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

作者:刘钧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7-06-18 14:16:35 点击数:
导读:新疆: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程序性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影响较大,律师与法官可以通过座谈,对双方在程序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与协调,形成配合机制,恢复司法公信力。这一机制在提高司法公…


新疆: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

“程序性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影响较大,律师与法官可以通过座谈,对双方在程序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与协调,形成配合机制,恢复司法公信力。这一机制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以往律师和法官因为缺乏沟通机制而产生的体制上不利于司法促和谐的问题。”对新疆建立的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作出此番评价。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法官因收受律师贿赂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而相应的一些律师也因为向法官行贿或介绍贿赂而被惩处,于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当前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为何建立双方会商机制?法官与律师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就此,记者6月12日采访了相关人士,以寻求答案。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据介绍,双方会商机制主要包括: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法官协会为一方,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为另一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首月第一周的周四或周五举行。临时决定会商时,须经双方分管负责同志分报各自主要领导同意;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各出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牵头,一名分管领导召集。双方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疆法官协会、新疆律师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为保障会商机制的有效运转,双方分设常设(临时)机构;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换具体处理意见;在各自的考核工作中,相互征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双方适时共同开展业务培训,促进法官与律师提高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高级法院在制定涉法涉诉的指导性文件时需要征询律师协会意见;司法厅在出台律师管理的文件前需要听取法官协会意见。双方择时进行法律研讨、交换相关业务资料。

  双方会商机制还提出对依法配合诉讼活动进行会商。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通知》精神,提高死刑案件开庭质量。新疆律师协会推荐一批具有较强刑事辩护能力的律师人选,承担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名单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向社会公布;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就关于破产管理人遴选及相关问题进行磋商,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出具体办法;今后亦应注意做好新颁布法律实施前期的相互配合与磋商。

  会商只针对程序不涉及实体

  新疆自治区高院副院长、自治区法官协会副会长刘滨海6月12日告诉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了法官与律师共筑和谐司法关系的崇高使命。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基本内涵。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实践中的两者关系存在着某些不和谐现象。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推动双方沟通与交流,构筑透明、和谐的司法环境,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是双方共同的目标。所以,建立双方合法的沟通渠道,形成有效的协调与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那么,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为法官和律师私下交流提供便利,影响司法公正呢?刘滨海强调说,我们建立法官与律师协调与监督机制,仅就涉及法律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会商,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双方的组织、协调作用,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充分实现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构建和谐新疆、建设法治新疆提供司法保障,不会涉及其他内容。

  相关配套规则正在起草中

  新疆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曹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进一步推动会商机制,我们双方正在分工起草配套规则,包括《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关于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的若干规则》、《关于依法规范新疆诉讼活动的建议》、《关于开展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的协议》、《关于新疆法官与律师“两协会”相互沟通的意见》、《关于新疆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的规定》等。这些配套规则会更加规范双方会商机制。

  他说,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因为只是针对程序,不针对实体、个案,所以,有利于构建新疆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在参与诉讼的执业活动中提供便利;律师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目录及相关电子文本,以提高办事效率;双方交流培训以及就法官和律师违法违纪情况相互反映通报等进行沟通合作,以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的律师和法官关系。

  刘滨海说:“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依法、阳光、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不仅是司法实际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过搭建这样一个平台,新疆会涌现出更多名律师与名法官。”

  对此,王磊认为,以往,一些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之外交往中进行不正当交往,如法官为律师介绍案件,从中捞取好处,律师向当事人推荐法官,少数代理律师向法官请吃、送礼,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实际上,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杜绝法官和律师业务之内和业务之外交往并不现实。建立律师和法官的会商机制,让“私下沟通”转变为公开正常沟通,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相互的监督评价,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诉讼期间法官、律师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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