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顾新兰 来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网 发布时间:2010-3-19 10:12:29 点击数:
导读:域名是指在网络中区别主机差别的惟一和通用的地址,其本身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确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域名在网络上区别使用人或其服务的标识功能与商标、商号的识别性功能相似,随着域名的广泛应…

   域名是指在网络中区别主机差别的惟一和通用的地址,其本身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确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域名在网络上区别使用人或其服务的标识功能与商标、商号的识别性功能相似,随着域名的广泛应用和与商标、商号产生使用机制的差异,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利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尤其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域名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雅虎夺回“YAHOO”中国域名案
    
雅虎公司从一家中国公司手中夺回了中国CN域名。
    
雅虎公司于20052月份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称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注册了域名“yahoo.net.cn”,该域名的识别部分“yahoo”与其注册“YAHOO”完全相同,其属于恶意抢注。雅虎公司要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此予以裁决,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而在随后的仲裁过程中,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就该投诉作出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日前正式作出裁决认为,雅虎公司的“Yahoo”系列标志早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作为商业标志。同时,“yahoo”才是该域名的核心部分,而普通的消费者或者网民,很容易将该域名同雅虎公司的商业标志混淆,因此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作出注销侵权域名,由雅虎公司使用该域名的裁决。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网络与信息时代,多数企业都通过建立自己的商业网站,有效获取外界信息、开展营销推广或电子商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专业从事商业网站运营的网络服务商占有一定比例,但无论是专业从事网络服务还是从事其他高新技术行业的,域名的商业保护均是同等重要和值得重视的。我国法律上更倾向于将网络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网络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忽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法律风险
    
如果域名注册人已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应当考虑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此时域名就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但是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信誉权受到保护。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无疑风险是巨大的。
    2
、忽视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的法律风险
    
企业可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防范他人将其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
实践中,有些公司为商业目的,大量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甚至是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而且注册后自己并不使用,也不准备使用,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此种行为无一例外,均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自己的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商号注册为网络域名,或者加强对不利于自己的网络域名注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3
、忽视防御性域名注册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可以先行注册域名而不使用,阻止他人恶意注册域名。
    
实践中,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导致被他人恶意抢注,而抢注的对象往往是承载着重要商业利益的商标、商号等,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域名登记,但在此之前已经造成了损害。
    
因此,应重视域名的防御性注册。
    4
、域名侵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网络域名纠纷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权利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只能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域名管理部门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管理部门对网络域名民事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人不能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同时,权利人可请求撤销域名登记,或者变更权利人,由自己使用该域名。

上一篇: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下一篇:2011年两岸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