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人权,不容践踏

作者:王科峰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2-9 15:42:55 点击数:
导读:一、并非天下奇闻:律师在人民法院被打据网络媒体报道,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柳委托,指派律师文永泉、刘桂英为其为其涉嫌诈骗一案辩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原定于2011年1月24日上午9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

一、并非天下奇闻:律师在人民法院被打

据网络媒体报道,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柳委托,指派律师文永泉、刘桂英为其为其涉嫌诈骗一案辩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原定于2011124日上午9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直到11时许法院才开庭。当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二辩护律师和有其他旁听律师、实习律师共八人准备进入法庭时,法警阻拦,不让其他6人进入法庭旁听。双方引起争执,法警要求出示证件。法警队队长闻讯赶来,出口国骂律师是他妈个X”,并对辩护律师文永权殴打。其余律师阻止,数名法警围上来对几名律师殴打。接着该院刑庭庭长介入,先收掉文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又引起双方索证纠纷。一名法警怀疑准备旁听的女律师荣敬朋对殴打事件进行录像,就对其进行殴打并抢夺其手机。该女律师已经有了两个月的身孕。在法警得到了告知的情况下也没有停手,有引起数名法警围殴。后来法院锁上大门,公然限制数名律师的人身自由,男法警并欲对女律师搜身。还有另一辩护律师刘桂英也受到殴打、惊吓,最后导致该女律师流产。事件一波三折,步步升级,造成严重后果。

看到这则消息时,笔者对被殴打的律师深感同情,眼泪情不自禁,夺眶而出,同时也无法抑制内心的怒火。这种令人发指、痛彻心扉的野蛮暴力事件竟然发生在公民心中神圣的殿堂——法院!这种藐视法律、践踏人权的行为竟然是由人民的司法卫士——法警所为!试问,作为律师的公民人权何在?尊严何在?以守护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为天职的法院,如何面对赋予你权力的公民?

二、谁是最大的受害者

笔者想起20104月发生一起同样的法警殴打律师事件,盛廷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宋玉成律师在黑龙江高院遭法警殴打和扣押。律师人身权利及其他执业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可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追求法治、追求司法文明、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国度,为什么却屡屡发生着人权践踏事件?

当律师人身在法院这个地点,在工作时间,受到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攻击和伤害时,其受害者不仅是律师个体,笔者认为最大的受害者是中国的法律、中国的公众!因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和肇事者身份三者结合,给社会传递出的信息是,执法犯法。它既败坏了体现正义与善良的法律,又侵害了为公民个体维权的辩护人、代理人。试想,把屏障打倒了,最后受到冲击、受害的必是每一个个体当事人!律师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呢?司法实践中,法院方面和律师的个人冲突之后,往往会找律师所辩护的被告人或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清算,对当事人、委托人施压、胁迫,要求站在法院一边替法院说话、作证,如不配合,则进行司法报复,裁判对案件当事人不利。本事件就发生了这样的一幕。据被告人杨柳母亲说,一名法官找到她,很生气地表示:本来这件案子是想让检方撤诉的,但现在要判杨柳20年以上。这样一来,法院将律师作用置于死地,当事人方回得出结论,请律师还不如不请。长此以往,律师制度生存的根基就会遭到严重破坏。

在文明社会,法院是实现正义的最后堡垒,是解决纠纷的地方。现在个别法院却成为暴力的发生地、纠纷的来源地,这不再是污染水的问题,而是污染水源甚至杜绝水源的问题显然,律师人身遭到法院工作人员攻击的事件恶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之路在何方

人有人的尊严。律师应该和其他所有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权,律师职业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而现实是律师连最基本的人格尊严都无法保证。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Prof Alan Dershowiz)曾说过: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普通人很难理解法律,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因此,律师是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和争取者,是正义的追求者。律师职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职业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律师的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和律师身份独有的权利。其中公民权利中的人身权利保障是律师进行执业的基本前提。如果律师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这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参与诉讼权利从何谈起?又由谁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只有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才敢于去当律师,去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斗争。而法警恶意攻击律师的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律师职业群体。

一直以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总是很敏感、很微妙,律师为当事人合法利益作出的努力时常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同。许多公、检、法等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排斥乃至于刁难,包括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是屡见不鲜的。为什么法官和律师不能进行心灵的交流和沟通?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和律师不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去达成职业伦理共识,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呢?笔者认为,中国的律师长期处于被压制和歧视的状态,甚至存在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误解,把他们作为犯罪的帮凶。而实际上,律师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如果没有了律师职业,当事人将回归到以前以卵击石的境况,当事人的弱小根本无法对抗庞大的公权力。而唯有律师,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其合法利益最大化,才是当事人人权的最好卫士。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律师评价法官制度,让律师影响,甚至左右法官的进退升迁。

最近几年我国进行了数项司法改革,但每次改革都没有触动那些应该改革的地方,中国司法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其实,律师制度应该是司法改革真正的重点。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的重要部分,而律师制度建设一直处于缺陷状态。一直以来,《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时刻威胁着律师的执业权益,现在又出了一个更可怕和致命的——来自法院的无需任何法律程序的人身攻击。更让人愤然的是,对一个已经怀孕的律师经下此毒手,我们宣扬的人权在哪里?以人为本在哪里?司法人性化体现在哪里?难道律师连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都不具有吗?难道律师的权利就可以任意侵犯,不需任何保护的吗?如此下去,法治不再是法治,而是完完全全的人治,律师行业不断萎缩。没有了律师职业群体,中国的法治不可能建立起来,中国的和谐社会不可能形成。

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放眼律师制度,以律师制度重新建构为抓手,重新配置人权与司法权,促使所有法律职业者权力分享,责任共担。对律师的人权和执业权进行重置和再分配,大兴律师人权,带动民权昌兴,制约公权,尤其是制约警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刑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请从维护律师(公民)人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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