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思维看律师的论证方法

作者:天同 来源:中律 发布时间:2014-6-17 17:10:59 点击数:
导读: 每一份裁判文书的背后,都暗含着法官的逻辑推理思路,去捕捉它、分析它、运用它,是诉讼律师的必备技能。逻辑从来都不只是枯燥难记的符号公式,而是一纸判决中的生动应用。一直以来,说到法律和逻辑,不少律师会很快…

 每一份裁判文书的背后,都暗含着法官的逻辑推理思路,去捕捉它、分析它、运用它,是诉讼律师的必备技能。逻辑从来都不只是枯燥难记的符号公式,而是一纸判决中的生动应用。

 

一直以来,说到法律和逻辑,不少律师会很快联想到1881年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正是霍姆斯这句名言的字面意义引起了法律实务界的误解,即认为霍姆斯从根本上否定了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试图把法律中理性思维 (或逻辑思维) 的重要性缩到最小。然而,霍姆斯的原意并非真的如此,相反,他强调要更清醒更理性地认识司法决定的根基。后来在《法律之路》一文中阐明“逻辑形式谬误”时,他说:“法律人的训练主要是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在他看来,逻辑在司法裁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不能把逻辑看作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动力。因此,霍姆斯并非在否认逻辑对于法律的重要性。

 
  律师在诉讼中最主要的目的是取得胜利,即“赢”。要想赢,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提交法官的法律文书和法庭论辩理性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在诉讼实践中,每份判决书最让律师津津乐道的部分,往往是法官在判决文书中直接以“复制—粘贴”的方式采纳了自己的论证内容,支持了己方的诉讼请求。每一份裁判文书中都包含了一个独一无二的论证,对每个诉讼请求的裁判构成了这个论证的全部“子结论”。如果说诉讼对于律师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技术”强调的是“可操作”,“艺术”追求的是“可接受”。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进行论证的技术和艺术同等重要,也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语言、社会、历史、科技等多重技艺,从概括的角度上来讲,律师的论证技艺包括三种,那便是:逻辑技艺、论辩技艺与修辞技艺,逻辑技艺强调的是所作论证结构正确和理由能够较强地支持主张;论辩技艺在于理性的说服对方以消除意见分歧;修辞技艺则考虑的是听众的接受程度。
 
  传统上,法律三段论被认为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所使用的法律论证的基本模式,诉讼律师也最为频繁地使用法律三段论证明己方主张。法律三段论由规范前提(大前提)、事实前提(小前提)和司法裁判(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种论证虽然被称为“法律三段论”,但实际上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直言三段论”(简称“三段论”)并不是直接的逻辑理论与逻辑应用的关系,之所以称之为“三段论”,仅因为它是由规范前提、事实前提和法律结构三个部分构成的。
 
  然而,传统法律三段论的论证模式过于静态化,缺乏对诉讼当事人各方作为理性人互动博弈的考量,这样的论证框架不能使律师的论证技艺得到充分展现,因此,法律逻辑学家将法律三段论扩充为法律五段论。法律五段论由五个可操作部分组成,即:(1)法律证据集(2)案件事实集(3)法律规范集(4)法律规范解释集(适用法律规范的说明解释)(5)法律结论集。这五部分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展示:
 
  经过修改后的法律五段论,在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帮助法官理清判决书写作思路的逻辑工具,同时也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开展论辩攻防的有力武器。在整个诉讼论证博弈过程中,起诉方、应诉方和审判方都应当采取五段论型式,为每个法律主张提供一目了然的逻辑基础。双方律师在诉讼中使用法律五段论的过程中,充分展示逻辑、论辩、修辞的论证技艺,以便法官能够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最大化发现案件事实,从而明确案件的全部法律事实关系,在此基础之上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诚然,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思考过程中,并不等同于逻辑推理的机器加工过程,输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范就能自动给出司法裁判,而是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思维论证推理。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内核,但对于除逻辑之外法律思维的内涵外延,实务界仍停留在抽象的感性认识层面,或知晓法官所作裁判文书有服判息诉、理性说服的目标,但对于法官思维方式和认知过程仍总觉得神秘,学界也只是从经典理论出发提出了应然的解读。
 
  其实,法律裁判文书是研究法官法律思维的绝佳样本。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诉讼论证分析,可以将抽象的认识具体化,帮助我们掌握法官对于特定类型案件的思维规律,为律师的诉讼准备工作提供较为充足的研究脉络,因为我们相信法官用于说服当事人以及相关人群论证,必然是已经说服了法官自己。更长远来看,不断累积对法官思维的分析,使我们逐步掌握分析法官思维细节的能力,能够精准地检索指导案例,预测案件的胜负趋势,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积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探寻中国法官法律思维的诠释。
 
  概而言之,法官在写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对于法律思维的运用,与律师一样,具备相同的思维模式,同样需要考虑逻辑上是否清晰、论辩的视角上是否能消除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修辞上是否令人信服,只不过法官对于争议焦点的考量更加要从当事人双方间寻求平衡,而律师则更多的从客户的角度提出尽可能完善的辩护意见维护客户利益。通过分析指导案例以及权威案例的法官论证,我们律师群体可以吸收借鉴法官诉讼论证的思维方式,将法官说服他人的论证方式用于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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