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解决及预防

作者:孙含会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8-07-29 12:02:26 点击数:
导读:域名不仅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息化战略的有机组成,其重要性日益受到人们的认可,因此不可避免出现各种域名纠纷。如何协调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冲突问题,如何协调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

    域名不仅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息化战略的有机组成,其重要性日益受到人们的认可,因此不可避免出现各种域名纠纷。如何协调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冲突问题,如何协调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域名持有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一直在考验着域名管理机构和法学界。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域名纠纷及解决:首先,阐述域名的法律属性;其次,介绍域名纠纷的类型;再次,介绍如何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目的在于提醒商业标识所有人及时、全面注册域名,发现被抢注时通过有效途径解决纠纷,并提醒域名持有者保护已注册的域名。


一、域名的法律属性

    域名具有双重属性,域名首先是个技术领域的概念,由于使用者众多并有排他的独享标识性质,便具有了法律属性。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域名,也可以将企业的名称、商标等注册为域名。这样一来,域名便具有了标识性。域名持有者可以使用申请的域名建设网站,通过经营网站传递信息获得利益,也可以直接将该域名转让获得收益。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专用权,专用权包含以下内容:1、使用权,域名持有者可以自己使用域名;2、禁止权,域名持有者可以禁止别人使用自己的域名,别人也不得妨碍域名持有者合法使用域名;3、许可权,域名持有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域名;4、转让权,域名持有者可以转让自己的域名获得收益。

    以上分析和商标权一比较,可以发现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的权利和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的权利内容是相同的。并且从实质意义上讲,域名持有人对于域名享有的权利——域名权已经属于独立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率先将域名持有者对域名的权益与商标权并列,将域名权归入商业性标记的范畴。如该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范、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第五条第二款,“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司法解释认为域名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在没有法律将其规定为独立权利之前,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但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的,即在注册期间享有这个权利,如果没有续费,则到期会被注册服务机构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将域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予以保护,表现在实际操作上,我国企业应将域名作为属于商业性标记的范畴的知识产权,及时保护自己的域名,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域名纠纷的类型

    总体而言,域名纠纷主要是域名注册者与驰名商标、普通商标、商号、域名等标识的权益人因侵权或不当竞争产生的纠纷;下面主要介绍有关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相关的域名纠纷。

    1、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在于,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在商标领域进行跨类别保护,甚至扩大到互联网领域进行“跨界别”保护。因此,一旦注册的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域名持有者将会面对很不利的境地,除非域名持有者能证明对该域名享有权益,并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想搭别人驰名商标便车的域名注册者们、进行域名投资者在注册域名时,最好慎重进入“驰名商标”这一雷区。

    2、域名与普通商标的冲突

    现有法规对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明显低于驰名商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域名持有者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商标权利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商标权的权利延伸到互联网,收回被注册的域名,需证明域名注册者具有恶意。将他人的普通商标注册为域名,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才能构成恶意:一、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二、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当利益的;三、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四、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客观来讲,收集相关证据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普通商标的权利人应加强对自己商标的保护力度,如果要想让自己的商标在互联网产生影响力,应及时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


三、如何在互联网上保护自己域名权益


    (一)及时注册与自己的标识相关的域名是最有效的方式

    在商标注册中,商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会在不同的类别中注册商标,同时会注册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作为防御商标,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域名作为互联网世界的标识,具有全球唯一的特点,对商家而言,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比商标更大的作用。现实世界的标识权利人应该及时将自己的标识注册为域名,这样,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通过网上交易提高自己的收益,而且还可以保护自己在现实世界拥有的标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跨国公司无疑走在前列。松下、大众、三星一次性注册数百个CN域名,构建全面牢固的域名保护圈。希望我国的企业多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自己在现实世界的权利延伸到互联网。

    作为企业品牌战略的一部份,域名持有者应该注册更多的域名,形成域名保护体系,防止其他人将自己创出的品牌抢注,影响自己的域名在互联网世界的影响。

    企业域名保护战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将企业的商标商号等与域名通盘考虑,尽量保持统一,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的整合;二是高度重视凸现标识作用的国家域名CN,最好将域名在COM.CN和.CN下一起注册;三是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即基于一个或多个关键词,比如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口号,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

    域名通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后,域名的持有人应及时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者商号。在没有具体的法律将域名规定为法定权利之前,通过已有的法律制度保护域名权益,应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二)、发现域名被抢注及时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1、协商解决

    当发现域名被抢注后,在咨询法律专家后,确认自己的权利可能被恢复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发律师函等方式,要回自己的域名。一般而言,在阐述清楚自己的观点后,经过双方协商是可以解决纠纷的,这当然需要有效的谈判技能。

    2、诉讼解决

    当协商解决无效时,可以提请诉讼来解决域名纠纷。

    诉讼机制从来都是纠纷解决的不可替代的方式。诉讼机制的优点有二:1、在于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裁决生效后,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保护的全面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而且还可以通过诉讼机制将被侵权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用诉讼机制解决域名纠纷的不足在于,诉讼程序常常耗时较长,举证较难,要求原告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时,适用如下法律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域名争议解决

    当事人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除诉讼外,还有一种更为经济快捷的域名解决机制,那就是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广泛被采纳,已经成为世界上解决域名纠纷的通用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适用于互联网域名争议纠纷的一种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该机制并不属于仲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的效力来源于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认证协议。按照域名注册协议的规定,域名申请人应该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按照认证协议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生效的裁决。作为一种强制的合同义务,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生效后,裁决便会得到及时的执行。

    我国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相似,适用的规则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制定的补充规则。

    按照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投诉得到支持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以下四种情形构成上文中所说的恶意:(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我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优点主要有两个:1、快捷,由于裁决只涉及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不涉及到赔偿等复杂的问题,按照争议解决规则的规定,从投诉提交到仲裁完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2、中立,域名争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均是法律界的权威人士,他们在裁决案件时很少会受到案件外的因素的影响,一般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5年07月10日 1:36 PM


 


 
上一篇: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下一篇:“中美史克”打赢域名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