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之法理分析

作者:张元星 来源:法学在线 发布时间:2011-11-23 15:53:04 点击数:
导读:在信息时代背景之下,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加之信息化与网络化交织,其问题愈发复杂。近年来,随着计算…

     在信息时代背景之下,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加之信息化与网络化交织,其问题愈发复杂。近年来,随着计算机软件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也日益突出和尖锐,围绕其中的法律纠葛与利益较量纷繁复杂,社会争论相当激烈。
  
    一、 问题之由来
    名噪一时的微软诉亚都案使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在社会上沸沸扬扬地传开。其实,这并非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的第一案,早在1997年,广州雅芳公司被诉侵权一案就已经涉及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此问题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也曾提起过,只不过在最终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显反映出来。
  
     二、 问题之意义
    什么是软件最终用户?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究竟意味着什么?
    所谓软件最终用户,是指购买软件后仅限本人使用,不再复制成商品继续出售的用户。这里的用户应该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为了论述的集中与方便,本文只以个人为对象来阐述这一问题。
    所谓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用最通俗的例子来讲,就是盗版软件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以及正版软件的复制者和使用者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而在这一问题中,盗版软件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为敏感和尖锐。原因很简单,在当今中国,成千上万的个人购买和使用的正是盗版软件,尤其是那些计算机运行所必需但同时正版价格惊人的软件。法律对此持什么态度、如何规制,便成为千千万万中国人关心的话题。
  
     三、 法理分析
     面对这一敏感而棘手的问题,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法学研究者,我想都是不敢小觑的,任何草率的处理、虚妄的分析和评论都会引起不小的震荡。于是我们看到,微软诉亚都案最终被驳回(尽管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网上网下的争论铺天盖地。对此,很多学者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而在本文中,笔者则尝试从法理的角度来谈谈我粗浅的认识与思考。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理应享有著作权,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这种权利必定是有限度的,尤其是权利的行使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赋予著作权人以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其权利做出相应的限制。许多人强调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工具性、易复制等特点,主张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将其保护领域延伸到最终用户。我认为这是对绝对权利的迷信与盲从,从而忽视了权利所应受的限制及权利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我们坚持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的话,那么我们也必须坚持法律不应为权利人之权利而惩治最终用户。所谓最终用户,从字面上即知这是与权利行使相对的最后领域,连此最后领域都不放过,该权利岂不成了无限之权利? 
     其次,从法律的产生及合法性的角度来看,众所周知,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是规则性,而规则从来都是以一定时代一定地域之生活事实为基础的,这种生活事实意味着常例常规、常情常理。任何有违生活事实的规则都是没有生命力的,任何违背常情常理的法律注定是恶法。在当今中国,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国力不强,然而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尤其是某些特大软件企业,往往利用其垄断地位攫取高额利润,以天价向最终用户让渡其软件使用权。一方面是人们生活水平不高但又需要计算机软件,另一方面是软件高昂的价格;一方面是要尊重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却是无法有效落实……这其中巨大的紧张与深刻的矛盾本来就是违背常态的,如果法律以此非常态为基础,规定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应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对软件企业违背常态的赢利模式同时也是权利行使方式加以保护,却置中国的现实于不顾,那么其合法性何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盗版软件“存在即合理”,不认为千千万万的人在使用盗版软件就意味着使用盗版软件是合法和值得提倡的,相反,我也是力主打击盗版的。但是,打击盗版应该针对的是盗版软件的制作者和销售者,是为了杜绝盗版软件的制作与销售,而绝不应当拿盗版软件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即最终用户)开刀!否则,法律便是恶法。
    第三,从法律的目的及作用来看,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打理人世生活,维持人间秩序,服务人生,造福人类。任何与此目的相违背的法律都是恶法。试想,如果法律规定盗版软件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千千万万的个人将成为潜在的被告,从而牵涉出无尽的纠纷,社会必因此而不得安宁:轻则人心惶惶,社会正常秩序被打乱;重则社会动荡,法律之权威荡然无存!如果法律最终沦落到如此地步,我们还高呼依法治国做什么?
    第四,从法律之理念来看,公平正义永远都是法律追求的至高目标。将软件保护之领域延伸到最终用户,尤其是千千万万的个人,表面上显得很公平——维护了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实际上却是在以牺牲千千万万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个人的利益为代价!以某些特大软件企业为例,他们凭借技术优势垄断市场,从而以高价“宰割”消费者,获取暴利。在这里,强势与弱势之对立昭然若揭,公平正义从何谈起?就现实而言,几块钱的盗版软件相对于几千元的正版软件,暂且不论盗版的非法性,单从价格悬殊来看,我们能品出什么?尽管盗版软件相对于正版软件来说几乎意味着零成本,因为前者不需要投入任何智力创作(解密似乎是例外),但是某些正版软件的天价与大众的可承受心理相比,差距也太离谱了吧!当然,我绝不鼓吹盗版有理,但我反对某些软件的暴利,坚决呼吁真正的公平正义!在某些强势软件企业置社会公平于不顾之时,如果法律反而通过惩治最终用户来实现所谓的对权利人的公平的话,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可天下之大悲啊!
    行文至此,我觉得该说的似乎都说了,尽管我只是无名之辈,但我也有自己的思考与体认,有权说出自己的想法。但为了不致引起误解,还是有必要再次申明一些观点:
    其一,知识产权绝对应该保护,尤其在当今中国;软件产业绝对应该大力发展,尤其在当今中国;盗版绝对应该打击,尤其在当今中国;
    其二,我绝不主张“存在即合理”,绝不认为千千万万的人使用盗版软件就意味着使用盗版软件是合法合理的,而只是说打击盗版、保护软件权利人的权利不应从最终用户入手。而且,最终解决办法也绝不是打击盗版就能了事的,如果正版软件不能以合理的代价让用户接受,那么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
    其三,本文提到的最终用户仅限个人,其对软件的使用只限于合理的范围内,绝不用于商业之目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我认为法律应该更多的关注每个弱小的个人的利益,进而关注整个社会的利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以服务平常人和社会大众之生活、安定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为最大目标,从而求得各种利益之协调、社会之稳定与发展、人世生活之幸福。在此,祈愿最终用户免受无端之责,祈愿法律永远主持公正,祈愿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成长、蒸蒸日上,为国为民造福!
 

上一篇: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 下一篇: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