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之——谢觉哉

作者:中国中央电视台 来源:CCTV.com 发布时间:2011-2-21 15:55:39 点击数:
导读:谢觉哉生平谢觉哉(1884—1971)字焕南,别号觉斋。湖南宁乡人。早年曾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1918年至1919年受进步思想影响,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并创办《宁乡旬刊》。1920年8月任《湖南通俗报》主编。1921…

 

谢觉哉生平

    谢觉哉(1884—1971)字焕南,别号觉斋。湖南宁乡人。早年曾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1918年至1919年受进步思想影响,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并创办《宁乡旬刊》。1920年8月任《湖南通俗报》主编。1921年1月加入毛泽东等创建的新民学会。1923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初,任中共党的刊物《湖南半月刊》主编。同年夏,任《湖南日报》编辑,并主编《湖南民报》。在同年举行的国民党湖南省第二次党代表会上,当选为省党部执行委员,并任工人部部长。1927年以国民党省党部名义筹办党校,任校长。1928年3月,到上海主编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1930年负责中共中央创办的《上海报》的组织领导工作。1931年秋,进入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历任湘鄂西省委秘书长、文化部副部长,同时主编《工农日报》。后调任省委党校教育长。1933年进入中央苏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和毛泽东的秘书。1934年1月,任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兼内务部长,并兼任中央政府机关党总支书记。同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内务部部长、秘书长。1937年初,任司法部长并代理最高法院院长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七七事变后,任中共中央驻兰州八路军办事处代表。1939年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1940年任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副书记,兼任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党团书记。1942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1946年6月,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司法部部长。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等职。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1959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64年12月至1971年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66年5月,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递补为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收入《谢觉哉文集》。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谢觉哉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有一位长者是从晚清最后一科秀才,转变成为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和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他就是谢觉哉。

  谢觉哉,1884年5月生于湖南省宁乡县。他勤奋好学,11岁便读完了《五经》,1905年考中晚清秀才。青年时代,他赞成民主改革,如饥似渴地阅读各种进步书刊。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爆发后,他四处奔走,发动学生和工农群众追求革命真理。1921年,经何叔衡、毛泽东介绍,谢觉哉加入新民学会。1925年,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

  大革命失败后的一段时期里,谢觉哉在湖北、上海、湘鄂西苏区,继续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先后任《大江报》、《红旗》报、《工农日报》主编。1933年4月,谢觉哉赴中央苏区工作,先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等职,主持和参加起草了中国红色革命政权最早的《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条例》等一系列法令和条例。

  1934年,谢觉哉参加长征,虽已年过半百,但他万难不屈,一路坚持到底。到达陕北后,谢觉哉先后担任了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兼秘书长,司法部长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抗日战争爆发后,他担任了党中央驻兰州办事处代表。他忠实地执行党中央的指示,为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建立中共甘肃地下党组织和为积极营救失散在西北地区的红军战士回到革命队伍,做出了重要贡献。

  1939年2月,他担任了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为培养党的干部呕心沥血做了大量工作。之后,他担任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他认真贯彻毛泽东提出的“三三制”政治组织形式,大力推进 政权组织的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健全受到了毛泽东的高度赞扬。

  全国解放前夕,谢觉哉担任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司法部长。新中国成立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1959年4月任最高法院院长。1965年当选政协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他在党中央、毛主席和周总理的领导下,为人民政权的建设和巩固作出了不朽的业绩。在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上,他组织领导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和司法人员的培养工作。他一贯主张人民法院 应独立行使政审判权,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的现象,堪称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的楷模 。

  1971年6月15日,谢觉哉因病在北京逝世。谢觉哉一生不谋私利,不图虚名。艰苦朴素,实事求是。他曾写过这样一首诗:“行经万里身犹健,历尽千艰胆未寒;可有尘瑕须拂拭,敞开心肺给人看。”这是谢觉哉一生最真实的写照。

谢觉哉:苦心追求新中国法制

易凤葵    人民网

谢觉哉同志是著名的“延安五老”政治家之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1884年4月27日,他诞生在今湖南省宁乡县沙田乡堆资村南馥冲一个农民家庭。青年时期,他考取过清末最后一批秀才,教过私塾,学过中医。1921年他参加新民学会,1925年下半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从事报刊、司法、统战以及党政工作。建国后,他先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首任内务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对党的建设、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事业和统战工作,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9年4月27日,谢觉哉同志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是继沈钧儒、董必武之后的新中国历史上第三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受命于新中国法制遭受重挫之际

  1959年,谢觉哉同志已是76岁高龄,在此之前他已担任新中国首任内务部长近10年。1958年春,他以年老体弱多病、难以胜任现职为由,向中央递交了《请辞部长职务书》。党中央、国务院虽然考虑了他的请求,但从党和国家人事安排的总体考虑出发,仍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担任国家副主席以后,准备推荐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1959年4月召开的党的八届七中全会上,谢觉哉同志非常诚恳地希望中央再次考虑他的请求,但他所在的分组组长贺龙同志却代表与会代表对他说:“您别推辞了,这是中央经过深思熟虑的,您老德高望重,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推荐您担任这个职务最合适。”贺龙同志的话音刚落,与会人员报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支持。谢觉哉同志看到这热烈场面,也不好再多说了。“能多做事则心安”这也是他的一贯作风,这年4月,他以高票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在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看来,谢觉哉虽不是科班出身,但他是从革命战争年代走过来的我党著名的法学家。早在1927年大革命前,他就是湖南省革命法庭的主要法官之一,在中央苏区,他与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何叔衡共同起草了土地法、选举法等一系列苏区法律,构建了新中国法制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前夕,他是中央法委会的重要成员,兼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并且是新民主主义宪法、民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新中国有关法律草案的重要起草人之一,他也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现在由他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党心所向,人心所向。同时,人们也深知谢觉哉同志担任这一职务并不轻松,当时应该说是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法制秩序遭受重创的特殊历史阶段。

  1958年前后,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违背经济规律而急于求成的倾向。而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制秩序也随着生产关系的急于改变而被放弃,给法制建设和法院工作带来了严重困难。当时政法机关刮起了一股“共产化”风,不少人认为现在既然“共产化”了,政法机关和政法人员及其束缚人的法律都可以不要了,由此带来的情况是:全国不少地方政法机关合并了,人员被抽调搞别的“中心”工作去了,司法工作中普遍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等错误现象。法官们感到法院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谢觉哉同志到任后,懂得肩上担子有多重,但是他从大家期待的目光中获得了信心和勇气,他已下定决心,尽管高龄,但只要一息尚存,就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他对党无声的誓言。

  拨乱反正,先从最高人民法院抓起

  谢觉哉同志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带领工作助手深入全国各地调查研究。他先后召集华北、东北的法官们进行座谈,了解当时的法制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和应采取的对策。他还到湖南等地进行调查研究,找基层干部谈话,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呼声。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他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制系统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几乎比他原来了解到的情况还要严重得多,历经千辛万苦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法制秩序遭到了很大的损失。谢觉哉同志忧心如焚,他决心先从法院系统自身抓起。

  本来,1954年宪法已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那时法院已经逐步走向正规、依法办案了。党的“八大”强调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沈钧儒、董必武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又制定了一些章程,使法院工作有规可循。但是,共产风、浮夸风和“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冲击着法院的工作秩序,许多正常的法律程序被一些人看成是旧法进行批判,掀起所谓批判“旧法”的浪潮。在这以后,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高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了,法院的工作实际上被取消。公、检、法本是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法制系统,一批判,出现了许多不正确的口号,如“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等等,放弃了公、检、法各司其职的工作规则。有的地方甚至实行检察长、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检察员、公安人员或审判员可以互相代替的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体制。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由一人一包到底,根本谈不上互相制约,更谈不上独立审判。如此怎能不出现冤案?法院正常的审批制度被批判了,代之用搞群众运动的方法办案,结果使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无权行使”的原则,不能严格地得到贯彻执行。有的地方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工作队去办,事后,写成判决书,送法院盖个章,办个手续就算完事,因而办案质量大大下降,错案增多。在审判作风上,不少审判人员不严守“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的准则;有的事实不清就草率定案,不敢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办案原则。不少审判人员产生了“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左”的思想情绪,放弃了中央规定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时,不少地方却用电报请示报批,案情一般都叙述得非常简单,因而有问题也很难发现。但在当时那种“左”的错误思潮影响下,有的同志明知不妥,也不敢提出异议。谢觉哉同志当时面临的最大任务,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尽快解决1958年前后由于“左”的影响给司法工作和法院工作带来的严重困难,并尽快恢复国家的法制秩序。

  谢觉哉同志经过调查研究,首先在法院系统召开会议,统一对目前形势的看法,着力提高法院系统普遍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等错误作法。他强调必须统一认识,端正院风,最高人民法院要带头。他从理论上分析了近年来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他严肃地指出:政法机关是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社会上出现错误认识的时候,也必然影响到政法机关。他说,按照列宁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建设要有一个基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基础还没具备的条件下,急急忙忙地“共产化”,就会化出许多毛病来。他还指出:任何统治阶级总是要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被统治阶级,来维护社会秩序。在今天,法律是束缚阶级敌人,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执法人员也必须受到法律和法规的自律和约束,约束你很好地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约束你自己不违法乱纪。他强调指出:“办案总要有个框框,所谓依法办事,比如刑事方面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事方面有婚姻法;法律程序和审判制度方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等。这些框框总结了多年来对敌斗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审判工作的许多经验,尽管其中有些由于情况的变化,有所变动,但有许多今天看来是非常良好的经验,是我们审判人员实事求是的准则。近年来有些审判人员也把它丢到脑后,忘记了,这是不应该的。”他还强调,“不仅现在要法,将来到共产主义也要法。有了法总是有个规则,使人有个遵守,不叫法,叫纪律也可以吧。”

  谢觉哉同志严肃地指出了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他指出:某些人借口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有意或无意摆脱党的正确领导;而有些人却把独立审判与对党闹独立性混为一谈,出现“以党委代替司法”、“党委说了算”等错误倾向。谢觉哉同志强调指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正是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待的任务,这也是党所希望和要求的。”因此,从根本上说,独立审判不是与党闹独立,各级党委对法院工作可以领导,有些案件党委也可以讨论,但不能代替法院的独立审判性。司法工作者有权利依照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不同意党委的意见,更不能毫无原则地附和党委的错误意见。谢觉哉同志明确指出:“凡是法律上的规定,别人不懂,我们要懂;别人不讲,我们要讲!”他严肃地批评了有的地方把审判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工作组或其他行政部门,法院只在裁决文书上盖章的现象,他气愤地指出:“这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是违背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上书中央,力陈尽快恢复国家法制秩序

  谢觉哉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岗位上忠实于自己的职责,他是个很务实的人,实事求是、一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是他一贯的行事准则。他在自己的岗位上,先从自身做起,从法院系统抓起,从最高人民法院带头抓起。他懂得,面对国家法制秩序遭受的损失和出现的混乱,这绝不是法院自身可以全部解决的,因为国家法制建设涉及国家整个政治大局的方方面面,甚至涉及到党的整个工作的指导思想。有些问题需要全党统一认识,需要强化国家法制秩序。于是,他利用在北戴河开会的机会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这是在1961年8月3日,他给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刘少奇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中,他敢讲真话,敢于实事求是,详细报告了近年来国家法制秩序出现混乱,导致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和人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严重情况,并陈述了其原因:第一,由于运动期间,一些领导干部头脑容易发热,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他说,做政法工作“头脑发热不得,一发热就容易出错案。”第二,由于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没有让审判人员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者,往往是给人家戴帽子、打棍子,严重妨碍了对案件的深入讨论。第三,由于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相当普遍的严重存在着“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观点,对于这种宁左勿右的观点所造成的危害,谢觉哉同志尖锐地指出:“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这几年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律干部又普遍存在害怕右倾,不敢提意见,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敢实事求是;甚至浮夸、虚报、追求高指标,只讲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从而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了,如有的向上级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控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却被当作反动分子判了刑;有的只因对“共产风”发了一通牢骚言论,就被当作反社会主义罪判了刑;有的仅因一时一事不满,写了张“反动”标语而被当作反革命罪判刑。有个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季度共审判案件1500件,其中判五年以上徒刑的就有900件。不少原本是人民内部矛盾,给予教育就可以释放的,但都判了很重的徒刑,严重降低了改造的效果。他痛心地说:“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因为生活困难或思想落后而犯了点法,就给他5年以上乃至10年、15年的徒刑,怎么能使人心服?”谢觉哉谈到的第四个问题是由于审判程序混乱,不善于发现问题,对案情缺乏认真的研究和深入现场的查证工作。针对只凭主观判断的错误做法,谢觉哉同志说:“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胆要大,心要小,劲要足,干要巧,勤学习,勤检讨,优点多,缺点少。”他提到的第五个情况是由于近年来大批经验丰富懂法律的政法干部调离工作岗位,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队伍的质量。一些地方司法人员政策水平低、办案经验少,既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又缺乏常识,致使在判案中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误判,甚至还闹出笑话。如他在亲自复查江西的一个罪犯的案卷中发现,一位执法人员竟将罪犯写的“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飞石风清”的赞美法院的联语,当成反动诗词而给罪犯加重判刑。谢觉哉痛心地说,这样的法官太无知,怎么能为人民司法呀!

  谢觉哉同志在致刘少奇同志的信中还提出国家可以采用的八条应急措施,以尽快恢复国家法制秩序:第一,普遍建立与健全人民法庭的组织和调处委员会的组织;第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最近几年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判错或部分判错的,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第三,要大兴讲道理之风,要以判案不讲理为可耻;第四,要训练法院干部;第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坚决执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给予的任务,要下决心在三年至五年内根据已有和新取得的经验,订出一套比较完整的切合实际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量刑标准;第六,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亲自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能对审判改组有发言权,不能案案都能亲自办,但总不能一件也不办;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宣传和交流审判经验的定期刊物;第八,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干部应适当的增加和加强。

  谢觉哉同志这封当年写给刘少奇的信,是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概括了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的主要经验,也是他对法院存在的问题的清醒认识,以及对解决这些问题的真知灼见。这封信集中反映了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心愿,得到中央的支持。在这基础上,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文件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应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原则、审判的作风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等等。这些规定印发全国司法人员一人一册,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摆脱“左”的思潮带来的影响起了很大的作用。

  至今,当年与谢觉哉同志一起工作过的老审判员还常说:“谢老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那几年,同法院其他领导人一起,那么快就把法院工作从‘左’的思潮影响下纠正过来,恢复正常秩序,真不容易。谢老那种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作风,我们永远也忘不了。那是他留给全国司法工作人员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倡导亲自办案,平反冤假错案

  1958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事务中许多重大事项都不按规矩和程序办。在全国法院系统,当时的各地法院出现了用电报报案的作法。谢觉哉觉得这个问题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性改变的问题,而是严重影响办案质量,以致发生冤假错案的问题,处理得不好,将严重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心和期望。针对这个问题,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领导干部每年都要亲自办几个案件,并说:“批案一定要调案卷,否则,何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呢?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就不能再安上,我们一定要对人民负责。”他曾专门就这个问题向党中央写了报告,建议中央废除电报报案制度,恢复1956年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死刑案必须同时报送案卷的做法,中央很快就接受了他的建议,改变了用电报报案的审核程序。

  废除电报审批后,全国各省、市法院大批大批的案卷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一捆捆地堆满卷柜。谢觉哉同志以身作则,许多大案、重案坚持亲自办理。有的案卷尺把厚,甚至连凶器、血衣都放在卷内,审阅的时候十分费神费目力,谢觉哉并不因为自己年老力衰而草率从事,他看案卷十分认真。谢觉哉同志由于白天办案劳累过度,夜里常常失眠。

  谢觉哉同志总是语重心长地提醒各级司法人员:“从冤案的数量来看只是少数,只占百分之几,但对一个被判冤刑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对于冤判者本人、家属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该是多大啊!”

  在谢觉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年多岁月里,他视察了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71所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这时他已是一个年近八十的老人了!

  公正执法,倡导大兴讲道理之风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岗位上,谢觉哉为纠正1958年以来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上出现的有法不依和不讲道理办案的粗暴作风,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大兴讲道理之风,要以判案不讲道理为可耻”的口号,他大量发表文章和讲话,倡导全国法院系统公正执法和依法办事。

  当时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一些基层领导和干部,办事凭主观愿望,听不进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常常以势压人,动不动就给人扣帽子,甚至随意扣饭和打人、骂人,刚解放时干群鱼水情的那种和谐图景很快就消失殆尽。这使谢觉哉同志心情沉重。他说,新社会的“官”,是人民的公仆,不应有官气。官从民来,应与民通。他始终把自己看成是群众中的一员,很重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那时他虽年老体弱,但每年仍平均有3个多月的时间到全国各地调查,每到一处,不管有多么劳累,都要找人谈话,抽调案卷。正是从基层群众的交流中间问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正是从群众的来信中了解到普通群众中还有许多冤情,正是从不少干部存在的粗暴作风中了解到许多普通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正是从群众呼声中了解基层还缺少讲理的地方。

  于是,谢觉哉同志在全国法院系统倡导“大兴讲道理之风”。他说“法院是评道理和决定道理的权威地方”,因此,法院干部必须大兴讲道理之风。他在1962年初的几次讲话中作了专题阐述。他指出:讲道理先要听人家讲话,实际就是先进行调查。既要听原告的道理,又要听被告的道理,听证人的道理,听辩人的道理,还要听其他一般人的道理。听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的过程,以便彻底弄清楚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他还说,听了,还要想道理,即研究。他讲的有没有道理,要看是否符合我们国家性质这个大原则,要看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条文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他还要求司法人员,允许人家讲话,听了,想了,讲了,最后是如何评道理,依法作出结论,作出判决,认真执行。他称“大兴讲道理之风”,重要的是要把这种作风推广到广大群众中去,他认为,普遍建立和健全人民法庭组织和调解委员会组织是很重要的。他深信,无论多么复杂的问题“只有依靠群众,讲道理是可以解决的,而且通过它提高人民的觉悟、组织性、纪律性和生产积极性。”谢觉哉在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高度评价了全国城乡实行的爱国公约和调解组织,说“这是一个新的创造”,他高兴地说,有了爱国公约,群众的调解工作也就有了依据,许多问题可以在基层经过调解加以解决,不一定到法院来。实际情况也说明,调解的案件比告到法院的多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把专业审判和群众调解很好结合起来的做法,是谢觉哉同志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他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贡献。

  为培养一支人民信赖的法官队伍而呕心沥血

  谢觉哉同志深知,要纠正和解决司法工作中发生的偏差和错误,最重要的是从思想认识上清除对司法工作的各种错误理解,而且必须重视培养干部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水平,以保障司法工作忠实为人民服务,努力避免偏差。为此,他反复向司法人员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强调做司法工作不只是把自己担任的职务当作一个工作来做,而要当作一门学问来研究,通过学习来推动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他指出,法院工作人员学习的对象是审判案子,要从案子中了解社会的复杂情况,去熟悉民情,熟悉地方的全面情况。他强调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破资产阶级法律,立社会主义法律。但必须看到,不只是破了资产阶级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就立起来了,就完备了,还需要我们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社会主义的法律才能立起来,从而更加完备。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对立法工作负有很重要的责任。

  谢觉哉同志常说,法院最重要的工作是审判,他不断告诫工作人员:“‘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审’是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的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他指出:“客观事实是判的对象,搞清事实的第一步工作;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靠党的政策和法律来判是第二步。判,只要思想明确,立场观点对头,坐在桌子前头就可以判。而审则要费大力气,有时费了大力,还不清楚。”

  谢觉哉同志还常告诫法院系统的同志,判案的宽严,量刑的幅度要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我国幅员辽阔,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可能出现一些差异,这是必然的,但决不能以此疏于执法。(易凤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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