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著作权行政执法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作者:北京律协 来源:首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7-24 16:08:42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5月29日在市律协新楼三层第二会议室举行研讨会,就《著作权法》的修改及著作权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研讨。会议邀请了国家版权局正局级巡视员许超先生到现场与大家一同研讨,著…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5月29日在市律协新楼三层第二会议室举行研讨会,就《著作权法》的修改及著作权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研讨。会议邀请了国家版权局正局级巡视员许超先生到现场与大家一同研讨,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调研员及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等相关委员会的律师50余人参与研讨。
许超先生重点就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有关情况及著作权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介绍。
1、《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
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再次修改后,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之所以对该条进行修改,是因为该条在现实中遇到了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院是否应该对没有正式出版的作品进行司法保护。美国甚至就本条规定向WTO提起了诉讼。美国人提出,依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没有经过政府审查的电影等作品是不能在中国出版、传播的,这会导致没能进入中国的美国电影等作品得不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对中国法院来说,如果一部没有经过政府审查的电影在中国被网站等盗版,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应该给予司法保护?这在不同的省份有不同判决。因此,尽管中国政府的解释是,该条是指内容淫秽的作品不能不受本法保护,并且中国政府在“扫黄打非”中会打击非法出版和盗版行为,但WTO专家组还是认为,该条规定会对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作品造成司法救济上的障碍,中国政府的行政保护不能代替权利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对该条作了修订。
2、《著作权法》其它有关问题
(1)《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问题。
(2)《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比如杂技,如何保护,再深一步探讨,体育比赛当中的花样滑冰要不要保护等。
(3)广播权问题。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规定广播权仅限于无线广播,排除了有线广播,这和《伯尔尼公约》是一致的但现在中央台的广播除一套等少数节目外,绝大多数是有线广播,是不是有线广播就不侵权?
(4)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了八种情况,过于复杂,可以考虑部分合并。
(5)邻接权问题。其中表演者权规定的似乎太窄;在录音录像制品方面,什么是录像制品,交通摄像头拍摄的画面算不算?显然录像制品要求一定的创新性,是指“有连续画面的首次录制的不构成电影的作品”,交通摄像头拍下的画面不能算录像制品。
(6)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现在成立了5个集体管理组织,但会员较少,还有很多问题要逐步解决。比如会员大会怎么开,权利人如何参加。有的权利人一年也拿不了几个钱,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是不是可以由律师征集委托,集体代理?)
(7)侵权责任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侵权行为,且必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问题是何为“损害公共利益”很难界定,国家版权局数次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至今没有结果。这给地方执法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果以“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为认定损害公共利益的标准,则又过于宽泛了,几乎所有的盗版行为都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民事赔偿方面,认定作为赔偿标准的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都很难,实践中多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酌定,这是没办法的办法。应该继续研究,加以完善。在刑事处罚方面,这几年版权部门移交的案件不少,但真正被追究的很少,原因在于现行《刑法》不能满足需要。是否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刑事处罚?国外这样做的很多,但我国现在不行。
3、著作权行政执法问题
(1)法律依据。就是《著作权法》,之前是没有这方面的行政处罚的(不同于“扫黄打非”)。
(2)执法部门。现在是两级执法,中央层面是国家版权局,地方是省级版权部门,有的地方还做了合并,划归文化执法总队了。
(3)版权执法和工商部门及“扫黄打非”的关系。工商与版权执法基本没有交叉;公安部门与版权部门通常是配合关系;与文化管理部门是平行关系,不重叠。“扫黄打非”主要是从内容淫秽及非法出版物角度,也打盗版,但很少援用《著作权法》,版权执法主要依据就是《著作权法》。
(4)执法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4、最后,许超先生就何为“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专利之权利要求书是否有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等回答了律师们的提问,大家进行了研讨。
研讨会结束后,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建红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律师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许超先生到会与大家交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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