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的解释的一个观点

作者:张明楷 来源: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0-14 12:56:47 点击数:
导读:成文法的表述实际上只是为解释者提供了理解法律的基本线索,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经历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法条表述。只要成文法为不同的解释留下了余地,就必然会有多个解决方案。“法律思维不是完…

成文法的表述实际上只是为解释者提供了理解法律的基本线索,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经历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法条表述。只要成文法为不同的解释留下了余地,就必然会有多个解决方案。“法律思维不是完全以系统为中心,它更多的是以问题为中心。占据绝对优势的不是一个来自于系统中的形式的、逻辑推导(演绎),而是辩论的方法。事实上,绝大多数新的解释法律思维的学说认为法律思维是一个辩论性的,在正方和反方之间衡量的裁决理由模式。”“辩论是指,在一个多人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发展和权衡正理由和反理由,以获得一个决定。”“通过这些辩论交换,法官作为中立方可以作出一个理由充分的决定。”([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6页)。在有罪与无罪、重罪与轻重等问题上,立法机关与法官必然以妥协作为结局,尽管有人觉得不合理,也只能接受这种妥协。所以,哈贝马斯认为,“真理不是存在于孤立的个人心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对话之中。”“立法和司法都是沟通理性的体现,在立法中,人们就规范的证成进行理论讨论,而在司法中,人们则就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进行理论讨论。”(陈弘毅:《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三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第27页)。其实,成文法并不等同于法律规范,法院对成文法的适用,才使得法律规范获得明晰的形象。适用法律并不只是根据大小前提推导出结论,而是要构建使成文法变得更为精确的价值判断(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解释法律的人需要倾听各种不同的声音,适用法律的法官也必须斟酌各种不同的观点;律师必须就成文法作出使法官必须斟酌的价值判断。所以,律师们应当认识到,自己也是法律真实含义的发现者,是法律规范的构建者,是形成正确解释方案的一种重大力量。

上一篇:解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特点和不足 下一篇: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