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挂靠企业的立场分析法律风险

作者:顾兰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10-3-19 10:59:18 点击数:
导读: 挂靠是指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管理费,实际上具有资质的企业对工程并不实际管理的行为。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被挂靠企业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挂靠是指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管理费,实际上具有资质的企业对工程并不实际管理的行为。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被挂靠企业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以下对于列明各种法律风险:

一、就工程的所产生的债务要承担责任。
  工程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被挂靠企业,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采购材料合同),如果施工人有意或者无意拖欠材料款,被材料商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因为合同的主体为被挂靠企业。

二、承担农民工因劳动、工伤争议的经济赔偿。
  挂靠人一般没有自己的专业队伍(如果有当然自己会成立公司),自行招聘工人,由于工人大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所以容易出现各种劳动事故或工伤事故。虽然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人工资及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约定只是相当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因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由于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须承担责任。如果挂靠人因工程原因,中途撤场,工人的工资没有落实,此时工人只能找被挂靠企业,法律人认可这些工人为被挂靠企业的工人,故而企业须向他们支付工资。再有,有些工伤事故,如果伤亡重大,包工头也会跑路,这时工伤赔偿也会由企业承担。

三、连带赔偿因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所产生的经济赔偿。
  工程挂靠,包工头对工程质量的把关不严格,或者对质量标准不熟悉,给建设工程造成质量事故,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方,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行政处罚。
  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挂靠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如果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被挂靠企业将会被行政处罚。可能有多数人会认为处罚的可能性不大,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会对建设领域进行监督,不能对此抱着侥幸心理。再有,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设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处罚的结果是被挂靠企业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这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等于是失去了发展的根本。

五、非法所得被没收。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因为某些纠纷被起诉至法院,将有可能出现管理费被没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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