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假的劣势?民间打假机构的优势?

作者:王峰 来源:华网 发布时间:2009-9-16 17:01:01 点击数:
导读:政府打假,是法律认可的打假的主要方式,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政府打假机构的地位,而且赋予这些机构明确的权力,使这些机构拥有打假的充分资源。毫无疑问,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政府都是打击假冒伪劣的主要…

政府打假,是法律认可的打假的主要方式,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政府打假机构的地位, 而且赋予这些机构明确的权力,使这些机构拥有打假的充分资源。毫无疑问,无论是法 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政府都是打击假冒伪劣的主要力量。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打假,不足以抑制和消除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足以实现法律之目的,这种现象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比比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打假不可谓不努力,但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仍然层出不穷,有些地方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政府打假存在缺陷,这是本质的问题。这些缺陷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打假存在着高昂的打假成本,制约政府打假行为。发现和调查违法行为,本身 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执法机构执法的费用和成本是由国家负担的,国家是否能够 负担打假所需要的执法机关人员和物质技术条件,不无疑问。

  第二,政府打假缺少利益激励机制,影响打假效率。政府执法机关打假,维护的是社 会公共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更多体现为执法机关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对政 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本身利益并无太大影响,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执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最大化实现法律目的之动力,加上诸种客观因素(例如,经费、人员 不足)的影响,执法机关的打假效率难免要打折扣。

  第三,政府打假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偏离法律目标。执法机关在履行其打假的法定 、职责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地方保护主义、执法部门自身利益、执 法人员可能受到贿赂等。我国一些地方假冒伪劣特别严重,与地方保护主义有着很大的关系。当执法部门的执法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会导致执法部门从自身利益 出发,影响执法的效率。假冒伪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执法机关争取更多的经费和更好的地位的诱因,这也影响执法部门打假的彻底性。至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 因可能受到诱惑而偏离执法的职责,现实经济生活中也非个别现象。

  政府打假的上述缺陷,可通过民间打假弥补。

  第一,民间打假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节约国家打假的成本。民间打假,不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人员和经费,可以减少政府打假的成本。当然,民间打假并非没有成本,只 是成本费用不需要国家负担,而是由民间自己负担。另外,民间打假是一笔丰富的社会资源,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或机构,都是潜在的打假者,如果利用得当,将会成为最有威慑力的打假资源,远比政府专门机构对制假者的监督和威慑力要大,对于这样一笔宝 贵的资源不加以充分利用,是最大的资源浪费。

  第二,民间存在着打假的天然动力机制。制售假货,直接侵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公共利 益,社会中每一个公民或机构都可能成为假货的直接受害者,因此,社会公众对制售假 货的违法行为具有天然的打击愿望。如果能将这种愿望,通过现实的一些激励机制发挥 出来,将比单纯依靠政府打假更有效率。

  第三,民间打假不易受到制约政府打假的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前述地方保护主义、 执法部门自身利益、执法人员所可能受到诱惑等影响政府打假的因素、对于民间打假基 本不会产生影响。作为民间打假的人员或机构,不会去考虑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也不 存在政府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基于自身利益所可能产生的偏离打假目标问题,民间打假 的利益与其打假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只有打假才可能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民间打假有助于提高政府打假的效率。民间打假不仅有可能弥补政府打假所存 在的缺陷,而且会促进政府打假提高效率。如果由政府垄断打假的权力,就会因缺少竞争和比较而使政府打假呈现低效率。民间打假的存在,将在一定程度使执法机构更认真 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提高打假的效率。

对于民间打假与政府的配合,民间打假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政府公权的私力补充,而现在,有人呼吁制裁或约束私人打假行为,这都是不利于中国大环境下打假的发展趋势,所以,相关的学者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讨论,以更好的约束民间打假,制裁民间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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