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1-6-4 11:36:24 点击数:
导读: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极为广泛。电脑资料的搜集、存贮、取用涉及隐私权;资料的传送与电信法息息相关;硬件的保护涉及专利法;软件的抄袭又与著作权法大有关系。电脑的买卖、租赁及软件的开发等涉猎的范围…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极为广泛。电脑资料的搜集、存贮、取用涉及隐私权;资料的传送与电信法息息相关;硬件的保护涉及专利法;软件的抄袭又与著作权法大有关系。电脑的买卖、租赁及软件的开发等涉猎的范围更广,它与税法、合同法、损害赔偿法等均有很深的关系;此外,还有电脑病毒、电脑犯罪涉及刑法和行政法的管制等。

计算机软件盗版、无授权复制等,引起的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为电脑软件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国在此领域探索取舍,逐渐形成版权(著作权)保护为主流的情形。

随着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软件侵权更加猖獗,版权保护的特点在于保护软件作品的表达,而不及软件作品的思想,所以在某些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作为一种最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专利法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及功能,即保护计算机软件处理问题的设计构成原理、算法模型、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当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其巨大的利益因素,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日渐被人们所清晰认识,保护其构想与思路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于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也就水到渠成了,于是专利保护逐渐获得认同。在国际上出现了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之争。欧盟认同可以将软件与相关设备结合起来共同获得专利保护,但是不会对软件进行单独的专利保护。但目前中国专利法中对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和硬件或者工程结合起来的计算机软件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至少要在专利撰写文件中体现这种结合性。此外,合同法、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方式也各自发挥作用保护着计算机软件。

就目前颇具争议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来说,它们都不可避免地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使得保护无法达到周全,无论哪种方式都不能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其他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分别体现在不同法律中,从某一角度保护着软件,实际操作起来还有不便。纵观历史,软件是出现在专利与版权等制度之后的新生事物,版权保护还是专利保护都是取现成之物为其所用,不是自始为之量身定做的。为了克服以上两种主要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未来可以进行专门的软件立法,由一部法律涵盖版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精神,使保护更加具体完整且便于操作。基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以进行专门的计算机软件立法,形成一个综合的体系,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提供更全面的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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