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外资撤逃后可通过司法协助维护权益

作者:王峰 来源:司法部网站 发布时间:2009-1-8 21:27:34 点击数:
导读:近期,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6日,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张晓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当事方在遭遇外资撤逃…

   近期,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6日,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张晓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当事方在遭遇外资撤逃后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协助维护权益。

    2006年8月,国内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中间商联系,为当地一家独资土耳其面料公司生产了46483米涤纶布。2006年9月5日和8日,两个集装箱的面料先后从上海起运发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货款总价值达85993.55美元。土耳其的这家公司收到货物在支付42910美元后,余款却迟迟不付。公司张老板多次与土耳其的这家公司进行联系,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这家土耳其公司悄悄撤离了中国。

    2008年下半年,随着经济危机的影响,迟迟拿不到剩余货款便成了张老板的一块心病。2008年8月,张老板委托一名当地律师,出具了一份英文律师函,邮寄到了土耳其的这家公司。律师函详细论证了这家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厉正告,如果继续拖欠货款,绍兴公司将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将通过民事司法协助途径,向土耳其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这时,本来打算赖账的这家公司才感到事情不妙,发来电邮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双方的纠纷。

    “我国政府与土耳其政府早在1992年就签署《中土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第21条规定,缔约一方应根据协定规定的条件在其境内承认和执行缔约另一方的下列裁决:1、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2、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就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3、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也就意味着土耳其的这家公司克扣货款的行为也将在土耳其受到法律的制裁。”张晓鸣在分析这一案件时表示。

    “《指引》的出台是为了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张晓鸣说,“《指引》就是要规范正常的经济行为,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在张晓鸣看来,《指引》的出台有两个目的:一是解决利益受损方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一旦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比如,银行的贷款收不回,工商部门应收的税款收不回,供货商的货款拿不到等问题出现时,根据《指引》的规定,中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二是解决相关利益受损方应该怎么做的问题。

    张晓鸣对记者说,《指引》明确指出,根据案件具体性质、涉案国等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张晓鸣进一步解释说,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应中方的请求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我国已与61个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特别是加入了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在内的一批国际公约。这些国际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特别是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和追回犯罪资产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和民事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司法部作为上述所有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指定的中方中央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应国内相关当事方的请求,协助他们向相关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协调相关国家当局开展国际合作。”张晓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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