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彰显社会公平

作者:王科峰 来源:经济与法治2013年11月刊 发布时间:2013-11-5 17:04:34 点击数:
导读:今年7月1日起,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法律实施转眼已三月有余,社会上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表明,制度设计的落地,步伐还得加快,力度还的加大。舆…

今年7月1日起,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法律实施转眼已三月有余,社会上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表明,制度设计的落地,步伐还得加快,力度还的加大。舆论期待,新《劳动合同法》不会成为“纸上的权利”。

据2013年8月9日《郑州晚报》报道披露,郑州一小区正式环卫工雇人干活 ,正式工月工资为4000元左右;而雇一个临时工,每月只需1240元。双方月薪相差两千多。雇人方是在编制人员,是体制内人,被雇方无编制,身份不明。这种现象不只存在于环卫部门,在其他事业单位、国企,甚至党政机关,也普遍存在。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编制“潜规则”,实在有违天理人道,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缘由:历史文化对人的影响

同工不同酬,意味着对劳动者实行的是身份管理,而不是岗位管理。同工不同酬,折射出其背后的用工双轨制。对于同工同酬,各个国家法律都有规定,我国法律也有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同样有同工同酬的规定。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又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临时工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应当说我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的是有规定的,但现实中,为什么还大量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呢?

笔者认为,首先,这一现象与我国的社会转型过渡期有关。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过渡和完善的进行时。历史上产生的旧的同工不同酬做法虽取消了许多,但尚未完全消除,在历史的惯性作用下,又产生新的同工不同酬这一现实问题。

其次,这一现象与我国的关于人权、公民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人人平等,不但体现在政治权利方面,也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同工同酬,应当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法律和制度应当依法保障。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执法,对于同工同酬的执行标准,还处于低级阶段,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

再次,这一现象与我们的观念、认识有关。我国是一个拥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加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又长期受到苏联左倾专政思想影响,我们的思想启蒙运动始终没有完全、彻底地进行,整个国家社会没有完成“从身份向契约转变”。对人的天赋权利、自然权利认识不够,尊重不足。西方现代国家,个人与组织之间,早已从对人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个人之间,从身份的等级服从与被服从,转变为人人平等的合同关系、伙伴关系。现实的户籍制,城乡二元分割,又加剧强化了这一不平等观念。

期待:同工同酬照进现实

解决同工不同酬之道,就要从以上三种主要原因着手,加快新一轮的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完成体制转型、向现代社会转变;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顶层设计同工同酬的制度安排,并配套落实同工同酬的规章制度,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打破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从体制上消除员工的身份差别,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机关对此负有重大职责;提高对人权和公民权的认识,树立人人平等、同工同酬的观念。平等对人,平等对待人的劳动,平等对待人的相同劳动。打破特权,打破身份歧视。同时,每个受到同工不同酬待遇的个人,要勇敢地站出来,为个人权利而斗争。

我们期待着新的用工制度立法再向前推进一步,凡是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打破编外编内之别,劳动者一律同工同酬。因为这关系法律的尊严,也关系社会公平。

《经济与法治》 2013年11月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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