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商标法修正草案

作者:李吉斌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0 11:29:53 点击数:
导读:驰名商标认定应防止行政干预  本报讯 记者李吉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针对驰名商标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法律中明确防止行政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干…

驰名商标认定应防止行政干预

  本报讯 记者李吉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针对驰名商标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法律中明确防止行政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干预。

  据介绍,对于驰名商标的有关条款,委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一制度在实施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企业利用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相互攀比、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为获取驰名商标保护,不惜虚构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案件等问题,驰名商标也被错误理解为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权商标”。为此,这一意见要求草案不再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时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那些为公众广为知晓且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实需要跨类保护,且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特别是我国已参加了两个相关的国际条约,有一定的义务。这一意见认为可以保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要根据所存在的问题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适用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举证责任、保护要求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防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干预,禁止利用驰名商标违法宣传、误导公众,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石秀诗委员表示,他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根据目前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修改、充实,使驰名商标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殿贵认为,把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连在一起是创品牌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打造品牌文化。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甚至制造一些假纠纷。在驰名商标这个概念上,法律所规定的实际意义和企业在实际运行中的愿望有差距,造成了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产生了一些矛盾,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要有严肃性。

  贺铿委员不赞成驰名商标由行政来认定。首先,驰名与否不是行政可以认定的,是由商品使用者认定的。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个商品好,该商标就驰名了,且行政认定弊端很多。虽然商标局有很多专家,但是很难确定某一商标是驰名还是不驰名,因此,驰名商标不应用行政的办法认定。其次,法律中可以一般性地规定一条,即保护商标的同时,尤其要保护驰名商标。如果商标受到侵权并进行起诉,就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所以驰名商标只能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裁定其确实是驰名商标,可以认定按照驰名商标的规定来保护。

基层工商局监管注册事项变更

  本报讯 记者李吉斌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抵制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限期改正的工作应由基层工商局来完成。

  达列力汗·马米汗说,对注册商标使用中的监管主要是基层工商局,商标局不可能发现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主要由基层工商局监管。目前,基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案中发现的上述行为,只能口头劝说改正,如果不理,也只能听之任之,可以由基层工商局对上述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上报商标局后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网站名称

  本报讯 记者李吉斌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南振中委员建议,网络的域名和网站名称应与企业名称一样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

  南振中说,目前“傍名牌”现象十分严重,对于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不仅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现象,也存在作为网络域名、网站名称使用的现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该条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后增加“域名和网站名称”。

  草案第十五条将“任何人可在公告期内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的权利调整为仅“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南振中认为,这一修改弱化了社会公众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行为的监督。建议增加“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有关社会公众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规定。

规范将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行为

  本报讯 记者李吉斌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李连宁委员认为,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商标侵权的新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他建议,还应进一步规范使用他人姓名,特别是用名人的姓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

  李连宁说,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用他人的姓名,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从中牟取巨额利益。比如,江苏省无锡市的一个企业只花了4000元就注册下了美国华裔篮球运动员“林书豪”的几项商标,用在服装、鞋帽、球、游戏机、玩具等20多种商品中。据美国方面的市场评估,“林书豪”这一品牌价值1亿多元,不光是“林书豪”,像“章子怡”、“谢霆锋”等的姓名都被抢注了。一些有商业头脑的人钻了法律空子,利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牟取巨大商业利益。

  李连宁认为,以他人姓名注册以后,尽管现在商标法也有一些救济措施,比如公示期的异议,或者注册以后的撤销程序,但一旦诉诸法院,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是耗不起的。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审查的不周到,就产生了市场经济利益的冲突。因此建议对这种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协调各方利益的法律规范。在程序上可以作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在审查时,加强和完善对姓名权使用情况的审核,在公示的方式上也可以作一些拓展,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权益可能受到伤害,加强对姓名进行商标恶意抢注的规范。

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

提高赔偿上限加重商标侵权处罚

  本报讯 记者李吉斌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中了解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草案加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

  草案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现行法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看来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考虑到1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和通胀等因素,当前100万元的赔偿力度可能还不及2001年50万元的赔偿力度。

  草案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由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才能在中国境内发生效力,商标法作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商标国际注册是涉外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也往往进入我国司法程序,而部门规章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参考,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可能存在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建议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范商标国际注册。

 

上一篇:希望律师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主力军 下一篇:新商标法对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影响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