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作者:宫宝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1-11-25 15:03:18 点击数:
导读: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含义及内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两项专有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将受…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含义及内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两项专有权:
 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依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布图设计的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所谓复制,依照《条例》的规定,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因此,复制权,是指布图设计的权利人对布图设计的一部或者全部进行复制的权利。
  所谓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其形式主要体现为进口、销售或者发行等商业行为。
  对于上述权利,权利人可以进行抵押,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例》对布图设计的权利归属一般原则,对职务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的权利主体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符合’谁创作谁受益’的原则。对职务创作的布图设计,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对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即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对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三、布图设计权的登记与保护期
  在布图设计权的取得上,各国立法例不同,有登记原则和自动产生原则。应当注意,登记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立法例,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采用登记制度。有适用登记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的国家,如美国;也有采用自然取得的国家,如英国。而且,无论华盛顿条约,还是TRIPs协议,都没有将登记作为唯一取得布图设计权的条件。
  1、采用登记制的国家:
  (1)美国。向版权局登记。符号:M。保护期为,自登记之日或商业利用之日的先发生日起十年。
  (2)欧洲。由各国确定,使用符号:T、[T];
  (3)德国。向专利局登记,适用《实用新型法》的审查程序。保护期十年,始于: 首次商业利用之日,其后两年内在专利局登记; 如果没有商业利用,以登记日为准,商业目的的利用除外。
  (4)日本。向通产省登记,保护期以登记日为准,不考虑商业利用日期。
  2、采用不登记的国家:
  权利自动产生,如英国、瑞典采取不登记制,保护期自完成日或商业使用之日起计算。
  3、我国的规定
  《条例》第8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由此可见,在布图设计权的取得上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取得制度。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例》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这说明,我国布图设计的登记制度只是进行形式审查的注册制度。这完全符合集成电路产业更新的模式,也顺应布图设计技术发展的特征。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如果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受到积极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合理的保护与适当的限制相结合,有助于协调好知识创新与知识推广的紧张关系。
  1、保护期限
  《条例》第12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这与TRIPs协议的最低限度保护期一致,高于华盛顿条约的8年最低保护期。
  2、合理使用--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美国在其1984年制定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明确地将反向工程规定为不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作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限制之一。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期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反向工程能有利于设计出功能相同而性能更优、尺寸更小、制造成本更低的半导体芯片。英特尔公司的法律顾问Jr .Thomas Dunlap 当年在国会作证时说,开发一种新芯片要花三至三年半的时间,用反向工程重新设计要花一至一年半的时间,而直接复制只需花三至五个月的时间;一个花四百万美元开发出来的芯片用反向工程重新设计要花一百万美元。
  从技术层面上看,直接复制与反向工程技术效果也不一样。直接复制制造集成电路在技术上没有创新而反向工程制造集成电路则往往在技术上会有创新。因此,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华盛顿条约也吸取了同样的规定,此规定在TRIPs协议中得确认(TRIPs第35条)。
  我国也采取同样的立场,《条例》第23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其中(1)、(2)项所述的,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布图设计的,是一种反向工程行为。为实施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同样不构成侵权。不过,实施反向工程,不能单单出于商业目的。第(3)项的规定,目的在维护独立创作人的利益,但是,《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独立创作人权利行使的范围大小,以及具体如何协调在先登记人与独立创作人的利益冲突。
  3、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经常用以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的一种限制,美国将此种限制称为’首次销售’(first sale),其意是含有知识产权产品首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对该产品的部分权利即告穷竭。’权利用尽’限制在《美国半导体芯片法》、《华盛顿条约》、TRIPs协议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同样得到实现。我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的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在理解’权利用尽’时,以下两点必须注意:
(1)权利用尽的只是其部分权利,而不是全部权利,其原则是排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该产品或物品再次利用的控制权,而不是剥夺权利人其他的专有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权利用尽不包括复制权。因此,未经布图设计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制造或者协助制造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片。(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用尽不适用于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的集成电路芯片。
  4、强制许可
  《条例》第25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5、善意使用
  《条例》第33条规定:’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由于布图设计是高技术产品,普通买主很难辨认购买物是否为侵权物。因此,出于维护布图设计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规定不知情买主的免责条款。但是,如果善意买主在知情后想继续商业性地利用购买之物,则应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五、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救济
  1、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民事责任
  《条例》第30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依照TRIPs协议和专利法的规定,《条例》第32条规定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纠纷的解决途径
  布图设计权纠纷的解决途径,除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之外,主要有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条例》第31条规定,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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