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2538号“Sanilo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再次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及在市场实际使用的知名度;最后考虑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主观具有明显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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