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作者:张利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1-11-25 15:55:30 点击数:
导读:摘要:农业生产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到建立行业自治组织的重要性,完善现有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功能,使其成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和监管保护的有效实体。如无锡的“阳山水蜜桃协会”主要…

      摘要:农业生产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到建立行业自治组织的重要性,完善现有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功能,使其成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和监管保护的有效实体。如无锡的“阳山水蜜桃协会”主要负责制定种桃生产标准、做好农民培训、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现入会桃农达5250户,占桃农总数约50%,已成为保护“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工作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用以标示该农产品来自某特定地域,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地域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的特征:一是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因此有人说,在世界各国,没有哪部知识产权法律像专门的地理标志法或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这样贴近农民,鲜明地将涉农、涉牧等产品的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领域来保护;二是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自然地理因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三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用于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通过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的长期积淀和地区性产业价值的不断积累,当今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突显了两大功用:一是标示其所附产品的特殊地理来源;二是对该产品具有的地缘性品质或信誉的表彰。尤其后者是区别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其他商品标志的根本所在。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构成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当今“已经签署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最具影响力的协定”,作为该协定中与商标并立的七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地理标志的独立性是显而易见的。从历史渊源上看,地理标志在产生之初确实是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具有来源指示意义的概念混合在一起的,因为这些标志的首要内涵便是标示商品的来源。但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地理标志与单纯的指示性标记相分离,并发展出其独特的属性———商品品质信誉等特征与特定地缘之间的联结性。特定的地理来源、产品的特定品质或信誉、品质信誉特征与产品地理来源之间的联系,是构成地理标志的三个要素。对消费者来说,地理标志最重要的功能是产品质量、声誉的证明书,他们关心的主要是产品是否原产于该地区,而不是该地区某个具体生产者,尽管有时候每个具体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地理标志的法律语境中,其在来源显著性上的指向已“异化”为一个特定地区的共同群体。该地区生产者的共同劳动或该地区独有的自然人文因素使得地理标志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从而具有了区别上的显著性。地理标志指向的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区别的群体共同作为这一标志的“主体”,从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方式的出现提供了理论基础。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商标法保护模式抑或专门法保护模式,都在为地名进行商标注册时非常谨慎,生怕那些表示特定产品或服务特征的地理标识,因某些经营者注册为普通商标而影响其他经营者的使用,都抱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心态,确保那些标识产地的描述性词汇能够为所有的经营者所自由使用。但是,地理标志所具有的标示属性却是与商标的基本功能相符合的,加之商标具有的一定的品质保证作用,地理标志与商标法保护对象之间的联系就构成了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的基础,也使得传统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其保护体系具有了相当的合理性。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而且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强国富民之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农耕大国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区划多样,具有悠久的农业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将使我国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存在的经营分散、生产规模小、产品质量低、机械化标准化生产难以推广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发展。从数量上看,我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仅占商标注册总量的8%左右,与农业人口占60%以上的比例相比,严重失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状况与农业资源的占有相比,还有较大差距。2004年我国农产品贸易首次出现逆差,进口额为280.3亿美元,出口额为233.9亿美元,贸易逆差46.4亿美元。粮食出口大幅度下降而进口增长,棉花、食用油进口也在增长,畜产品的贸易逆差扩大。可见我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贸易环境越来越复杂,国际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为了积极应对严峻的形势,我国于加入WTO之初就依照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确立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并通过商标立法的不断完善加以巩固。就世界范围的立法现状而言,成熟的商标法体系既保护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又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形式吸收了其浓厚的“公法”色彩,更有利于其国际注册保护与普通商标的协调。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起步较晚的国家。地理标志本不属于一个“古已有之”的概念,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的研究还任重而道远。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有商标法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定还较笼统,缺乏对地理标志的专门规定,商标法保护体系与质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不协调,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不仅冲突严重,而且还面临着严重的通用化威胁。因此,应结合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现状,构建一个以商标法保护为基础、具体部门之间监管体制相互协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优势品牌为依托,高起点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和产业利益保护,是最终满足我国自我利益的优选之路。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法律完善和机制协调的基础上,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中鼓励各方主体参与,完善各层次的保护策略,充分发挥各地政府和农户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作用,是推动立法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发展的有效举措。1.宏观层次的政府保护(1)政府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定位。从长远看,通过行业协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保护,比政府更有优势,因为行业协会属于自律组织,更了解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和运作机制,也更符合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但我国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还处于起步、完善阶段,行业协会和地理标志类农产品市场的自律机制还未发育完全,政府监管必不可少,甚至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政府相关机构要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对自身的职能角色进行正确定位,一是将培育规范的行业自治组织作为完善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机制的目标之一,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要避免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强化保护演变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出现,规范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公权力介入的行为。(2)各级政府要加强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化建设。一是对本区域的优势农产品进行调研,依据现有法律积极申请注册,切实保护已有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资源;二是在取得注册申请后,继续严格推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监控和标准化生产。在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前提下,防止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过度消费、不合理的扩张审批,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通用化。(3)各级政府要制定和推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帮扶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尚属弱质产业,农户经营规模小而松散,产业附加值低,普通农户商标保护意识较差。对此,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一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帮扶措施,促进农户树立并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同时扶植和培育优势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二是要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生产者的主体作用,推行相应的激励政策,运用激励和引导手段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将商标保护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发展相结合,进一步推行“龙头企业+农户+商标(地理标志)”的产业模式,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品牌建设中的作用,将“政府资源(地理标志)、企业资源(商标)和农户资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化组合,形成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模式。如安徽省推行的“龙头企业+农户+地理标志+专营店”的六安茶叶产业化模式,实现了品质保障和经济效益“双赢”。六安市15家授权企业生产“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250吨,产值达12亿元,每公斤增值100元,全市12万茶农人均增收250元。2.微观层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是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直接参与者,应在相关政策的积极引导下,在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策略。(1)在农产品统一注册使用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框架下,注重自身品牌的培养,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优势资源服务于具体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积累,而非同业生产者之间对同一地理标志的消耗性使用,避免商标退化。以北京平谷对区内地理标志农产品“平谷桃”的保护为例,全区已拥有“碧霞”、“桃乡”、“桃花”、“金海湖”、“绿谷丰”等20多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与“平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组合使用,取得了相互促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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