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哈尔滨康塞尔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塞尔公司)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是由金龙公司赔偿康塞尔公司12109700元及2003年6月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同期货款利息。
二、案情分析
两级法院判决赔偿总额12109700元中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261万元的消防工程款。
1、依据康塞尔公司与消防安装工程公司的合同,工程采用一口价251万元包死的形式。法律对一次性包死价款合法性予以认可,法院为何判决261万元存在争议。
2、康塞尔公司与消防安装公司在中院调解放弃90万元,说明康塞尔公司实际支付只有170万元,其财产损失也只有170万元。从公平原则出发金龙公司赔偿170万元是合情合理的。至于康塞尔放弃90万元是基于消防公司违约的结果,事实上消防公司的违约结果承受人是金龙公司。放弃90万元的利益当然应及于金龙公司。凭空让康塞尔公司享受该90万元不合情合理,也不公平。
第二部分:9299700元一年可得利息。该数字是依据“司法鉴定”得出的一年可得利益损失。
- 该鉴定基础依据严重错误
南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金龙公司第五组第三份证据)显示的最低租金为3600元而不是10000元。司法鉴定依据最低租金10000元计算租金显然错误。
- 康塞尔公司自2002年7月18日成立后从未年检(见高院判决书第7页)其能够合法经营的时间只有一年。最起码应扣除消防工程装修和前期招商等合理时间,实际可能经营的时间十分有限。
三、代理对策
- 金龙公司合法解除合同的判决书因2005年2月23日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而被撤销,从而失去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可申请最高检抗诉,撤销2005年2月23日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从而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撤销最高院的判决。
理由是高院判决显失公平。判决中第一部分90万元显失公平;第二部分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部分900多万元缺乏事实基础,再审期间必须进行新的司法鉴定,以对抗原司法鉴定。
鉴于我们仅看到量身判决书,相关卷宗和证据没有查阅,所述意见可能有偏颇。根据办案经验,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意想不到的有利问题,再加上不同的承办法官对相同问题往往有不同理解,看似死定的案件未必没有机会。
总之,本案历时数年,争诉已久,再审立案困难,但如果办案方法技巧到位,或可峰回路转。
201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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