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论证秘笈之“IRAC方法”

作者:熊明辉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 发布时间:2016-02-06 11:33:21 点击数:
导读:胸中千言万语,伏案无从下笔”,这种情形大多数的法律人都经历过。其实,西方法学院早已将破解之法传授给法学生——IRAC法律文书写作法,即“Issue-Rule-Application-Conclusion”。IRAC方法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法,…

      胸中千言万语,伏案无从下笔”,这种情形大多数的法律人都经历过。其实,西方法学院早已将破解之法传授给法学生——IRAC法律文书写作法,即“Issue-Rule-Application-Conclusion”。IRAC方法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法,可以广泛应用于诉讼中作为诉讼论证主体的起诉方、应诉方和审判方。

 

 

  一、什么是IRAC写作法?

 

  IRAC方法是当代法律方法论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主要是用来帮助大学法律专业大学生掌握演绎推理方法的。为了方便起见, 我们可以把这个框架称为“问题-规则-应用-结论”框架并称之为IRAC方法的基本框架。在英语世界, 这种方法被读作 EYE-rack, 因此可译为 “眼架方法”。具体地说, 这种方法可分为四个环节或步骤:

 

  1.识别出问题( Issue)。这里的问题是法律问题的简称, 是指法官、陪审团、仲裁者等必须解决并决定法律争议结果的问题。问题有一般性问题与具体子问题之分, 但具体子问题与一般性问题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即具体子问题必定是包括于一般性问题之中的。例如, 如果原、被告双方事先已订立可实施的合同且被告没有履行承诺而违背了合同, 那么一般情况下被告都要负责对原告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广义层面上讲, 这些争议事实或许提出了一个被告是否要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的一般性问题。

 

  但是, 这些事实也许会提出诸如合同格式不规范、部分执行部分违反合同等之类的具体子问题。无论如何, 问题是提起法律诉讼的出发点, 没有法律问题就谈不上法律诉讼了。这正如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诉由二者缺一不可一样。解决问题是法律诉讼的归宿。一旦提起诉讼,任何一个法官不能够以本案太简单或本案太复杂而拒绝审判。无论案情多么简单或者多么复杂, 如果没有撤诉或其它和解方法可行, 法官都必须给出一个解决法律问题的裁决。

 

  2. 找出能帮助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则( Rule)。在讨论法律问题时, 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可应用的法律规则。但在疑难案件中, 有时根本找不到法律规则可应用, 这就是所谓法律漏洞问题。有时虽然能够找到规则, 但要想在单个法律渊源中找到明确设定的规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仲裁者将用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也许是表达了几个法律渊源的一个规则组合。同时, 如果法律问题包含了许多子问题, 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那么,可应用的法律渊源除了刑法之外还有民法等。在面对疑难案件时, 有时还涉及到法律优先性问题。

 

  以著名的“张学英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伦芳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为例,在这桩小三诉原配案中,如果审判方根据“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原则”, 即“继承法”应当优于“民法通则”,判令被告败诉, 似乎支持了非法同居这一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但若不这样做, 又违背了“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原则”。根据继承法, 张学英显然应当是这场官司的胜诉者。然而, 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都是张学英败诉, 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结果打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的一般原则, 从而在本世纪之初成了法律人所关注的一大焦点, 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全国性法理大讨论。这充分说明在疑难案件中有时要找到清楚明晰的可应用法律规则是很难的。

 

  3. 将规则应用于相关事实( Application)。能够找到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并不总是只有一条, 有时会有几条, 且有时还会有相互抵触即法律冲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 疑难案件便随之产生了。前述张学英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即使不会出现法律冲突情形的简易案件审理中, 只有找到了一个可应用于本案事实的法律规则, 也并不等于就可以直接得到法律结论。仲裁者还必须解释为什么这条法律规则适用于本案件事实, 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学将在此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 这也是一个分析法律论证的过程, 法律逻辑学将会成为这里的基本工具。因此, 还有学者把这个步骤称为分析(Analysis)。其目的是要建立起通过将法律规则应用于案件事实然后得出相应法律结论做准备。总而言之, “应用”这一环节就是一个解释、分析的环节。

 

  4. 就事实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则达成结论(Conclusion)。最后, 要根据法律大前提与事实小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如果第3步是一个法律论证分析环节, 那么, 这第4步就是一个法律论证评价环节, 法律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论证者必须明确陈述所提出论证的坚定结论。审判方不应该做出一个不确定的结论, 起诉方和应诉方在进行论证博弈时也不应该做出一个不确定的结论。要使结论变得坚定, 法律论证必须建立在演绎推理基础上。这就是为什么传统上把IRAC方法看作法律中演绎推理模式的根源。此外, 在“问题”的背后还有“事实”作支撑, 即案件事实是如何提出问题的, 因此,为了把握IRAC方法,传统上给出了一个 IRAC三元组合( IRAC Triad) , 参见下图。我们可以把它解释为: 根据“事实”提出问题, 由“问题”引出“规则”, 将“规则”应用到“事实”。因此,一位美国律师坦普林( Ben jam in A. Templin)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另一个法律分析假说图式“事实-问题-规则-分析-结论”。

  

 

 

 

  二、IRAC方法的常见变体

 

  以“问题-规则-应用-结论”框架为基础, 一些学者针对法律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给出了IRAC 方法的许多变体, 大大丰富了IRAC方法的理论架构, 使这种方法越来越显得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越来越贴近现实法律生活的论证情形。其常见变体有:

 

  1.米莱特方法(MIRAT Method)。毫无疑问, 这种方法是指“实质事实” (Material Facts)、 “问题”( Issues)、“规则”(Rules)、“应用”(Application)和“暂时结论”(TentativeConclusion)五个英文单词的缩写。与基本框架相比,米莱特方法中多了一个“实质事实”要素。很显然, 这里的“实质事实”并不是指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即客观事实, 它只是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尽管法官们把寻求事实真相当作自己断案目标, 但正如雷切尔所说: 法律审判并不关心事实真相, ((而关心的是要了解法律上恰当的案件。在法律分析过程中,“实质事实”这一要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 在米莱特方法中,“结论”只是一个“暂时结论”,这充分体现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大多数法律专业学生都使用这种方法来帮助学生记住演绎推理的要素。但是, 一旦需要考虑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具有单调性的演绎推理显然就失效了。

 

  2.伊达方法( IDAR Method)。这种方法是指“问题”(Issues)、“学说”( Doctrine)、“应用”(Application)和“结果”(Result)四个英文单词的缩写。这种方法很接近IRAC基本方法, 但其中用“学说”取代了“规则”并用“结果”取代了“结论”。前一个“取代”使得我们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所应用的规则不仅仅局限性于法律规范范围之内。不仅如此, 这两个取代使这种方法还可以应用于法律之外。换句话说, 这种方法把法律漏洞也考虑在其中了。同时, 也比基本方法更架贴近教学方法。

 

  3. 克里克方法( CREAC Method)。这种方法是指“结论”(Conclusion)、“规则”(Rules)、“解释”(Explanation)、“应用”( Application)和“结论”(Conclusion)五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在这种方法中, 有两个“结论”。很显然, 这两个“结论”是不同的。前一“结论”是在分析之初的结论。在刑事诉讼中, 它相当于控方指控的罪行。而后一“结论”是法律分析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中, 它是审判方判决的结果。两个结论可能是完全一致的, 也可以是完全不一致的。例如,在1995年的辛普森审判中,审判之前,控方论证的结论是辛普森获犯有杀人罪,而审判的结果即审方论证的结论是辛普森无罪。与IRAC方法不同的是, 在这种方法中, 还加进了一个“解释”要素作为从“规则”到“应用”的中间环节。

 

  4. 翠克方法( TREACC Method)。这种方法是指“主题”(Topic)、“规则”( Rule)、“解释”(Explanation)、“分析”(Analysis)、“反论证”(Counterarguments)、“结论”( Conclusion)六个英文单词的缩写。这种方法的第一个要素是“主题”,显然这主要是为了教学中的法律分析而设计。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把“反论证”作为其基本要素之一, 或多或少考虑到法律论证的互动性。法律审判中的法律分析肯定需要考虑“反论证”这一要素, 因为法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诉讼论证博弈, 是一个由起诉方、应诉方和审判方三方交互式提出论证的论证博弈。

 

  5. 克鲁珀克方法( CRUPAC Method)。这种方法是指“结论”(Conclusion)、“规则”( Rule)、“证明”(Proof)、“分析”(Analysis)和“结论”(Conclusion)五个英文单词的缩写。与克里克方法一样, 在这种方法中也有两个“结论”,前一个结论显然是一个初步结论,与后一结论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完全相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方法中,“证明”被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引入,从而强调了证明责任在法律分析中的关键地位。

 

  6. 艾拉克方法( ILAC Method)。这种方法是指由“问题”(Issue)、“法律”( Law )、“应用”(Application)和“结论”( Conclusion) 四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在所有这些方法中, 艾拉克方法最接近IRAC 方法。只不过, 将其中的“规则”换成了“法律”。当然, 我们必须清楚这六种方法并不是IRAC方法变体的全部, 或许还有其它变体存在, 或许你还可提出其它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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