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披露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内幕

作者:袁定波 来源:2008年01月28日 09:10:31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03-10 14:06: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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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4月1日起施行后大量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 有关受案标准将调整 

    “今年4月1日前完成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改革”———这一信息,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得到明确。

    半个多月前,法制网在对2008年中国法院改革作出展望之时,已率先披露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将被调整”的信息。这一可谓“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重大变革”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是什么促使了此项改革的启动?这一重大举措将从哪些方面展开?又将给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成为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多方采访之后,记者今天终于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那里获悉了这一改革的内幕。

  民事诉讼法修改是触因

   大量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调整民商案件级别管辖势在必行

    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是改革最大的触动力。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删除,仅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法实施后,大量的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人少案多的状况将日益突出。”一些省级高院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了自己的担忧。

    记者还了解到,在新法与旧法的过渡阶段,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件数量较多,法律又指引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将带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

    权威人士透露,法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监督等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监督将成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能,高级法院受理一、二审案件的数量应当相应减少,以减轻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监督方面的压力。因此,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势在必行。

    “级别管辖调整的目的,就是通过减少中、高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总量,来应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上提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解释说。

    级别管辖调整如何定位

    结合各地差异因素不搞“一刀切”高院工作重点向指导监督转移

    记者获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根据调研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对高、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制定出指导性规定,同时适时对各地区级别管辖标准进行统一发布。

    刘学文透露,初步想法是高级法院适当减少一审民商事案件,工作重点向指导和监督方面转移。对于少数在本辖区内确有重大影响,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有难度的案件,或者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新类型案件,可提高一级法院管辖。

    刘学文强调,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结合地区差异、当事人地域因素、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综合考虑,不搞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给此次调整定了最后期限———必须在今年4月1日前完成,各高级法院应在3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截至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将调整方案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覃日飞透露,目前,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进行调研,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级别管辖划分标准。

    一些人由此产生了新的担忧: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下放,会不会导致司法审判中更易形成地方保护呢?对此,苏泽林强调,要进一步规范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处分权,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愿到受移送法院继续诉讼并申请撤诉的,可以裁定准许。对于那些与管辖权的确定直接相关、采取书面审查难以准确判断的证据,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新变化

    高院将适时增设立案和审监机构重点审查再审事由强化审判监督

    “级别管辖调整后,各级法院立案机构的审判职能重点将有所转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将增加,立案审查,流程管理,审理程序性案件将成为立案庭工作重点,而对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审查,也将成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基本职能。”刘学文说。

    据介绍,基层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主要担负一审案件的受理、立案调解和审判流程管理等职能,不再承担审查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任务,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可告知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据了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申请的受理、诉状发送、审查期限和结案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再审启动标准的调整,审查内容的变化,审查方式的改变,这些都给再审审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再审审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各高级法院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机构人员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任务变化的情况,适时增设立案、审监机构,调整充实审判力量。”苏泽林说。

    苏泽林指出,各级法院要尽快改变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条件的做法,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事由,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裁定启动再审。审查再审事由成立与否是审查程序的核心任务,审查工作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规范听证审查程序,增强再审审查的公开性、公正性。加大申请再审审查中的和解工作力度,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申请再审案件,多做说服、解释工作,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限,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完成。

    级别管辖调整必要性及前景展望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精神与追求目标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由此引起的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

    而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将使得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

    目前,民事再审案件在改革之后将增加多少虽不得而知,但仍可参考现有数据进行初步预估。

    2006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为3100余件,高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为2.1万件左右。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这一数量。

    2006年,由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5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2006年全国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限于判决、裁定结案)共244.1万件,对这些案件不服,当事人将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中级法院以上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在上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为此,必须重新确定民商事案件初审权,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减轻最高法院的案件负荷。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将面临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在一些发达地区或城区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将超过万件,甚至数万件,有限的司法资源犹如杯水车薪。因此,必须着眼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以缓解审判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

    同时,在许多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标的重大案件下移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后,为保证这部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避免产生更多的再审申请,必须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力度。由于案件再审任务主要由高级法院承担,其应充分发挥再审监督职能,保障辖区内案件的审判公正。在级别管辖制度调整到位后,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将主要是法律程序之外的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可挑选其中少数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再审,以统一法律适用。在审理少量二审和再审案件的情况下,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搞好审判业务指导。(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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