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判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效力

作者:樊涛 来源:民商网 发布时间:2011-1-5 15:38:24 点击数:
导读:一、首先要注意商法的特点1、团体法和个人法的变动统一,民法商法的变动统一.。大家知道民法属于个人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牺牲团体利益。与此相反,商法作为团体法,保护团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公司法作为商法,肯…

一、首先要注意商法的特点

1、团体法和个人法的变动统一,民法商法的变动统一.。大家知道民法属于个人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牺牲团体利益。与此相反,商法作为团体法,保护团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公司法作为商法,肯定是团体法,所以说公司法整体来讲保护公司的利益,在某种情况下牺牲股东个人利益。我不否认公司法当中也存在着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这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法,总的来讲还是要适用于合同法。

2、组织合同和交易合同的辩证统一。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一般属于短期的偶然的交易,我们称之为交易合同,但是我认为在公司法存在组织合同,组织合同谁定的呢?公司的成员股东和公司之间,无形存在组织合同,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这是交易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两个合同,一是组织合同,二是交易合同。股东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或者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我认为首先违反了组织合同,片面追求个人利益,可能把公司的利益没有尊重。如果股东这样做了,违反了组织合同,但是我们公司法也没有提供这样的救济方式,因为合同法救济方式无效、可撤消、待定只能适用于交易合同没法适用于组织合同。评判时必须做一个区分,什么是组织合同,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合同法,不能简单看成是一个合同,如果简单看成一个合同,或者牺牲公司利益或者牺牲交易安全。

其次, 判断标准强调公司利益,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辩证统一。股权外部转让合同存在两个利的冲突,一是公司本身的利益,二是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当两个利益冲突的时候怎么样平衡呢?首先要保护公司利益,优先购买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属于法的先卖权,可以对抗一切,你作为受让人应当了解公司法,和公司的股东签订了合同,所以说你的利益应当让位于公司法之后。第二适度保障交易安全,不能为了公司利益牺牲一切,毕竟公司的股东和第三人如果交易关系,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保障交易安全。

我个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区分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民事关系,什么是商事关系,什么是属于公司法关系,什么是合同法关系,今天下午很多专家都谈到了必须什么情况下适用于民法、商法、合同法,对股权转让效力可以做区分,转让合同对公司无效,无效属于相对无效,叫授权第三人规范,股东擅自把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不是对公司无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旦行使撤销权,股东和受让人合同也无效,撤销权改为无效,叫相对无效可能更合理一点,兼顾了交易安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合同是有效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其他股东不同意,叫合同理论不能,终止合同,根据双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于商法,如果商法简单适为民法特别法有一种危害,就形成了用民法的思维方式审商事案子。我认为民法只能给商法提供交易的规则,民法不可能给商法提供企业法、组织法,所以说,如果用民法的思维设立商事案子,或者找不到法律依据,或者结果是错的。

有个启示,我们审理商事案子,特别是公司合伙案子,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动不动用合同法和民法,我感觉是有问题的,合同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处理具有对立关系,双方的利害关系是冲突的,有些合同发起人协议,合伙合同是属于双方关系是一致的,这是共同行为,所以说你用合同法调整短期的双方具有利害冲突的规则,适用于长期利害关系是一致的,显然是有问题的,我建议碰到这样的案子,首先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不完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修改,什么时候适用合同法,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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