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比较与完善建议

作者:徐永胜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8-25 14:18:08 点击数:
导读:随着《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不少家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并获得了相当不菲的报酬。但纵观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状况,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虽有着其他中介机构所不能比拟…
      随着《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不少家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并获得了相当不菲的报酬。但纵观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状况,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虽有着其他中介机构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但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也存在诸多的劣势与不足。这些劣势不仅可能会影响到破产个案处理的质量,更可能对律师事务所其他业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弥补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不足,是当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将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律师界同仁对此问题更为深入的研究。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一般性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五十条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可指定专业人员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但并未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予以明确。

  随着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自此,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最终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其需履行的职责具有很大的弹性,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九项职责外,其他则散见于《企业破产法》的诸多条文之中。笔者作了初步统计,大致为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追回财产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被侵占财产的追回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取回质物、留置物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取回权的决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载运途中货物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决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抵消权的决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聘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请求终结重整程序;第八十条规定的制作重整计划;第九十条规定的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请求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分配和提存;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和办理注销。

  从规定的具体职责来看,需要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且需注意多方面的细节和问题,才能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且均需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保持好沟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同时,为解决具体案件及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性问题,该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的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比例,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并忠实执行职务,同时,需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如破产管理人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或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与劣势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法律专业水平较高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拥有其他类型破产管理人所不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一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属于专业的法律人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具体法律事务的判断具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通过处理纷繁芜杂的法律事务,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能够为处理破产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强有力的借鉴和保障。

  另外,从破产管理人需履行的法定职责看,其中绝大多数事务都有赖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需要以法律的眼光进行审视和判断,从这个角度上讲,为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障破产程序的依法有序进行,在客观上需要律师事务所的介入。

  2、协调能力较强

  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在处理某项具体的法律事务过程中,不仅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往往还需要做好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如人民法院、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律师事务所在当事人与相关部门之间起到沟通桥梁作用。正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角色定位,使其具备了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体到破产案件而言,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更需要协调包括人民法院、工商、税务等在内的不同部门,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积累所具备的协调能力能够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3、团队合作意识较强

  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具体法律事务时,如单纯依靠律师个人的“单打独斗”,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律师事务所对自己拥有的律师资源进行“排列组合”,通过整合,发挥团体协作的力量。

  就破产案件而言,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事务,而这些事务很难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完成,客观上需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执业经历的律师人才参与。而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一些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所,在分工协作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能够为破产事务的准确、高效处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来看,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注意到社会的客观需求,及时对所内律师资源进行了整合,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以笔者目前执业的天津市金诺律师事务所为例,所内按照不同的专业方向分为金融、房地产、外资业务、诉讼、劳动等不同的业务部门,不同的业务部门各自形成一个团队,同时,不同部门之间也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人员的调整搭配,始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劣势

  虽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诸多方面的优势,但相比其他中介机构而言,其劣势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缺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践经验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前,我国相关破产法律规范中并未授予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大多数的破产案件往往由人民法院指定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机构负责,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律师事务所参与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极度匮乏,进而削弱了律师事务所处理破产案件实务经验的积累,在短期内,对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处理相关事务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

  在处理破产案件中,除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会计知识、资产评估知识等。但就目前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的事务所在这些专业知识方面是比较缺乏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处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效率。

  3、从事破产业务人才的不足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客观上需要足够的业务量作为收入来源的保障,但更重要的一点,还需要拥有大批优秀的专业律师作为人力资源支持。但就目前情况看,在整个律师队伍中,真正从事过破产业务的律师为数很少,即使或多或少参与过相关业务,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业务也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专业人才的不足,将成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另一大障碍。

  三、对提高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水平的建议

  通过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尚存在一定的主客观方面的不足,如何对不足进行弥补,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所关注。笔者作为一名年青律师,拟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对解决问题有所裨益。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学习研究,提升自身整体业务水平

  作为律师事务所,只有通过不断组织律师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学习研究,才能始终保持在业务领域的先进性,才能紧跟业务发展的脉搏,不至于为时代所抛弃。因此,不断提高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对担任破产管理人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具体到学习的形式,可以通过沙龙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律师集中学习研讨,每次研讨活动可安排不同的主题,并安排主发言人,通过主发言人讲述和参与律师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律师的集体智慧,从深度和广度上强化对相关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二)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原则

  在做好律师事务所内部自身“修炼”的同时,还需要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原则,具体而言:

  一是坚持“走出去”。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与其他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的形式,进行观摩学习,不断积累经验。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一些高质量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这样,不仅能够汲取他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而且能够掌握最新的一手信息,为制定相关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坚持“引进来”。律师事务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聘请具有其他专业知识或实务经验的机构或个人为事务所律师提供相关业务培训,通过与律师面对面沟通交流,不断提升律师的水平。

  (三)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成功处理,更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长足发展,对此,一些有先见之明的律师事务所已开始筹划自己的人才储备战略。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要做到“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帮助和引导律师做好个人职业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强有力的专业律师团队。

  就目前天津的实际情况而言,虽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第一批破产管理人名单并未将律师事务所囊括其中,但笔者相信,律师事务所的加入将是必然的趋势。对于律师事务所自身来讲,需要认清形势,未雨绸缪,这样,才有可能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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