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调整各类社会组织征收社保费为定期全免的建议

作者:王科峰 来源:知行法研 发布时间:2020-07-11 10:48:38 点击数:
导读:提请调整各类社会组织征收社保费为定期全免的建议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也就是说,根据企业划型结果,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免征期限由原2-6月份,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根据国家以上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5个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以上规定已经从3月份开始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上称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法人,通常规模小微,日常收入有限,政府购买的服务全是限定性资产,相对于中小微企业生存困难,而且与中小微企业一样缴纳税费,并且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远远超出普通企业和社会企业,理应至少享受与中小微企业同等优惠待遇。但是,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却不能对等享受中小微企业一样的待遇,被相关部委的政策差别对待。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在我国现行《宪法》上被称为“社会团体”,有序言和六个条文规定共七处提到,可见其分量之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和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组织”概念。我国《民法总则》和刚刚通过的《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社会组织。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一贯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办、国办2016年出台的文件要求“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在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蔓延阶段,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各地各类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工作要求,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长,在一线和后方奋勇战“疫”,发挥出了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了社会组织的强大力量。前期各类社会组织响应政府延期复工的要求,一直处于“停工”但不停薪的状态。在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进入“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为重点的新阶段,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下,各类社会组织从实际出发,统筹疫情防控和事业发展,稳妥做好本单位复工复业,积极助力其他部门复工复产,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服从、服务于新冠疫情防控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党和政府防控疫情并做好后续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为疫情防治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各类社会组织普遍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抗风险能力也同样弱于企业,理应成为政策重点扶持对象。如果本次免除的扶持政策仅仅面向“中小微企业”,而对各类“社会组织”实行减半的政策,那么这种做法将有违“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初衷,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和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多年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将社会组织视为企业征税,社保部门将社会组织按企业类别缴费。而今,将各类社会组织排除在企业可以普遍享受的社保免交优惠政策之外,于大局不利,于政策不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全面考虑到所有营利性的市场主体和非营利性的社会主体,及其所有社会成员的综合情况,亟需取消歧视规定,取消对各类社会组织与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区别对待的政策,取消不同的减免期限和减免费率,将二者同等对待。

为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计,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如下建议:或新出台文件,将各类社会组织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免征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诚如是,各类社会组织可以平等地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阶段的相关优惠政策,多数因此得以存续和发展,可以长期地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独特功能,为彻底战胜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建议和意见,请考虑、采纳!

盼复。谢谢!

建议人: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 王科峰 

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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