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司法部 来源:司法部网 发布时间:2012-11-30 18:05:05 点击数:
导读:《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范围及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研究建立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五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尽快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备案。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

就《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记者就《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基本考虑?

 

  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社会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研究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的部署,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职能作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共同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对《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  为商标法律服务主体之一。为进一步细化《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根据局、部领导指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有关司局启动了《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于今年上半年形成草案,经两家审定、会签,《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

 

  在《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原则。《管理办法》严格以《律师法》、《商标法》以及商标代理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吸收、体现了有关律师行业规范,并参考借鉴了相关律师业务规范的体例和结构。二是规范原则。《管理办法》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作出明确规制和指引,使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着眼于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不仅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作出严格规范,而且对其商标代理活动设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机制,以确保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

 

  问:您认为《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答: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五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问:《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先在商标局办理备案,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商标代理业务共有八大类,只有办理其中前两类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注册类案件、商标注册驳回、异议、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类案件,需要律师事务所先在商标局办理备案。这是因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只有将其基本情况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才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处理。这是商标局及商评委受理由其管辖的商标代理业务及对商标代理业务实施监管的必需条件和有效手段。这种备案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据此,律师事务所如果只办理这两类之外的其它商标代理案件就无需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考虑到《管理办法》出台后,欲从事需事先备案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较多,为提高律师事务所备案工作效率,司法部商工商总局,由全国律协配合商标局,在《管理办法》出台后生效前,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一次集中备案活动,并由商标局将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告。未能参加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今后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向商标局办理备案。我部将向商标局开放律师信息管理平台,供商标局核实自行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问:《管理办法》为什么突出强调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诚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答:近年来,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领域出现了一些恶意竞争、损害商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同时,还在第三章业务规则部分,对商标代理活动存在的转委托、跨机构执业、恶意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违法和不当执业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管理办法》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进行监督,并负有组织律师参加商标业务培训的责任,以确保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问:《管理办法》就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监管问题作出了哪些规定?

 

  严格有效的监管是确保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的有力保障。鉴于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既属于商标代理管理范畴,也属于律师执业管理范畴,《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分别依法定职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同时还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协调配合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您还有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的出台,既为律师事务所拓展商标代理服务提供了依据,更是加强商标法律服务工作的重大举措。希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培训,组织好集中备案工作,并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以确保《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相关链接:

 

  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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