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莎公司与费列罗公司、天津正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安健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7-2 11:44:14 点击数:
导读: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知名商品的认定·发布时间:2008-11-29·点击:15案情摘要: …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知名商品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8-11-29 ·点击: 15

案情摘要
  费列罗公司自1984年起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巧克力产品,目前该产品在中国市场有很大的占有率。原告产品不仅在世界范围内,而且在中国也是尽人皆知的知名商品。多年来该产品一直保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涵盖了原告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多项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是原告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体现。费列罗公司的巧克力产品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为:①金色呈球状的纸质包装;②在金纸球状包装上配以椭圆形金边并且印有原告“FERRERO ROCHER”商标的标签作为装潢;③每一粒金纸球状包装的巧克力均有
法 律 点
1、知名商品的认定
2、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3、“近似”、“混淆”、“误认”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要旨
  本案费列罗公司请求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对此已有明确的保护规定,而且该规定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合,在国内已有符合条约要求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再援引条约的相关规定。因此,二审判决关于“遇有我国法律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时,应当不限于法律所列举的一般情形,应认定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费列罗公司的商品及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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