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官员不得在仲裁机构兼职

作者:顾新兰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7-07-25 12:04:17 点击数:
导读:北京官员不得在仲裁机构兼职京华时报2007年07月25日10:59北京仲裁  昨天,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透露,在即将展开的仲裁机构体制改革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将坚持民间化、独立化的改革发展方…

北京官员不得在仲裁机构兼职


京华时报  2007年07月25日 10:59  北京 仲裁

  昨天,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透露,在即将展开的仲裁机构体制改革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将坚持民间化、独立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并脱去目前的官办外衣。同时,党政机构领导人将不得在仲裁机构内兼职。

  昨天,北京仲裁委召开《仲裁机构民间化建设座谈会》。座谈会上,王红松表示,目前,由于仲裁体制滞后,导致一些仲裁机构政(府)会(仲裁委员会)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效率低下、过度依赖政府,既损害了仲裁独立、公正的信誉,也影响了仲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发展。

  “即将进行的仲裁体制改革,将坚持民间化、独立性的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会(仲裁委员会)分开的基本原则,把仲裁打造成一个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行政、非营利、由市场自由配置资源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的专业服务。”王红松说。

  根据北京仲裁委试点方案提出的措施,仲裁机构将改变以往的用人方法,实行工作人员对外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明确用人标准,吸引优秀的专业人员,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同时,将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克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此外,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不再兼任仲裁委秘书长、仲裁委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务。已经兼任的,应限期予以纠正。

  王红松表示,禁止党政机构领导人在仲裁机构兼职,仲裁机构试行民间化、独立化,可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的积极性,促使其在体制上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政府的不恰当干扰,保证仲裁结果独立、公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链接

  北京仲裁委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由于仲裁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意思自治、不公开审理、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等制度性优势,目前已逐步成为民商事主体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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