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时代来临,催生法制变革

作者:王科峰 来源:经济与法治 发布时间:2014-1-13 20:55:16 点击数:
导读:据报道,2013年5月7日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第三次联合发布《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80万亿人民币,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超过70万人。…

据报道,2013年5月7日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第三次联合发布《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80万亿人民币,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超过70万人。预计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健发展势头,中国个人总体可投资资产规模预计将达到92万亿元,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将达到84万人,同比增长20%。中国高净值人群更加关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报告数据显示,已有约三分之一的全部高净值人士、约二分之一的超高净值人士(可投资资产规模在一亿以上)开始考虑财富传承。在规划财富传承的方式上,财富的掌控权、家族企业的持续经营和财富的分配方式是“创富一代”和“二代财富继承人”共同关心的问题。 另据报道,2013年10月9日瑞士信贷集团公布了2013年全球财富报告,报告中的中国部分指出,中国家庭的财富总值在世界上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中国进入财富传承时代

据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止2012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5404万人,死亡人口966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5‰,比上年提高0.01个千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比上年末提高0.59个百分点。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2亿,到2025年,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3亿,2033年超过4亿,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老年人口。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过亿的国家,也呈现出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峰值高、老龄化程度不均衡的特点。按现有的人口基数,以人口死亡率7.2计,可以推算出我国每年需要重新分配的遗产总额为7.5万亿人民币以上。

伴随着我国个人和家庭财富的加速增长,人口老龄化浪潮的来临,中国开始进入财富传承时代。私人财富的数量在增长,种类在增多,财富的主体和形态在变化,投资、移民、继承等成为常见的现象,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核心家庭成为重要的家庭方式,家庭关系亲属关系都更趋简单,单位人向社会人(个体人)转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导致了利益主体、需求和格局的多样化。私有财富传承,以前只有一个简单的代际传承,把财产传给下一代,现在要求就比较复杂。有人有隐私性要求,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所占有的财产价值;有人担心家庭子女会因财产继承而起内部纷争,更不希望生前看到子女因财不和;有人不关心财产分配方案,担心财产不被后代挥霍一空,担心后代因占有财富而腐化堕落;有人关心继承人的未来的教育、工作或生活问题,想法确保财富的正常交付、管理和利用,等等。

继承法的定位

个人、家庭或家族财富的传承、移转、承继,必然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债权、股权或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转移、变更,涉及到我国民商法的调整和规制。在此领域内,与其紧密联系、经常适用的几部法律主要是我国《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恐怕是《继承法》。因此这里主要谈一下继承法的修改、变革问题

《继承法》是身份财产法,它规定一定继承关系的财产移转方式。修订《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处分财产的自由权,同时也必须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要考虑亲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维护家庭价值,鼓励家庭成员和谐相处,尊重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实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新情势促变法

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通过并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八年尚未进行过任何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现在很难适应财富传承新时代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已是时代所趋。继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根据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在2012年6月一次继承法修改研讨会上讲的修改中收集到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遗嘱继承和遗产管理等,笔者参考一些法学界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或建议,提出以下观点:(一扩大遗产的范围,除规定被继承人的合法物权可以继承外,其股权、财产性债权和可转让的虚拟财产权等可以作为遗产的内容”;(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除包括近亲属外,增加旁系血亲或姻亲,并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使得可继承财产的人增多,符合世界各国立法中将财产尽量留给私人亲属的惯例;(三)完善继承权丧失和放弃制度,扩大继承权绝对丧失事由和相对丧失事由的范围,明确放弃的时限、程序,全面地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四)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建立特留份制度,对于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和份额做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家庭成员的扶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五)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承认遗嘱的其他形式,如密封遗嘱、打印遗嘱和电子数据遗嘱等;(六)重新构建并完善遗产管理和执行制度,供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选择适用;(七)加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明确债务的首先清偿顺序和债权人对遗产处理程序上的权利;等等。

法随事移,应时而变。法律将在财富传承、财富保有、财富管理和财富利用方面发挥规制、适应和引领作用。同时,中国财富时代的到来,必将催生一个财富传承行业,出现包括遗产管理人、遗产执行人、财富管理师、财富规划师等新的职业,并将与律师、会计师、公证人、理财师、金融人士等,共同在财富传承行业中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财富传承的方式方法,除了传统上的继承、分家析产、赠与、捐助外,还将出现财产信托、财产私人银行管理等新方式、新办法。

 

20131022日星期二

作者王科峰: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

本文原刊登在《经济与法治》杂志2014年元月刊,内容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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