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峰律师代理原告张某诉孙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纪实
2007年12月19日,张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科峰律师代理其诉被告孙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了解了案情,会见了证人,收集审查了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收付书》,协助调取了一些其他证据,并分析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民事起诉状》。
2008年1月3日,王科峰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2008年3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王科峰律师进行了强有力的举证、质证,揭示了本案扑朔迷离的事实真相,有力地反驳了作为出售人的被告不认可合同效力、作为出售人的代理人私自代理的观点。原告代理人王科峰律师当庭申请法院传证人黄某到庭作证,证人证明了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交易过程。原告代理人王科峰律师并当庭申请法院向北京市某公证处调取作为卖方的被告委托黄某代为出售房屋的公证事项。庭审后,经过主审法官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第二天,被告把买卖房屋的定金双倍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此案顺利终结。
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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