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呈现三大特点

作者:陈虹伟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发布时间:2009-8-4 9:24:01 点击数:
导读: 一年前,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审判大厅内,他们一起坐在原告的位置上,身份的差别是原告与代理人的关系。  半年前,他们在同一家法院的审判大厅内,分庭抗礼,原告坐到了被告席上,代理人则坐到了原告席上。  …

     一年前,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审判大厅内,他们一起坐在原告的位置上,身份的差别是原告与代理人的关系。

  半年前,他们在同一家法院的审判大厅内,分庭抗礼,原告坐到了被告席上,代理人则坐到了原告席上。

  一年前他们一起“同仇敌忾”追讨欠款,半年前,他们因为代理费问题“形同陌路”。他们是北京广言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龙德公司。

  类似的事情最近在朝阳法院频繁上演,律师们由往日为他人出谋划策的代理人,变成了真正的原告或者被告。

  2007年6月,本报记者在朝阳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1至5月共受理十余起,审结7起。而在其他法院,律师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例也在日渐增多。

  律师完成委托 当事人拒绝付费

  2007年1月北京广言律师事务所坐在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原告席上,这次出庭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了法庭。

  2005年5月18日,北京龙德公司作为甲方与广言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北京三建欠款纠纷一案委托广言所律师出庭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刘广岭、董凯律师为甲方一审代理人;乙方律师刘广岭、董凯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为乙方为甲方索回租赁费总额的10%、索回违约金总额的20%,但甲方不能放弃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该案的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等。

  签约后,广言所指派两位律师进行了龙德公司与北京三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2005年11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初字第69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三建偿付龙德公司租赁费611547.67元及违约金183464.30元。该判决生效后,广言所协助龙德公司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德公司至2006年12月12日已经拿到该案全部执行款项。龙德公司在支付3万元律师代理费后,未按照约定给付广言所剩余律师代理费67847.62元。

  被告龙德公司辩称:对应付广言所的律师代理费总额及已付费用无异议,但广言所没有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即2006年6月6日前协助我公司将款项追回。故现判决内容虽已执行,但与广言所无关。故广言所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广言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认为:龙德公司与广言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广言所指派律师作为龙德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龙德公司与北京三建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工作,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被告应该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一审未出庭 退回代理费

  然而,与上个案件不同,前不久北京高顿律师事务所却因为没有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而坐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2005年4月22日,北京玉璐公司与高顿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玉璐公司与天客隆公司、超市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委托高顿所律师代理诉讼,高顿所接受玉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樊某为玉璐公司一审代理人;玉璐公司应在委托合同签署当日向高顿所全额支付代理费4000元;高顿所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玉璐公司合法权益,按时出庭。

  合同签订后,高顿所指派律师樊某为玉璐公司与天客隆公司、超市发公司的纠纷书写了起诉书,并提交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玉璐公司于2005年6月2日向高顿所支付了代理费4000元。2005年12月10日,崇文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货商诉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处理原则的通知》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超市发公司所涉分店所处行政区域不同,因此,玉璐公司分别向具有管辖权的各基层法院起诉。其中,玉璐公司起诉超市发公司白云观店的诉讼由其委托的高顿所律师樊某代理,但樊某未出庭履行代理人的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玉璐公司与高顿所签订的委托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签订后,玉璐公司全额向高顿所交纳了代理费,高顿所应当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高顿所指派的律师虽为玉璐公司书写了起诉书,但没有出庭履行玉璐公司委托的代理义务,故高顿所就未完成委托事项部分不应向玉璐公司收取代理费,所以判决被告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北京玉璐琪琳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代理费3800元。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多发 呈现三大特点

  随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记者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深入了解后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特定化

  主体一方是律师事务所,另一方是其委托人,且律师事务所为原告的比例略高。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都有很高的期望,稍有不满就拒绝支付代理费用。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只能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法庭。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通常是向委托人追索代理费,一般胜诉率较高。如果是委托人作为原告,一般是不满律师提供的服务,要求律师所返还代理费。

  二是诉求焦点多样化

  收费项目、收费额过高、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内容、是否违反职业操守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些诉讼是双方对付费条件存在争议,或是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三是案件解决效率化

  此类案件事实一般较为清楚,证据相对充分,调解或撤诉率较高,判决结案的大多能够做到案结事了,上诉率极低。

  经过深入分析,纠纷的发生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一是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向委托人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但对于提供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往往由于约定不明而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引发双方收费争议。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律师怠于向委托人详细阐明合同内容,或是律师故意使合同含混不清。

  例如,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北京巨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浩天所指派律师代理巨龙公司诉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工作;浩天所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数额为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判令对方当事人应向巨龙公司支付款项的15%;生效判决或调解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巨龙公司支付律师费总额的33.33%。签约后,浩天所依约指派律师进行了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并在一审中获胜。但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执行回来。巨龙公司以资金困难和自己没有获得收益为理由拒绝支付代理费。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巨龙公司并未委托浩天所代理执行事项,双方也未将巨龙公司通过诉讼获取收益约定为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因此巨龙公司以上述诉讼其未获取收益作为抗辩,缺乏依据,遂判决被告按合同支付律师费。

  像这样的案件发生了不只一起,委托人往往以是否得到判决利益为付代理费的条件,但在合同中又缺乏明确约定,此类案件委托人往往败诉。

  二是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一些委托人或是认为律师没有完成其书面或口头允诺的代理服务,或是对律师服务期望值过高,以致对律师的服务过程或诉讼结果不满意。在这类案件中还有一个特点,当事人一方先是到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对处理结果不满,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双方缺乏诚信意识引发纠纷。有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盲目承诺,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更有甚者在合同签订后,单方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有些委托人在代理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付、降低、拖延支付律师费,从而引发双方纠纷。

  今年1月,北京龙德公司分别被两家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两起案件律师所均胜诉,该公司被判支付律师费。

  四是少数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006年朝阳法院受理了浙江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0年4月,原告委托宁波外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运一集装箱冻虾至美国,该货在运输中严重解冻腐烂,失去商业价值,原告损失严重。宁波外利公司声称最终责任在中远公司,其愿意协助原告向中远公司追偿。后由外利公司出资,原告委托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与中远公司进行交涉,未果。2001年11月,原告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宁波外利公司,波宁律师事务所在未与原告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委派该所律师赵某作为宁波外利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宁波外利公司以原告委托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邬某与波宁所律师赵某私下达成的有关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经原告审查,该协议完全放弃了原告的利益,但经二审终审该协议被确认对原告有效,致使原告损失无法追回。此案中,波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童某作为宁波外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了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律师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超越代理权并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私下签订将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协议,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被告委派其所律师充当双方代理,与第一被告签订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的协议,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这起案件以撤诉结案。

  来自于法官的风险提示

  为有效解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针对以上问题朝阳法院民二庭巴晶炎法官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明晰合同内容,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发挥其专业特长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让委托人理性签订合同;委托人亦应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加强诚信意识,使此类纠纷防患于未然。

  第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应当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第三,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调解作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此类纠纷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当事人对律师在诉讼代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律协投诉,由律协的纪律委员会对律师执业时是否违规进行调查,存在过错的给予行业处分。另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委托代理不满,都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促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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