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合同中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3-9-29 9:57:19 点击数:
导读:依合同法之法理,作为合同标的给付,为履行行为,或为完成、取得,即履行的结果。委托合同的标的属于履行行为,受托人按约定的或职业的标准从事特定行为后,无论合同是否实现特定结果,受托人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

依合同法之法理,作为合同标的给付,为履行行为,或为完成、取得,即履行的结果。委托合同的标的属于履行行为,受托人按约定的或职业的标准从事特定行为后,无论合同是否实现特定结果,受托人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人应当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报酬。如在诉讼代理活动中,只要律师依据行业通行的行为标准行事,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该律师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实践中,委托一方常因未实现合同预期目的而拒付律师费,判断委托人拒付律师费是否有正当原因,首先应当分析该律师事务所是否按职业标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及行业习惯,在律师服务合同中,律师事务所一方作为受托人一方,主要有以下义务:(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律师必须遵守委托人的指示;(2)忠实及谨慎义务,律师应当忠实于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并以职业所要求的通常水准提供相应的服务;(3)解释说明义务,对于受托事项律师应妥尽解释、说明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4)调查审核义务,对于受托事项积极调查,对相关文书认真审核;(5)建议义务,就受托事项向委托人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6)文件做成及保管义务,应受托事项做成相关文件如合同、起诉书、答辩状、遗嘱等并妥为保管;(7)保密义务,在完成受托事项过程中,对知悉的委托人个人信息及相关秘密,应负保密的义务。如果律师未尽前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请求降低律师费、解除合同甚至要求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均系违反前述义务,如未对相关合同尽审查义务以致合同无效,怠于履行职务如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及时提交证据致使委托人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丧失。上海法院就曾受理因律师拖延办案,致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引发的违约损害赔偿纠纷。在该案中,原告委托某律师所为其代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代理律师却未及时至法院办理起诉手续,致使该案超过诉讼时效。此案即属于怠于履行职务的情形,该律师所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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