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评价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

作者:王科峰 来源:经济与法治 发布时间:2014-8-29 16:18:35 点击数:
导读:据2014年1月21日环球时报报导,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1月20日对外表示,将根据“2013法官评价”对排名最后的三名法官进行实名公开。据悉,首尔地方律师协会自2008年起就开始实施“法官评价制度”。会员律师采用该协会法…

据2014年1月21日环球时报报导,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1月20日对外表示,将根据“2013法官评价”对排名最后的三名法官进行实名公开。

据悉,首尔地方律师协会自2008年起就开始实施“法官评价制度”。会员律师采用该协会法官评价特别委员会根据法官伦理编制的法官评价表,给每个法官按照A-E进行评分。评估并不是评价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是对法官的公正性与清廉度、品质与亲切度、职务履行诚实度和法律素质、审判是否迅速等进行评价。为防止法院变成一个极度封闭的精英主义官僚组织,需要在法院、检察厅和律师之间相互牵制,建立起均衡的关系。他们希望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外部监督,让法院更加亲近国民、更加开放,得到人民的普遍信赖。

笔者了解到,世界上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有类似的律师对法官评价制度,。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法官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制度,但还没有建立起正规的律师评价法官制度。2013年5月22日法制日报报导,2013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要尝试建立律师评价法官的机制,让律师从司法廉洁、司法礼仪、工作作风、庭审驾驭、案件审限等方面对法官进行评价。河南法院系统先行先试律师评价法官,对全国的法院系统具有示范的意义。此前,虽然其他省市地方法院曾经尝试律师评议法官,但没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目前,社会公众对法院的高期望值与法官群体司法裁判能力及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执行效率等现状,呈现出矛盾、紧张的关系。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法院、法官负有特殊的责任。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独立、法官办案独立的程度逐步提高,同时意味着法院、法官权利的扩大,如果不建立对法院、法官的外部长效监督机制,就会背离改革的初衷,不利公正司法,法院就不能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则最终会降低国民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权威性。

建立对法院、法官的社会监督,《决定》提出了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但笔者认为,由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来监督、评价法官,更加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和实际。因为律师是法律的最直接消费者,与法官接触得最多,甚至比法院更了解法官,评估每个法官的司法能力、职业道德、廉洁度、司法礼仪、工作态度和公信度等,律师最有发言权。不少国家评价法官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在律师界的口碑如何。《决定》并提出,“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的“律师评价法官制度”,当是时机。参考国际上的惯例和成功经验,在我国各级律师协会普遍建立“律师评价法官制度”或称“法官评价制度”,比较适宜。相对于前面提到的各级法院建立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更加超脱、独立和公道。当然,这一制度最终需要国家司法制度确认,并有各级法院配合和支持。

建立“法官评价制度”,由各级各地律师协会组织会员律师对属地相应层级法院的法官依规进行客观评价,加强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系统,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提高,有利于恢复国民对法院和法律的信赖,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2014年7月10日  北京

附:作者王科峰,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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