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峰: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 构建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者:王俊峰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4-8 12:11:16 点击数:
导读:【编辑推荐】中办发﹝2010﹞30号文提出,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庭审判实务、妥善化解矛盾、密…

【编辑推荐】中办发﹝2010﹞30号文提出,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庭审判实务、妥善化解矛盾、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对于实现法律职业相互转化的有序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在光明网发表署名文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官遴选相关程序,拓宽和畅通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的渠道,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去年,我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要拓展并畅通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渠道。近日,很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中,律师占据了一席之地。这次选拔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法官来源的多元化,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我国在2001年对《律师法》、《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三法同时修订,确认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职业资格制度,标志着律师和法官有着相同的职业起点。但现实中,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仍存在“体制内外”之别的问题,即法官“下海”当律师易,律师“上岸”当法官难,二者双向流动仍有不少的制度障碍。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的人中选任。在我国,打破律师向法官、检察官流通的身份限制,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积极意义。第一,建立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直接通道,有助于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和归属感,真正实现法律人之间的平等与尊重,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从法官职业角度看,从资深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不仅符合法官独立、中立、被动的职业特点,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认知案情、分析法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利于法官队伍精英化建设, 对国家法治进程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第三,从律师职业角度看,更多优秀的律师进入司法系统,意味着他们的工作舞台更加广阔,有利于律师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资深优秀律师担任法官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律师运用坚实而广泛的法学基础理论,从执业开始即在诉讼、非诉讼、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开展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执业阅历丰富。法官不但要具备法律和社会常识,还要知晓民间冷暖、体察社情民意,这就要求法官有一定的阅历。资深优秀律师精通各类法律,熟悉和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擅于利用全面的视角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进入法官队伍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可以减少司法成本。资深律师通过律师职业的锻炼,在法律素养更成熟之后成为法官,无须过多培训便可直接进入角色,使法官、检察官更加精英化、职业化,同时也减少了法官培养的成本,节省了培训资源。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庭审判实务、妥善化解矛盾、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对于实现法律职业相互转化的有序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报名的195人中,律师占75人,为报名总人数的38%,最终入选人数占总数的20%。由此可见,律师界对于本次选拔具有很高的认可度和积极性。希望今后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人才可以通过选拔进入法官队伍。同时,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官遴选相关程序,拓宽和畅通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的渠道,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作者:王俊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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