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程序 合二为一

作者:何鹏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2-11-19 11:39:10 点击数:
导读: 企业债发行程序实现“二合一”。发改委昨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这份名为《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企业债发行程序实现“二合一”。发改委昨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这份名为《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新的企业债发行核准程序为,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通知》表示,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通知》强调,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与200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发债条件相比,昨日《通知》重新规定了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具体包括七个方面,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通知》表示,要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通知》特别提出,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相关报道见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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