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展望与律师业务

作者:齐旗 任亮 来源:中律网 发布时间:2013-9-29 10:34:38 点击数:
导读: 一、律师拓展中小企业融资相关业务的必然性  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我国约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法人企业数量超过了1000万户,是国家经济增长的…

   一、律师拓展中小企业融资相关业务的必然性


  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我国约60% 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法人企业数量超过了1000 万户,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1]从笔者多年来从事金融商事法律业务的实践来看,所谓“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中小企业的确是市民社会经济层面上最为重要的力量。


  (一)中小企业的重要性[2]


  1.中小企业是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县域财政的主要来源。2010年,笔者所在的山东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上交税金1753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税收总额的52%,全部中小企业提供的税收占全省税收的55%以上,在县域经济中小企业税收已占财政收入的70%以上。


  2.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多数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吸纳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2010年,山东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新增职工150万人,提供了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


  3.中小企业形式灵活,分布广泛,在组织、生产、市场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为结构调整注入活力,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力量,加快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大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和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快了产业集聚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4、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活跃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市场主体更趋多元化,创造了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有效阻止一般竞争性行业垄断机制的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推动市场竞争有序进行,促进了市场繁荣。


  5、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2010年,山东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达到68万户,比2005年增加17.2万户,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发明专利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65%和80%以上。[3]


  中小企业在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融资总额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严重不成比例,融资困难一直以来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据统计,约81%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求”,60.5%的中小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在停产的中小企业中47%是因为资金短缺。从2003年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国家多个部委、银监会一直在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的法规政策,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失衡的状况。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4]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与难题,因为中小企业与融资市场之间在根源上存在不对称性。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信贷配给失衡更为严重,加上市场、政策及社会等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错综复杂。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主要还是来自银行贷款。对于大企业来说通过抵押和保证担保贷款甚至上市获得资金相对容易,而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成长期,或者正在从事无形资产比例较高的高科技行业,其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有限,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而且,小企业本身存在的时间、项目的不确定性以及偿还能力和偿还信誉的可靠性等客观因素,迫使各银行在其相应贷款政策上走向严格,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成功率。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出于对企业需求的关注,笔者发现帮助企业获得融资逐渐成为一个较广的业务面。除银行贷款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贷款渠道的拓展,发行集合票据等新业务类型的推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如何整合行业资源,把较为新颖的融资模式介绍给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客户,帮助其获得大量资本融通,参与辅导企业的培育,谋求企业层次更进一步的提升,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律师因其行业特征而主动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应该是一种由需求而导致的必然趋势。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选择路径


  1、传统贷款融资[5]


  (1)普通商业银行贷款:


  站在银行的角度看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普遍不高,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 或是3B 以下,抗风险能力低,而目前银行新增贷款80%集中在3A 或2A 类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由于信用风险大,取得银行贷款受到限制,向银行贷款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也显著高于大型企业。不过目前国家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很多政策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担保难的情况。


  (2)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贷款:


  2008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便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快速简便、免抵押担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宽泛的小额贷款,专门服务无法从传统银行获得资金的客户。但其缺点是贷款额度很小,比较适合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无法满足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需求。


  村镇银行主要为所在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比较贴近乡镇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也比较小。


  2、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6]


  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的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产品分为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其中由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可以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由证监会主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仅可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仅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1)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企业一起申请发行的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也称的“捆绑发债”。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有严格要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和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等等。中小企业难以达到上述条件,国内中小企业开始捆绑式发行企业债券的尝试,即通过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一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小企业集中起来发挥规模效应公开发债,同时运用信用增级原理降低风险,有效克服单一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困难。因此,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可有效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第一支中小企业集合债是2003年由国内不同高新区的13家企业发行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发行规模3亿元。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集合中期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统称,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我国目前结构和发行准入最为灵活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产品平台。


  集合中期票据是由一家机构(主承销商或当地政府机构)作为牵头人,组织、协调多家发行企业,采用捆绑方式,向银行交易商协会统一提出发行申请,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原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中长期企业债券,是一种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模式。2009年3月,面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发行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集合票据发行企业的条件: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清晰;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最好1000万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净资产5000万以上等。每个企业发行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高金额不超过2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到2010年底全国发行票据8支,47家企业共发行32.95亿元,平均每个企业7010万,其中山东25家企业发行22.9亿元,平均每个企业9160万元,发行总量占全国的69.5%。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7]


  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注入资金和管理经验,推动目标企业价值成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私募基金不仅看重中小企业的财务指标,更为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价值、行业资源和行业前景。


  4、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利用


  (1) 2009年10月30日开通创业板,鼓励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条件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目前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201家,股票211支,募集资金总额2075亿元。


  (2)2008年9月天津股权交易所营业,为非上市公司、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平台。特点是门槛低,可以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募集资金,每次可以为企业实现股权直接融资1000至3000万,成本是公开市场的1/3到1/5,每次在3到4个月的时间完成。目前天交所挂牌企业73家,总市值超过100亿元。


  上述融资方式都有一定的标准和门槛,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略高标准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的过程中完善企业自身的结构和功能,这样既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也可以促进发展。


  三、律师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业务内容


  因为融资是企业永远的话题,所以律师在企业融资中可以大有作为,发掘优质企业,培育尚不完善的好企业,虽可能需要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过程,但伴随着对企业的培育和机遇的出现,最终企业与律师将共同走向更广阔的市场。


  1、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整合资源


  律师对融资领域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一方面和投资人、项目经理保持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好的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客户资源,在下游广泛结识各行业企业家,把融资渠道介绍给他们,进行广泛的宣传。


  无论是发行集合票据还是在创业板上市,对中小企业本身来说都将是一个脱胎换骨的过程。企业家一般碍于信息披露的压力、控股权变化、管理权变化、融资成本等诸多因素,因而对新型融资方式犹豫不决。律师应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使短视的企业家们认识到新型融资虽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和压力,但是长远看来,通过这个过程能够促使企业更加合乎法律法规,与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接轨,微小的付出可能换来巨大的回报,新型融资方式是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机遇。


  2、提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日常服务


  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有不规范的问题,诸如财务会计制度、治理结构、独立性等方面,因此新型融资方式的标准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是较高的。


  律师在为经营顺畅的企业客户和优秀的企业家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时,应该有重点地提出此类问题,为他们灌输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可以说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基于律师的专业知识,扮演此种角色是十分合适的,最终效果相当于律师在培育自己的优质企业。


  3、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控制商业风险的法律尽职调查产生于西方国家,现在已经是西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之一。在我国社会的诸多商业行为中,尽职调查也成为常规程序。在上述新型融资方式中均需要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结束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金融创新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和主板、中小板配套的创业板、新三板、产权交易市场基本形成,律师应关注并积极利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角度和资源领域的服务,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参考文献:


  [1]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杨娟.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理论与中国经验.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张朝元,梁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4]赵国忻.中小企业融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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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袁海博. 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经济视角(下) , 2010, ( 2) .


  [2] 孔德兰.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策略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 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数据。


  [4] 王德森.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7.(2)


  [5] 路言,张梦.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中国商界,2008,(3).


  [6] 王晓红,严春香.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金融纵横,2008 (10 )13。


  [7]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中国PE的法律解读.中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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