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立法后评估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4-7-23 10:22:07 点击数:
导读:所谓立法后评估,就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进行考量,以达到废止、修改、补充和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功效的目的。具体而言,立法后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指定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后,对该法律、法…

   所谓立法后评估,就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进行考量,以达到废止、修改、补充和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功效的目的。

具体而言,立法后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指定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后,对该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实际情况,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深入广泛的研究工作,为修改和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总结经验,并为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技术评估、立法内容评估、实施绩效评估3个方面。

1.立法技术评估。

立法技术评估主要涉及文本所提出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文本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文本各条文表述得是否简洁,文本各条文的立法用语是否准确。

2.立法内容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内容的评估是立法后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对立法内容的评估主要包括5个方面。

(1)合法性评估。即文本是否与上位法一致,上位法修订废止或上级机关制定新的上位法并实施后,是否及时对文本予以修订或废除等。

(2)合理性评估。即文本为达到立法目的所制定、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必要、适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

(3)协调性评估。即文本与同位阶的其他文件是否协调一致,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4)操作性评估。即文本的内容与配套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能否直接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5)完善性评估。即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篇章结构是否协调、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等。

3.实施绩效评估。

实施立法后评估,通常要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绩效。例如,文本实施和执行能否顺畅并收到预期的效果,文本责任主体能否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文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较之规范前是否更良性有序,实施主体及责任主体等对文本的实施和执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在法律层面,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动态评价机制,开了我国立法后评估的先河。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立法后评估确立为一项重要制度,明确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此之后,国务院法制办曾连续3年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制定“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正在征求专家学者意见。

近年来,各地人大和政府在立法实践中已着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例如,上海市人大2005年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为首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同年,福建省人大和团省委联合开展了对《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立法效果评估。2008年,广东省政府颁行了《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可以看出,立法后评估制度在提升我国立法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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