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证“专家法律意见书”

作者:王峰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8-06-25 11:37:10 点击数:
导读:一把双刃剑——法学家论证“专家法律意见书”近年来,在法院审理案件,政府重大决策等一些重要法律活动中,出现了一种通过举行“专家论证会”,并向有关单位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现象。为正确认识和评估专家法律意见书…

一把双刃剑
——法学家论证“专家法律意见书”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案件,政府重大决策等一些重要法律活动中,出现了一种通过举行“专家论证会”,并向有关单位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现象。为正确认识和评估专家法律意见书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作用,特邀请嘉宾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成因、现状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各自的看法。


[关键词  成因]


   主持人“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日常的法律活动中出现已有好几年了,其产生原因想请大家探究。
   汤达金(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一是当事人有这方面的需求。在民事、经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想提前知道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及财力,通过自己和他人的努力,法律最终会给他一个什么样的“说法”,即法律上的结果。二是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司法腐败,同时也是对付“人治”的一剂良药。三是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客观上还是有一些积极作用的,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四是从政治文明建设角度考虑,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化并不矛盾;而且“兼听则明”,专家法律意见书如果能够在制度层面上良好地运作,无疑有助于法院进一步拓展视野,开拓思路。
   叶向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这一现象的背后蕴含着个社会向法治化迈进的萌动和社会转型期所特有的纠缠与复杂。
   (一)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新类型和疑难案件不断增多,而专家也明显要比以往更多地介入司法实践。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般不会停留在对法律问题的探讨,也不像许多人建议的“纳入代理意见”,而是要专门以专家之名向法院施加影响,以谋求对递交意见书一方有利的判决。
   (二)与找领导、熟人打招呼相比,找专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这说明当事人想“以理服人”。但现实中,当事人找专家“说法”,其考虑的因素除权威性以外,还因许多专家身兼数职,甚至兼有官员身份;加上许多法学专家与法官的“师生之谊”,使当事人更加相信专家意见的分量。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家作为一个利益群体,也有理性人、经济人的一面、如果专家是有偿为当事人一方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其中立的角色就会淡化,难以完全抑制其“代理品格”。这种“个立”和“代理”角色的混同,使得专家法律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
   (四)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大量出现,表明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法官作为最终的裁判者,其地位、学识、品德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客观地讲,尽管近几年法院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上做了不少努力,但就公众的期望和社会的发展要求而言,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当事人有理由对审判结果担心。
   于绍元(浙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革,疑难案件不但多且趋于复杂,再加上法官的素质、水平不高,司法不公,执法不公,就很自然地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可以说专家法津意见书是一种司法监督的形式。
   章立军(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府对法制的重视,要求政府行为、决策符合法制的要求;2、各执法部门、公检法机关对自己执法公正的要求和社会效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3、公民、法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对某些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不同看法、意见。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出现“专家论证会”,并向有关单位递交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原因。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一种“司法监督”,而是一种“法律建议”或“法律帮助”。
   李静(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律师的角度讲,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办案过程中,如果对方出具了专家法律意见书,那么我认为我们这一方也要采用同样的方式用来抵消对方的影响。第二,在办案过程中,确实感到审判法官的思路或者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可能会有很大偏差,而当事人与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极有可能不被采纳。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专家法律意见书这种形式,至少可以提醒法官更慎重更全面地认识某些问题,拓宽思路。第三,案情本身需要造成某种影响力,或者说确实有值得探讨的问题存在。
   张建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其实,专家法律意见书很早就形成了,它的范围是很广的。对我们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一种必需的程序。我们杭钢集团上市的时候,证监会就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情况委托相关单位作出法律意见书,可以说,一家公司需要上市,没有相关单位或者专家依据《公司法》对企业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不可能上市的。


[关键词  现状]


   主持人专家法律意见书有它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那么,它现在的状况怎么样?
   汤达金 目前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有以下几种状况:第一,“发动者”是案件当事人,包括一方当事人和双方当事人,即有关权威组织(如法学会、工会、妇联等)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第二,组织者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召集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讨论论证。第三,由组织者为当事人提供有关观点、看法和建议,而不是由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直接为当事人提供观点、看法和建议。第四,讨论论证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但由于法律上的分析判断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因而不可能不涉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分析。第五,从性质上说,专家学者提供的意见书是一种学理性的阐释或解释,对司法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于绍元 从目前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来看,专家论证范国和内容应该广泛一,主要应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论证。组织专家最好还是由司法机关出面,要请法律方面及有关部门的专家一起参加。但现在多半是当事人请专家进行论证,然后提出意见书,再递交司法机关。
   叶向阳 专家法律意见书对法院审判有何影响力,前不久我们做过一调查。
   据调查,80%以上的法官会重视专家的意见。但从收集的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看,法院最终采用专家意见的不到20%。可见,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实际影响力并没有想像中的大。当前专家法律意见书现象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专家以中立身份,却为一方发表“代理性”意见。本次调查收集的多数专家法律意见书不被采纳,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尽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着某些负面因素,但毕竟强调了说理,实际的载量权仍在法官手中。专家法律意见书只要没有形成对审判明显的、实质的干预,应当允许它存在。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事实上,司法权威也不可能通过封杀言论自由获得,更何况那些针对抽象法律问题提出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一般具有相当参考价值。
   李静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应当是肯定的。它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它的影响力。同样的观点,一般人说出来,“人微言轻”,起不了什么作用,但专家的论点就有可能影响行政,影响司法,甚至可能影响到今后的立法。


[关键词  规范]


   主持人 各位嘉宾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成因和现状都谈了各自的看法,最后请各位谈谈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否需要规范及如何来规范?
   于绍元 现在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够规范,要进一步规范。其内容、格式,首先要有“案件基本情况”,在开头要作介绍,然后是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要写清楚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学术头衔等。再就是关于什么问题或纠纷的专家论证意见,就其事实、真伪,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一般谁主持就应由谁负责递交,现在是当事人递交为多。
   章立军 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我认为确实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如:由谁出面来组织“专家论证会”,哪一些人员参加?“意见书”的内容、格式怎样要求等。在确定参加论证的专家时,可以适当选派、邀请法院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论证。这样使“意见书”更具有客观性。就目前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参加人员中,不仅有医学专家,而且还有法院、检察院的代表,从而使“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提高了。
   汤达金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既然有其合理性,同时在实践中又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规范。但在目前立法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同时立法资源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想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政府规章的途径进行规范可能是行不通的。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可否由省法学会组织牵头,邀请工会、妇联以及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团体共同参与拟订,搞个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出来。这个文件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便于大家遵守和操作。
   叶向阳 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官绝不能因为某某专家的意见而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对于专家所发表的关于法律问题的意见,既要坚持“兼听则明”,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不排斥、不盲从。从这一意义上讲,司法独立就不仅是一种权力,而首先是一种能力,一种意志坚强、审慎判断的能力。
   从法院外部角度讲,法学专家参与司法实践对推进法律发展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具体到以专家名义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时,应该主要针对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发表评论。包括专家在内的一切公民都有权就法院的判决发表自己的评论甚至批评,但应该主要是事后的。现在有些专家仅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对案件的事实发表意见是不妥当的。
   张建华 专家法律意见书对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可缺的东西。但是,不可否认,专家法律意见书如果没有规范,它的害处也是非常大的,例如“蓝田”泡沫是如何破灭的,就是有一些违法乱纪的所谓专家,出具了大量的虚假法律意见书,骗取证监会和股民的信任所造成的。因此,我同样要说,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如虎添翼;用不好,一败涂地!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基本类型



  “专家法律意见书”目前大致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1、决策参考型。政府的权力机关、司法部门目前均聘请了有关法律专家学者为咨询委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请他们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以供领导裁决之参考。这种做法在人大、政法委、公检法机关比较普遍,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2、理论研讨型。由社团组织,如法学会、律师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社团根据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学者对个案进行咨询论证,正式提出咨询论证报告,提供办案单位参考。有关办案机关对这种咨询论证意见比较重视,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
   3、舆论监督型。对于一些涉及新闻热点的案件,由新闻媒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既有利于个案的解决,又创新了舆论监督的渠道与形式。
   4、法律顾问型。有关企业和单位对涉及本身利益的法律问题,认识不清楚,难以作出决断的,邀请专家学者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其进一步采取措施之参考。


                                                                                                                  (摘自《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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