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作者:王峰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4-13 12:37:11 点击数: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

    我国《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是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一般说来,每一个合同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如果消灭了一个合同,就将消灭一个帕累托改进,这对于整个社会是不利的。但为什么法律还是规定在若干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订约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也就是说原来设定的帕累托改进已经不能实现,所以,要尽快解除合同关系,使受害一方当事人从此种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从而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学者的一般看法,法律明确规定法定解除的条件,既是为了方便受害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更是为了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这既是为了维护违约一方当事人和受害一方第三人的利益的平衡,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原定的帕累托改进,从而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在英国法中,有所谓根本违约的概念。英国法历来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担保条款"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按照英美法学者的一般看法,条件和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违反条件将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德国法中并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但是,在决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时,法律规定应以违约的后果来决定。《德国民法典》第325条规定:"在一部分不能给付而契约的一部分给付对他方无利益时,他方得以全部债务的不履行,按该法第280条第2项规定的比例,请求赔偿损害或解除全部契约。"该法第326条规定:"因迟延致契约的履行于对方无利益时,对方不需指定期限即享有第1项规定的权利。"可见,在德国法中,违约后"合同的履行对于对方无利益"是决定合同可否解除的标准。这里所谓"无利益"是指因违约使债权人已不能获得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这就表明违约造成的后果是重大的。可见,德国法的规定与英美法中的"根本违约"概念是极为相似的。
  我国合同法实际上借鉴了英国法的做法,但是,采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代替了根本违约的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本条,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一方的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对法定解除采取当然解除主义,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合同当然解除,而不需要受害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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