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相关协议文本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来源: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16 21:30:20 点击数:
导读: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订并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
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订并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我会修订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配套规则和协议文本,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3、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4、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5、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6、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7、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 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七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第八条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第九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一)计算调查期间公司各期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获取现金能力,综合评价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偏离的,或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原因并进行调查。 (二)查阅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资料,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业务收入状况等因素,评价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是否合理。抽查大额应收账款,调查其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的风险。 取得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资料,了解大额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形成原因,分析其合理性、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的风险。 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账龄较长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三)查阅公司存货明细资料,结合生产循环特点,分析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余额、比例及变动是否合理。 实地查看存货,评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析比较公司存货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是否有账龄较长的存货,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第十条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会计机构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和相关合同、听取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调查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有,应要求管理层说明原因; (3)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4)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5)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关联方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关注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 (8)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第十一条 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 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比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计算公司非经常损益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对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的,应通过查阅相关事项法律文件、审批记录、账簿、凭证、合同等方法,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判断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三条 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 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近二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小组应通过咨询会计人员、查阅会议记录、取得公司管理层说明等方法,调查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履行审批程序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情况等。 三、会计政策稳健性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通过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等方法,了解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比例是否合理。 采用重新计算、分析等方法,考察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状况相符。 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冲销和转回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随意变更,金额是否异常,分析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十六条 调查公司投资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交谈,了解公司投资的决策程序、管理层对投资风险及其控制的态度,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采用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投资合同,查阅账簿、股权或债权投资凭证等方法,调查公司长短期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注公司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恰当。听取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关注影响子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方面,评价其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调查公司固定资产和折旧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公司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率的估计,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查阅账簿、实地查看等方法,考察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及状况。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重新计算。分析累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判断固定资产是否面临淘汰、更新、大修、技术升级等情况,并评价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程度。 关注公司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调查公司无形资产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公司无形资产的计价政策、摊销方法、摊销年限,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其合理性。 通过查阅投资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权属证明、账簿等方法,对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评价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关注投资方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对公司购买的无形资产,关注出售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无形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对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关注其确认时间和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注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当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带来未来经济效益时,关注公司是否已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十九条 调查公司收入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通过询问会计人员,查阅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收入等相关账簿,查阅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定单、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凭证、收款凭证、发票、增值税、关税等完税凭证、销售退回凭证等,了解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查公司是否虚计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了解公司收入构成,分析公司产品的价格、销量等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判断收入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或重大变动,并调查原因。关注公司销售模式对其收入确认的影响及是否存在异常。 第二十条 调查公司广告费、研发费用、利息费等费用项目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重要广告合同、付款凭证等,分析广告费的确认时间和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广告费的情况。 查阅账簿、凭证,询问相关业务人员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将研究费用资本化的不合理情况。 通过查阅资本支出凭证、利息支出凭证、开工证明等资料,现场查看固定资产购建情况,重新计算利息费用等方法,调查公司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通过查阅借款合同、资金使用合同、利息支出凭证,重新计算等方法,调查公司利息费用是否真实、完整,关注逾期借款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资金使用费等,评价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费用负担较重的风险以及有关利息费用支付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允性。 第二十一条 调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结合公司投资会计政策稳健性的调查情况,了解公司与其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调查公司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变动是否合理、公司与其子公司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及不一致时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尽职调查所涵盖期间内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动,评价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抵销的内容和结果是否准确。 第二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 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经营性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方法,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业务中的地位。 通过询问管理层,结合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等情况,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调查公司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判断其采用该种模式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最近二年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调查公司实现目标和计划的主要措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搜集比较行业及市场数据等方法,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关注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 与公司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计算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评价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询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顾问,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评价公司的研发能力。 第三节 公司治理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件,了解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查阅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并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信息,核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3)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4)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 (5)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相关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6)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 (7)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取得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八条 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 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公司管理层,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九条 调查公司的独立性。 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通过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了解上述人员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地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说明,关注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与管理层交谈,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和重要合同,重点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决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取得管理层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二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查阅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凭证、公司股东名册等,确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与管理层、人事部门负责人交谈,了解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锁定情况,最近二年上述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3)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4)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 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年度检验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二年。 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不足二年的,应查阅公司整体变更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判断公司整体变更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调查公司变更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调查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调查公司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确认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情况。 查阅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公司属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的函。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司最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性文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档案,向税务部门等查询,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七条 调查公司最近二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查阅公司设立及最近二年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东股权凭证,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对公司最近二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第三十八条 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与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核实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四十条 调查公司的重大债务。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谈,查阅相关合同、董事会决议,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等,调查公司债务状况,重点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 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关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 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二条 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询问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取得公司有关书面声明等,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询问公司管理层,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取得管理层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及其影响的书面声明。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在尽职调查报告扉页,财务会计调查人员应声明: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事项调查人员应声明: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的法律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行业分析师应声明: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和技术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声明: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事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公司对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六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 2、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治理情况; 4、公司规范经营情况; 5、公司的法律风险; 6、公司的财务风险; 7、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8、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十八条 除诸如有关公司基本情况等介绍性内容外,尽职调查报告应避免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其他材料的有关内容重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附件2: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主办券商向协会推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目录是对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主办券商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如部分目录对所推荐的公司不适用,主办券商可不提供相关文件,但应向协会作出书面说明。协会可视实际需要,要求主办券商提供有关补充文件。 第四条 备案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五条 备案文件一经受理,非经协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如需撤回,主办券商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主办券商、公司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注册会计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主办券商、公司全体董事、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各自相关责任人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备案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备案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备案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推荐××公司股份挂牌备案文件“字样并标明主办券商名称。 第十条 备案文件的扉页应标明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十二条 报送的书面备案文件应为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可为复印件。 第十三条 如备案文件中包括因挂牌程序而尚待确定之事项,主办券商可于上述事项确定时向协会报送补充文件。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的,协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附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目录 附件: 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1-1-1附录一:公司章程 1-1-2附录二:审计报告 1-1-3附录三:法律意见书(如有) 1-1-4附录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1-2推荐报告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股份报价转让申请文件
2-1公司及其股东对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 2-2公司向主办券商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的文件 2-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2-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情况 2-7主办券商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 第三章 其他相关文件
3-1尽职调查报告 3-1-1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3-2内核意见 3-2-1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2-2内核会议记录 3-2-3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3主办券商推荐备案内部核查表 3-4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5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3-6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3-7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3-8主办券商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附件3: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目录 释义: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解释。 一、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批准试点和推荐备案情况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情况; (二)主办券商推荐及协会备案情况。 四、股份挂牌情况 (一)股份代码、股份简称、挂牌日期; (二)公司股份总额及分批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时间和数量;挂牌时有可报价转让股份的,以表格形式按持股数量顺序列示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本次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数量、质押或冻结等转让受限的情况。 五、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住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息披露负责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二)历史沿革:公司设立情况、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包括设立时及股本变化时的出资形式、验资情况、工商变更登记情况等; (三)主要股东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等; (四)员工情况:员工人数、专业结构、教育程度、年龄分布等; (五)组织结构: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披露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合营企业,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 (六)内部组织结构:以结构图形式披露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等。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主要业务经历、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现任职务及任期等; (二)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以及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七、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一)业务情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经营模式;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 (三)所处行业基本情况: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行业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特征等; (四)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五)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名称、取得方式和时间、权属和使用情况、存在纠纷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和剩余保护期限等; (六)核心技术来源和取得方式、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核心技术所有权情况及其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等; (七)研究开发情况: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人员情况、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 (八)前五名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单一采购额或销售额超过当期采购总额或销售总额50%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名称、采购或销售金额及比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 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一)未来二年内的发展计划:发展战略、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产品开发计划、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等; (二)可能对其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管理、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和政策性风险,以及公司相应的风险对策或措施。 九、公司治理 (一)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说明: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意见;关于上述机构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说明;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实际运作中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二)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 (三)同业竞争情况: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情况;如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最近二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五)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 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二年的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需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说明合并范围,并同时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还应披露相关事项的会计报表附注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最近二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履行审批程序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情况等; (二)最近二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三)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变动趋势及原因,主要费用情况,重大投资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适用的各项税率及享受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最近一年末财务报表中主要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净值、账龄;主要存货类别、期末余额、净值;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净额及折旧方法;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及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最近一年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主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计提情况; (五)最近一年末重大债项;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六)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对关联方交易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未结算余额及比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价格是否公允;最近二年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最近二年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余额占公司应收款项余额的比例、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余额占公司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存在大额销售退回情况;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对关联方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意见; (八)需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股利分配政策和最近二年分配情况; (十)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财务指标; (十一)管理层对公司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的分析:依据最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的变动趋势及原因。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应包括非财务因素。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如有);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五)其他(如有)。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开展报价转让业务承诺如下: 第一条 内部管理: (一)按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设置专门的报价转让业务机构,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由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负责日常的报价转让业务管理。 (二)报价转让业务专职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报价转让业务专职人员均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要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具备符合报价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四)建立健全本公司的报价转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严格执行。 (五)制定完备的自然人投资者委托监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只接受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买卖委托。 (六)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本公司及所推荐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与协会、挂牌公司之间联系通畅。 (七)不利用所推荐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八)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及协会要求,分别与所推荐挂牌公司、投资者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九)在开展报价转让业务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未作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协会,并根据协会要求进行处理。 (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费用。 第二条 推荐挂牌: (一)按照《试点办法》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推荐标准,认真履行推荐程序,向协会推荐符合规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报价,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按照《推荐挂牌规则》规定为每一家拟推荐挂牌公司设立项目小组,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人员。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将项目小组成员名单、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报协会备案。 (三)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拟推荐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对拟推荐挂牌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五)按照《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设立推荐挂牌内核机构,制定内核机构工作制度。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内核机构成员名单、简历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协会备案并进行披露。 (六)严格要求内核机构按照《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对拟推荐挂牌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内核意见;严格要求并保障内核会议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七)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保证全部备案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按照规定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 (九)按照规定办理所推荐挂牌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信息披露督导: (一)依据《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必要时采取专项调查等措施。 (三)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网站发布所推荐挂牌公司相关信息。 (四)依据《试点办法》规定,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暂停转让、恢复转让,做好所推荐挂牌公司股份的终止挂牌报价工作。 第四条 代理投资者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在代理投资者报价转让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向其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 对不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与其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前,告知其只能买卖其所持股份的挂牌公司股份,不得买卖其持股公司外其他挂牌公司股份。 (二)保证做好在营业场所为投资者揭示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的服务。 (三)不欺骗或误导投资者,不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及人员等业务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接受自然人投资者委托前,将投资者信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股份结算信息库中投资者信息进行匹配。匹配不符的,不接受该自然人投资者的买卖委托。 第五条 投资者风险提示: (一)投资者开户前,向其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和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的内容,提醒投资者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客观存在的风险,确认其已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二)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三)依据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对投资者股份转让时出现的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其他: (一)积极配合协会对本公司各项工作的检查、核查,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认真执行协会的整改要求。 (二)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三)做好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维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并对此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重要提示 1、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存在很大差别,在参与报价转让业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 2、报价转让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报价转让业务中的挂牌公司并非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而是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4、非上市公司只需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经主办券商推荐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即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5、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其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6、挂牌公司股份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份报价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股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份。 二、风险揭示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股份报价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存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成交的可能性。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4、信用风险:报价转让业务不实行担保交收,可能因其交易对手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交收。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全部投资风险。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理解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资者(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甲方已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乙方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提供报价转让所需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第二章 开立账户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报价转让,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试点办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后,为甲方开立股份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股份账户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开户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到乙方选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前,必须设置报价密码,报价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报价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乙方提供()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报价。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报价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乙方认为甲方的报价委托有虚假报价或操纵报价可能的,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股挂牌公司的股份。 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报价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个报价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报价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成交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将最新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在营业场所及时揭示。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更正,甲方拒不更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若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报价转让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报价转让委托协议的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报价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办理报价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应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委托事项或终止委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遗失股份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报价转让业务不实行担保交收,甲方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在报价系统中得到确认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证券公司 股份账户卡号: 营业部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盖章) 通讯地址: 代理人姓名: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7: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附件: 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总股本 甲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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