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顾慧敏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11-24 14:50:08 点击数:
导读:一起简单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这段时间处理了几起案子,其中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案情是:晚上11点多,出租车司机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撞倒了过路行人。当时乘客(外国人)和司机都问受伤的人要不要去医院…

一起简单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段时间处理了几起案子,其中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案情是:晚上11点多,出租车司机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撞倒了过路行人。当时乘客(外国人)和司机都问受伤的人要不要去医院,伤者觉得不是很疼,说不用去医院,这样乘客走了,司机把伤者送回家。回家后伤者开始感觉疼痛难忍,前去医院诊断,发现是骨裂。伤者报警,通过交警多方查询找到了该出租车司机,认定司机是全责。司机觉得很冤,迟迟不愿赔偿伤者所受的损失,后经调解解决。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             乘客开门致使第三人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中机动车方和乘客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出租车违反道路交通

法规停车,乘客也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开车门下车时妨碍他人通行,其违规行为已经交管部门确认,对于给伤者造成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在车辆行使包括停放过程中,其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客和行人,即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乘客对行人的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行人在本次事故中交警认定是无责任方,由于不是共同侵权,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是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过失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交通责任认定书是何性质,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本案中交警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是全责,行人没

有责任。根据认定书上告知的内容,当事人不请求交警当场调解的,可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性性质和效力如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其次,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进一步,笔者认为,从证据类型上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三、             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获得赔偿;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从肇事方和用人单位获得两份相应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的模式,既肯定了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也未再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因此,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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