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全良受贿案”的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

作者:甘明秀 等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1-6-22 13:49:46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屠全良,男,49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坝陵南街2号,太原大学6号楼12号,系太原大学副校长。因受贿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2005杏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

申请人 :屠全良,男,49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坝陵南街2号,太原大学6号楼12号,系太原大学副校长。因受贿罪于20058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2005杏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于2005122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并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论证时间 :2006326日下午14

论证地点 :北京钓鱼台国宾馆

参加论证专家:

  甘明秀 :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曹子丹: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武延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原所长,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      院长、刑事诉讼法教授;

  杨迎泽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应申请人的请求,于2006326日组织专家就屠全良受贿一案有关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专案论证。与会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论证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几点共识:

专家一致认为:法院认定屠全良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不合法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违法情节。

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1、自2005年 61日 —65日 ,检察机关在没有出具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屠全良带到农机招待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00多个小时,构成了非法拘禁,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检察机关要求屠全良辞去律师,不让律师继续参加庭审辩护,实质上是剥夺了屠全良的辩护权利。

3、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检察长三番五次地给太原大学校长打电话,找屠全良谈话不让翻供,这是一种恐吓的威逼行为。

4、法院判决后,检察长到医院找屠全良谈话,说:“你要上诉,我们就抗诉”,再次威胁屠全良不要上诉,限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5、取保候审既人保又财保,办案费用让当事人单位报销是严重违法的。

上述检察机关办案中种种违法行为对法院判决产生了严重影响,使案件没能公平公正处理。

对本案判决的分析

1、本案依据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口供及证人的证词,在口供和证词反复变化多次的情况下,法院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一味的采用公诉人一方提供的有罪证据,不采用无罪证据,这是有罪推定,违反刑诉法原则的。

2、对于行贿人的行贿,在什么时间、地点、采用什么手段、方法,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没有证据证实,只是笼统地谈到自2001年至2003年间屠全良受贿多少钱,属于事实不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口供的取得是在违反程序、逼供、诱供、骗供、指明问供的前提下取得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不能合理排除口供之间及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的情况下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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