freedom”,源于古英文“freodom”。liberty和freedom,中文都译为自由。但这两个英文词的意思颇有不同,一般地说,前者的意思,一是指除去压制后的自由,二是指当局所承认的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等的自由,含有公共的意味;后者是指个人和私人的自由,两种来源的自由都是指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康德宣称: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匈牙利的桑多尔. 裴多菲咏:“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致美国国会的国情咨文中宣布了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信仰上帝的自由(即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消灭法西斯,自由属于人民”。这句台词几乎在每部反法西斯电影中都出现,时刻提醒着人类自由是用无数人的鲜血、无数人的不屈精神、无数的代价换来的。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期间,世界各国的人口伤亡达5000万人以上;在亚洲,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其中死亡1850万。二战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参战国物资总损失达400亿美元,中国也高达百亿美元之巨。“消灭法西斯,自由属于人民”,我们要提防新的法西斯主义的抬头,必须捍卫人类的自由,只有在自由的土壤上才能消除法西斯的萌芽。
 
  平等是一个古老而永新的话题,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其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平等的根本要义是“主权在民”,古代的孟子提出了“民贵君轻”的著名论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现代社会,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平等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溫家寶总理指出:“民×、法制、自由、人權、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这些发源于古希腊,振兴于西欧北美洲,目前正在全世界推广普及的一系列概念,构成了现代民×宪政理论的基础。自由、平等不是西方的“专利”,更不是“祸水”,是全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是现代文化大厦的奠基石。
 
  二、自由平等的启蒙之光
 
  中华民族需要一场类似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那样的文化启蒙运动!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启蒙运动中,最有力的思想武器,就是全人类普适性的自由,民×、人权、法制理念。这场启蒙运动实际上早已以潜隐和自发的状态在产生和发展。
 
  2000多年前,孔子就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第十三》),倡导言论、思想自由,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和谐”或“融合”)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从先秦诸子百家始,经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至清代朴学,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各种学派与民间信仰交流激荡成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实现了“以儒治国、以道养身、以佛养心”,正是“和而不同”内在精神的体现。江澤民、李瑞环、溫家寶等国家领导在访问美国、英国、法国时,都向世界推崇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的价值观。胡錦濤同志将此发扬光大,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馬克思主义也曾生长在英国自由主义的土壤上,他非常重视个人自由、个人的自由个性、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馬克思著作第一卷第一篇就是《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通篇都体现了言论自由精神。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等著作中指出:人的自由发展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39- 189)。
 
  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传到了中国,为中国近代反对封建主义和殖民×义运动提供了精神武器。那时,中国的思想家严复就提出了“身贵自由、国贵自主”的观点。晏阳初先生在中国致力于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实验,后来又把他的经验推广到亚、非、拉美各洲的欠发达国家,他的视野超出了中国之外,从“除文盲、作新民”上升到“除天下文盲、作世界新民”的高度,被人们尊称为“世界平民教育之父”。晏阳初对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补充了一条,提出“第五大自由”——人民要有“免于愚昧无知的自由”。
 
  伟大的民×革命先驱孙中山逝世时留下《国事遗嘱》:“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毛澤東同志在《纪念孙中山先生》一文中写道:“现代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以外,都是孙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
 
  一九三八年七月二日,毛澤東同世界学联代表团谈话时提出:“抗战胜利后,共產黨的主要任务,一句话,是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民×国家。…………在这个国家内,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的完全自由,……这样的任务,不但是共產黨的,也应该是国民黨与其他革命黨派的,同时是全国人民的。这是中国的历史任务。”
 
  一代伟人鄧小平开创改革开放大业,使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极大改善,人们有了更多的言论自由、更多的流动和迁徙自由、更多进出国门的自由、使人民在较为民×和自由的环境中生活,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真正进步。
 
  《大国崛起》,展示了近代以来九大国家兴衰消长的世界历史画面——奠定现代英国的基础的《大宪章》,远在13世纪就已制定,贯穿其中的“君权民授和法治原则”精神,对世界文明的作出了杰出贡献;17世纪以来,法国和德国思想家辈出,宗教革命、启蒙、理性、逻辑学、辩证法,法国大革命,响彻世界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美国《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耀眼的珍珠缀成的链条在世界文明史上熠熠闪光。
 
  九个大国的崛起历程充分表明:大国崛起,靠的不是国家至上、中央集权的国家主义、霸权主义,而是尊重人權和个人自由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大国崛起,靠的不仅是技术、发明、生产力甚至制度,而是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和信仰的基石,是对国家,民族,科学,思想等等方面的精神追求!
 
  3. 自由平等的“万里长征”
 
  弘扬科学文化,推进社会现代化,破除專制文化对自由、民×的桎梏,通过“文化杂交”,将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基因植入,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宝贵精华,促进中外文明融合,建设具有创新功能的现代化文化体系、缩小公民权益的差距、践行共產主义的承诺,是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的“万里长征”。
 
  1、培育创新文化的沃土。
 
  爱因斯坦说:“在我们的思维和我们的语言表述中所出现的各种概念,从逻辑上看,都是思维的自由创造,它们不能从感觉经验中归纳地得到。”创新与自由不可分割,自由是创新的基础,创新依赖于自由的品格,自由的品格的养成要求自由的环境:文化的、政治的、思想的、经济的、学术的环境。在当代世界发明创造最多的国家,最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条件并不是资金,而是思想、言论的相对自由。这些国家民间研究机构不承担实际责任,不受官僚约束,研究人员有充分的行动与言论自由;他们处于体制之外,地位超脱,视野开阔,具有“旁观者清”的优势;他们没有捍卫、支持、适应官方政策的义务,容易激发出奔放的想象力,导致创造性的发挥。
 
  常有人感叹,偌大中国为什么出不了莎士比亚、伏尔泰、卢梭、雨果、托尔斯泰。我们应当认真总结近几十年来没有世界级大师,没有诺贝尔奖、没有世界知名自主品牌、缺少郎咸平、巴金这些真正知识分子的历史教训,制定宪法规定的保障言论、思想等自由权益的法律实施细则,推进民间研究创新,培育创新文化的沃土。
 
  2、缩小公民权益的差距。
 
  从文本上看,我国公民的自由、民×权益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尚有一定差距。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自由权利,我国宪法中还有二十多条没有列举:如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第一条);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的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第十二条);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十九条);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第二十二条);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第二十五条)等。
 
  我国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的有关自由的权利,也比我国大陆宪法规定的多十几项,包括:新闻自由(第二十七条);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七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自由(第三十一条);信仰(非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二条);选择职业的自由(第三十三条);自愿生育(第三十七条)。把这些权利写进我国宪法,尽早实施,将从根本上推进现代化建设。
 
  3、践行共產主义的承诺。
 
  馬克思设想的共產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取代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人与人之间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然而实践并非完全如此,权贵阶层不仅通过对生产手段的占有,而且通过对政治权力的滥用占有他人劳动迅速崛起,其发展速度并不亚于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资本家。这种权力参与分配的现象,涉及到政治自由和民×。传统社會主義没有解决好这一问题。
 
  早在列寧逝世前,前苏维埃国家官僚化过程已经开始。斯大林上台后,强化了官僚体制,赋予各级官员种种特权,在庞大的干部队伍中形成了一个被称之为“官僚特权的阶层”,叶利钦在《我的自述》一书中,回顾道:“你在职位的阶梯上爬得越高,归你享受的东西就越丰富……如果你爬到了黨的权力金字塔的顶尖,则可享有一切——你进入了共產主义……共產主义完全可以在一个单独的国家里为那些获取权位的少数人而实现。”
 
  这种特权專制体制最大的弊端就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同一体制、同一身体、同一利益、怎样监督?这种体制下,清官很容易变成污吏,好人变成坏人,鬼都会腐败。尽管苏联曾经以广大民众利益的代言人自居,给许多受苦受难的人以莫大的安慰和希望,理想十分崇高,却因失去人民信任,最终为历史所埋葬。
 
  对“自由、平等”的文化诉求,决不能通过的太平天国“均贫富”式或者“十年浩劫”式的暴力革命获得,必须从幼儿园开始,用“自由、平等”的文化基因替代封建專制文化基因,通过对法律的人性化修正,对政策的制度化安排予以实现,把“自由、平等”权利写进我国宪法,尽早实施,将从根本上推进现代化建设,创造中华民族美好的明天。
 
  为此冒昧提出“4H”论——:
 
  第一,还权于民。解决政治体制问题,真正实现共產主义,需要渐进的民×改革,实现六大改革目标:(1)主权在民,由民作主,(2)多数决定,保护少数,(3)权力制衡,互相监督,(4)竞争政治,优胜劣汰,(5)依法治国,维护正义,(6)保护人權,取消特权。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并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平等权的第一要义是公民“一人一票”的选举权。从“三会——黨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第三世界”开始,实施"一人一票"制度,落实"主权在民"。开放新闻媒体,实现新闻自由,此举不仅可从根本上遏制政治腐败,而且对中国经济的深化发展﹑矫正经济腐败﹑促进市场交易具有同样关键的作用。
 
  第一,还地于民。明确国有土地为全体公民所有,而不是为少数團體、极少数特权阶层所有,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兑现半个多世纪前的庄严承诺,让八亿农村居民和五亿城市居民成为土地有产者,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矿山、森林、河流的真正的所有者。鉴于土地新政关山重重,必要时可举行全国土地公投——将土地分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分四级所有:国有、省有、县有、乡镇有土地;私有土地为中国公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主要是自耕农耕地、林地和公民住宅地)。科学确立土地立法五项原则(公民平均享受使用土地权利原则;公民自由申报地价原则;分中央、省、市县、乡镇四级按平均贷款利率征收土地税原则;对土地增益征收累进税原则;农地免税和保护原则。学习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民意,配套制定土地法系。
 
  第二、还产于民。明确国有资产为全体公民所有,而不是为少数團體、极少数特权阶层所有,学习美国、英国、德国经验,坚决保护国家战略产业和国计民生公共產业,把优良国有股权卖给本国公民持股而不是国内外的垄断寡头持股,由本国公民来取代政府权利的真空,真正实现以民为本,塑造政府至高无尚的信用。改革必须以全民利益为主导,改革利益给予全体老百姓而不是为少数團體、极少数特权阶层,这是至高无上、不容挑战的原则。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必须让百姓拥有固定的收入才能使社会变得稳定和谐。儒家尤其反对“富者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分化现象,认为这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第三、还税于民,明确税收为全体纳税公民所有,而不是为少数團體、极少数特权阶层所有,还税收知情权、财政预算知情权、财政预算监督权于广大纳税公民,通过税收公平分配,建立健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英国1945年工黨上台,通过大量的立法,使英国成为西方世界拥有最完备社会保障法典的国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王震副总理访问英国,对英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了较全面考察,有人问王副总理对英国有什么观感,王出人意料地说:“我看英国搞得不错,物质极大丰富,三大差别基本消灭,社会公正、社会福利也受重视,如果加上共產黨执政,英国就是我们理想中的共產主义社会”。
 
  自由、平等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全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是现代文化大厦的奠基石,是现代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天地之间、个体为尊、自由永恒,只有中国公民的个体的站立,才有中华民族的真正屹立!
 
  作者Email;scnjzmd(at)hotmail. com,zhcw118(at)126. com
 
  2007年3月18日
 

发布日期: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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