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峰律师与刘仁文研究员参加案件论证

  发布时间:2016-05-06 15:09:45 点击数:
导读:[本网讯]2008年5月9日,王科峰律师邀请在京部分全国著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市就上海严某犯罪一案进行了研讨、论证。参加论证会的法学家家有,原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委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先生,原国家检察

[本网讯]2008年5月9日,王科峰律师邀请在京部分全国著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市就上海严某犯罪一案进行了研讨、论证。参加论证会的法学家家有,原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委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先生,原国家检察官学院常务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先生。此次论证会受上海某公司股东、监事黄某委托进行。


    严某系前述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严、黄二人共同出资8000万元购买上海一家酒店,严某利用伪造的转让合同虚构价款,由6000万元改为8000万元。该公司成立后,严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70万元偿还其债务,并且挪用80万元用于归还赌债。此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终结,以合同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认为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仅以挪用资金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以后对严某挪用资金170万元不予认定,仅认定严某挪用资金80万元事实成立。但该法院在检察院移送材料中没有提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告人严某自首,并以此对严某减轻处罚,而且该法院认为严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对严某“免予刑事处罚”。

  与会专家针对本案的案情、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严某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经过分析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法院对严某挪用资金170万元不予认定没有足够的理由;对严某挪用资金80万元的情节认为轻微,存在明显错误;对严某自首的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对严某“免予刑事处罚”属重罪轻判,明显违法,因此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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