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性质之别

作者:陈旅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0-9-7 10:58:28 点击数:
导读:日常生活交易中,我们经常会碰见给付定金的时候,很多人会把“定金”的“定”写成这个“订”,可要知道他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却差之千里。到底它们有什么区别呢?第一,所谓定金…

      日常生活交易中,我们经常会碰见给付定金的时候,很多人会把“定金”的“定”写成这个“订”,可要知道他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却差之千里。到底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极少),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第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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