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1-17 15:55:30 点击数:
导读:新年伊始,为全面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要求,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报记者就刑事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把矛盾化…

    新年伊始,为全面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要求,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报记者就刑事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把矛盾化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人民法院报:您多次提出过我们现在刑事政策的本质就是化解社会矛盾。那么说,在刑事审判中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是否意味着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

  

  张军: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明确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也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激变产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创新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课题,也是刑事审判工作应当树立的指导思想。
  刑事审判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我们过去一直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做。现在我们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加以阐释,深入研究,并将其上升为指导思想,就是要在当前或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让广大刑事法官在真正理解、深化认识的基础上,更加积极、主动、创新地去做好,从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从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上,把矛盾化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组成部分,自觉融为一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不依法严惩,违背立法精神、党的刑事政策,老百姓也不答应,既有矛盾不能化解,还会引发新的不满,形成新的社会冲突;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正确处理的最高标准、最佳境界就是被告人认罪,受到应有惩罚,被害人谅解,秩序得到恢复,矛盾化解于无形。因此,新时期高水平的法官,一定要牢记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也应当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报:为什么说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标本兼治之举?

   

  张军:打防并举、宽严相济,强调的是在充分发挥刑罚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理性认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强调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切实重视源头预防。只有通过综合治理,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治理犯罪,只有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才能实现标本兼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本质就是化解矛盾。打防并举、宽严相济,不仅通过严打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强调依法从宽,使罪犯及其亲朋受到政策感召、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既达到了教育预防的效果,又分化瓦解了犯罪,用心化解和疏导了矛盾,这才是标本兼治。
  当前政法工作正面临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特殊时期的严峻考验。如果我们不能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对刑事犯罪仍过于倚重惩办、从严的一面,重打击而轻预防、重惩治而轻矛盾化解、重治标而轻治本,势必难以有效治理犯罪,实现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实践表明,采取科学的、综合的、更加注重治本的犯罪治理方略,切实落实宽严相济、注重矛盾化解的社会政策,符合我们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犯罪的实际,是完全必要、切实可行的。

  

  多措并举 开展刑事审判矛盾化解工作

   

  人民法院报:如何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把刑事审判社会矛盾化解操作好、贯彻实施好?
    

  张军: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要切实解决好、开展好刑事审判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的力度。

  第一,要充分理解、创造性地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2月份制定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什么对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为什么对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对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犯罪分子怎样综合考量、作出符合立法本意和意见要求、特别是符合当前形势、个案实际的恰当裁判,等等。要对意见正确执行,了解、理解意见的具体规范是其前提。
  第二,要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化解矛盾的功能作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必须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要求更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人民法官不带着深厚的司法为民的感情去做是很难成功开展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绝不只是一句口号,要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扎扎实实去做,为人民的根本利益去做。
  第三,要重视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意见40条对我国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做好刑事和解工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明确刑事和解的范围。具体案件能否进行和解工作,要从案件性质和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来进行综合衡量。
  第四,要坚持群众路线,做群众的贴心人。所有审判工作都要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更需要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刑事审判中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首先要认真听取诉讼参与方甚至一般公众的意见,然后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政策和案发实际做出恰当裁判,并把附民调解与刑事裁判的道理向群众讲清楚。要让群众理解我们的工作,参与我们的工作,他们才会帮助我们促成并最终接受我们在审判工作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第五,要从审判管理入手,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院、庭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度的奖惩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那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或者努力做了工作但未成功的法官要在考核上给予奖励,以激励更多的法官更加注重这项必须有更多投入才可能做出成效的工作;对于在审理时该做工作没有去做,而是审委会、上级法院要求做或上级法院做了且矛盾化解成功的,原审承办人员则要总结教训,予以改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把化解社会矛盾这一重要思想融入到整个刑事审判工作中,也要采取综合推进、全方位予以落实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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