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局:用力两三年 解决执行难

作者:徐 隽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4-13 16:31:24 点击数:
导读:用力两三年解决执行难——访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就基…


用力两三年 解决执行难
——访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就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底气从哪里来?

  刘贵祥: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对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有底气和信心!

  一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实现了执行模式质的飞跃。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多个部门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以及身份证、出入境证照、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等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

  二是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截至2016年3月23日,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52.6万例,限制397.5万人次购买飞机票,86.7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5.9万例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

  记者:什么叫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价标准是什么?

  刘贵祥: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而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我们准备引入第三方共同研究制定这方面的评价体系,在目标期限届满前,由第三方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

  记者:最高法下一步有哪些具体措施?

  刘贵祥: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做到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一是实现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和基本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所有执行办案人员均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确保与国家发改委等43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落地生根。二是实现执行体制的重大变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实现执行管理的重大变革。全面完善和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及时生成、公开相关节点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四是实现执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五是实现财产变现的重大变革。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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